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544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木竹经营 |
分类号: | F307.2 |
页数: | 3 |
摘要: | 解放前,金溪山区有着较丰富的木竹资源,民国22年全县共产杉木10万根,茅竹24万根。解放后,木竹需用量与日俱增,全县每年要砍伐一定数量的杂木和茅竹供地方销售和国家调拨。据统计,1949至1981年共采伐木材26.7万立方米,年平均采伐8092立方米,茅竹608.8万根,年平均18.45万根。1982至1985年,共采伐木材30052立方米,年平均7513立方米,茅竹24.52万根,年平均6.13万根。解放后,金溪出现两次滥伐木竹现象。1985年,金溪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木材统购,开放秀谷、左坊、石门、琅琚、浒湾.五个木竹自油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价。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木竹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