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溪县石门公社长兴大队与南城县岳口公社长兴大队关于“无塘山”(金溪叫“要尧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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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552
颗粒名称: 四、金溪县石门公社长兴大队与南城县岳口公社长兴大队关于“无塘山”(金溪叫“要尧无”)协议书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1
摘要: 该山东靠上保田,南靠塘,西靠田,北靠新埋界石,但该山杉木林系南城岳口公社于1973年所造。林权应归岳口公社林场。第四条金溪长兴大队社员今后在该山葬坟时,应先葬无林地,待葬不下时,再葬有林地,所砍杉木,仍按以上比例分成。第五条南城长兴大队在金溪长兴大队所属山杈山场种植的柑桔归南城长兴大队所有,但只能管理该代,不能重新栽补,更不得扩大面积。一代桔树及收成归南城长兴处理,金溪长兴社员不得在柑桔一代生长年份把坟葬在柑桔地里。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协议

内容

四、金溪县石门公社长兴大队与南城县岳口公社长兴大队关于“无塘山”(金溪叫“要尧无”)协议书第一条经查土地证核实,无塘山(要尧无)山权应归金溪长兴大队所有。该山东靠上保田,南靠塘,西靠田,北靠新埋界石,但该山杉木林系南城岳口公社于1973年所造。林权应归岳口公社林场。
  第二条该山杉木林二八分成,即百分之二十归金溪长兴大队,百分之八十归岳口公社林场。每十年砍伐一次,届时应通知对方,不得擅自砍伐,否则,砍一株罚十株,在分成中扣除,若要变更砍伐时间,须经双方协商确定,砍伐后任其自生自长,自生杉树仍按以上比例分成,直到杉树丧失自生能力为止。
  第三条该山插有胡家坟地一块,权属南城岳口公社溃牛大队,座落该山西南部,东南靠塘,西靠大路,北靠金溪长兴人碑前隔1米。
  第四条金溪长兴大队社员今后在该山葬坟时,应先葬无林地,待葬不下时,再葬有林地,所砍杉木,仍按以上比例分成。
  第五条南城长兴大队在金溪长兴大队所属山杈山场种植的柑桔归南城长兴大队所有,但只能管理该代,不能重新栽补,更不得扩大面积。一代桔树及收成归南城长兴处理,金溪长兴社员不得在柑桔一代生长年份把坟葬在柑桔地里。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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