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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公产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7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产房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摘要:
北宋淳化五年(994),知县刘世昌根据金溪人杨文愿的建议,栽樟树72株,凿井24口,以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将县衙建于锦秀谷之阳,县衙规模也是按照杨亲手绘制的图纸兴建的。此后,对县衙有过4次较大规模的改建和重建,第一次是在南宋绍兴十年(1140),知县张q用重金收买、拆除县衙附近的民房,合内外为一门,建谯楼高蔽其上,门前直通大街。第二次,因县衙在德祐二年(1276)毁于战祸,……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公产房
内容
北宋淳化五年(994),知县刘世昌根据金溪人杨文愿的建议,栽樟树72株,凿井24口,以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将县衙建于锦秀谷之阳,县衙规模也是按照杨亲手绘制的图纸兴建的。此后,对县衙有过4次较大规模的改建和重建,第一次是在南宋绍兴十年(1140),知县张q用重金收买、拆除县衙附近的民房,合内外为一门,建谯楼高蔽其上,门前直通大街。第二次,因县衙在德祐二年(1276)毁于战祸,至元朝元贞二年(1296),才由县丞吴瑾负责,重建县衙及丞尉厅、架阁库、吏房、监狱。至正十二年(1352)又被战祸所毁。至正二十四年(1364),明太祖夺取吴王的权位,金溪县归附明朝,知县严世杰开始筹建县衙。洪武九年(1376),知县王公舳大兴土木,重建县衙,中设正厅、后堂,堂之后为内宇,厅之左为丞厅,其前为尉厅,右为簿厅,前两旁为六房甬道,中立戒石亭,亭南为谯楼,吏舍在西三房之右,监狱在东三房之左,正厅之西为仪仗库,后堂之西为存留仓。第四次,清朝顺治三年(1646)县衙被战祸毁坏,仅存丞捕两厅,官员在民房办公10余年。顺治十八年(1661),知县刘思辑重建县衙,康熙元年至三年(1662-1664)知县陆瑶林、张天显相继竣工。此外还有南宋知县王大有、楼燧,元朝县尹(即县长)李有、周自强,明朝知县钱谷本、孟溥(县丞)、张西铭,黄华、方志、毕伸、冯元、林应麒,清朝知县王显、白婉如、陈良瓒、任元撰、陈廷稷.叶重熙、杨文灏、郑邦柱、李三聘等,亦曾对县衙部分建筑进行过改建、重建和增建。清朝同治九年(1870),县衙内有仪门、大堂、二堂、三堂,大堂两旁有东班房和西班房,其东还有都宪、监狱、土地祠、捕厅,花厅,其两还有银台,常平仓,县衙前面有桂绍龙坊、黄希宪坊、大儒坊。县衙后面有三圣祠、关帝庙、三宫殿等,规模亦颇壮观。民国时期,县政府仍设在县衙里。
解放后,金溪公产房的来源除了民国县政府的房屋外,还有没收的封建地主的房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公产房管理的层次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没收封建官僚地主的房子,一部分划归房地产管理所管理,另一部分划由各单位自己管理。走上集体化、国营化道路后,所有的公产房都归集体和国家管理。国营企业单位的房子,由县财政局代表国家管理。各单位自建的公产房由簿单位自行管理。公产房的管理方式主要有租、借、转、让和修缮等项。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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