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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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75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3
摘要: 北宋淳化五年,知县刘世昌根据金溪人杨文愿的建议,栽樟树72株,凿井24口,以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将县衙建于锦秀谷之阳,县衙规模也是按照杨亲手绘制的图纸兴建的。至正十二年又被战祸所毁。至正二十四年,明太祖夺取吴王的权位,金溪县归附明朝,知县严世杰开始筹建县衙。第四次,清朝顺治三年县衙被战祸毁坏,仅存丞捕两厅,官员在民房办公10余年。顺治十八年,知县刘思辑重建县衙,康熙元年至三年知县陆瑶林、张天显相继竣工。县衙后面有三圣祠、关帝庙、三宫殿等,规模亦颇壮观。民国时期,县政府仍设在县衙里。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房产管理

内容

第一节公产房北宋淳化五年(994),知县刘世昌根据金溪人杨文愿的建议,栽樟树72株,凿井24口,以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将县衙建于锦秀谷之阳,县衙规模也是按照杨亲手绘制的图纸兴建的。此后,对县衙有过4次较大规模的改建和重建,第一次是在南宋绍兴十年(1140),知县张q用重金收买、拆除县衙附近的民房,合内外为一门,建谯楼高蔽其上,门前直通大街。第二次,因县衙在德祐二年(1276)毁于战祸,至元朝元贞二年(1296),才由县丞吴瑾负责,重建县衙及丞尉厅、架阁库、吏房、监狱。至正十二年(1352)又被战祸所毁。至正二十四年(1364),明太祖夺取吴王的权位,金溪县归附明朝,知县严世杰开始筹建县衙。洪武九年(1376),知县王公舳大兴土木,重建县衙,中设正厅、后堂,堂之后为内宇,厅之左为丞厅,其前为尉厅,右为簿厅,前两旁为六房甬道,中立戒石亭,亭南为谯楼,吏舍在西三房之右,监狱在东三房之左,正厅之西为仪仗库,后堂之西为存留仓。第四次,清朝顺治三年(1646)县衙被战祸毁坏,仅存丞捕两厅,官员在民房办公10余年。顺治十八年(1661),知县刘思辑重建县衙,康熙元年至三年(1662-1664)知县陆瑶林、张天显相继竣工。此外还有南宋知县王大有、楼燧,元朝县尹(即县长)李有、周自强,明朝知县钱谷本、孟溥(县丞)、张西铭,黄华、方志、毕伸、冯元、林应麒,清朝知县王显、白婉如、陈良瓒、任元撰、陈廷稷.叶重熙、杨文灏、郑邦柱、李三聘等,亦曾对县衙部分建筑进行过改建、重建和增建。清朝同治九年(1870),县衙内有仪门、大堂、二堂、三堂,大堂两旁有东班房和西班房,其东还有都宪、监狱、土地祠、捕厅,花厅,其两还有银台,常平仓,县衙前面有桂绍龙坊、黄希宪坊、大儒坊。县衙后面有三圣祠、关帝庙、三宫殿等,规模亦颇壮观。民国时期,县政府仍设在县衙里。
  解放后,金溪公产房的来源除了民国县政府的房屋外,还有没收的封建地主的房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公产房管理的层次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没收封建官僚地主的房子,一部分划归房地产管理所管理,另一部分划由各单位自己管理。走上集体化、国营化道路后,所有的公产房都归集体和国家管理。国营企业单位的房子,由县财政局代表国家管理。各单位自建的公产房由簿单位自行管理。公产房的管理方式主要有租、借、转、让和修缮等项。
  第二节普查房屋 1985年房屋普查统计,秀谷、浒湾两镇有房屋面积724680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46215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352176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80015平方米,私有房240444平方米,军房583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6.28平方米。房屋现值6405万元。其中直管公房314万元,全民单位自管房2921万元,集体单位自管房1450万元,私有房1677万元,军房43万元。
  表13-4 普查房屋情况表单位:平方米续表单位:平方米根据5032户和22948人居住的147113.7平方米房屋分析: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户数为96户,人口590人,居住面积963.3平方米;人均居住2~4平方米的户数为890户,人口4811人,居住面积15157.8平方米;人均居住4~6平方米的户数为1436户,人口7394人,居住面积37258.4平方米;人均居住6~8平方米的户数为1094户,人口5126人,居住面积35389.4平方米;人均居住8~10平方米的户数为579户,人口2415人,居住面积20923.7平方米;人均居住10平方米以上的户数为937户,人口2612人,居住面积37421.1平方米。
  1985年,全县总人口224580人,房屋总面积约计1459770平方米,人平占有房屋面积6.5平方米。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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