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436 |
颗粒名称: | 六、农业生产责任制 |
分类号: | K295.64 |
页数: | 1 |
摘要: | 六、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金溪开始改革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1979年,全县绝大多数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1980年,对桥乡旸田大队第三生产队首先实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土地按人四劳六比例包给农户,签订合同,耕牛、农具作价,随土地搭配,联户使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除根据合同规定卖给国家一定数量的余粮和上缴集体一定费用外,其余收获全部自行支配。到1984年,全县农村全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县人民政府给农户发放《土地使用证》,承包期在15年以上。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农业生产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