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423 |
颗粒名称: | 二、雇佣制 |
分类号: | F321.3 |
页数: | 1 |
摘要: | 地主雇工为自己生产,收成全归地主所有,雇工得到的仅是微薄的工钱。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年雇要订立1年约据,地主除供雇工食宿外还要视其能力给予一定的工资;月雇系以月计算工资,乃农忙中稍缺劳力农户所采用的雇佣制度;日雇则多系农事繁忙中如插秧、收割时雇用,工资较高。雇工的工钱视工种、地区、季节、劳动技能而异。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5年,金溪县长工年工资一般是:男工50至60元,女工4至12元,童工I6至20元。男短工每天工资一般是:农忙0.4至0.6元,农闲0.2至0.3元。雇工在地主家吃的是猪狗食,干的是重活、苦活、脏活,遇到水旱荒灾,常被中途解雇。 |
关键词: | 雇佣制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