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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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4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摘要: 租佃制地主把地出租给农民,农民每年向地主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富农和部分商人也出租土地。租佃期限一般2、3年,最长的10年。民国时期,金溪县土地租佃的形式主要有定额租制、分成制和代耕制三种。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3年金溪县的土地比例是:定额租制占60%,分成制占20%,代耕制占20%,不管何种形式,均由租种田地的农户(即佃户)送缴租金(谷)。定额租制,即佃户每年按田亩向地主交纳地租,又分纳金制和纳谷制两种。每亩定额租,一般是上等田2.6石,中等田2石,下等田1石,地区间土地肥沃程度、保收程度不同,租额也不同,金溪以纳谷制为主。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封建土地私有制

内容

一、租佃制地主把地出租给农民,农民每年向地主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富农和部分商人也出租土地。租佃期限一般2、3年,最长的10年。
  民国时期,金溪县土地租佃的形式主要有定额租制、分成制和代耕制三种。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3年(1934)金溪县的土地比例是:定额租制占60%,分成制占20%,代耕制占20%,不管何种形式,均由租种田地的农户(即佃户)送缴租金(谷)。
  定额租制,即佃户每年按田亩向地主交纳地租,又分纳金制和纳谷制两种。每亩定额租,一般是上等田2.6石,中等田2石,下等田1石,地区间土地肥沃程度、保收程度不同,租额也不同,金溪以纳谷制为主。
  分成制,即地主与佃户将收获的作物按一定比例分成,比例各乡不尽相同,一般是倒四、六(即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
  代耕制,即地主给佃户耕牛、肥料、种子,佃户为其代耕,收获后,地主付给佃户一定的报酬。
  地主除收取地租外,还有各种额外剥削。一是高利贷盘剥,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放青苗债,青黄不接时,地主借两斗半米给佃户,秋收后要还一石谷,这种剥削翻二三倍。另一种是定息,其利息由月息5分,加三息、加五利、大加一等。如到期不还,则息上加息,利上加利。此外,借钱者还得用房屋、田地或山林作为抵押品。后车村贫苦农民周萌俚向地主周植文借2元钱买米,借了7年,息上加息,连本带利,需还128元,只好将亲生女儿周告莲背到南城出卖,加上变卖房产,才算还清此债。群众感叹地说:“担谷放10年,99担到仓前。”据调查,民国后期,全县40%左右的农户欠粮债,15%左右的农户欠钱债。二是勒索佃户送礼和无偿服务。地主家有婚丧喜庆,佃户必须向其送礼,种菜地等还要佃户无偿地代其劳动。三是大斗进小斗出,地主在收租时以大斗(每石大5升不等)量进,借出或卖给农户时则以小斗(每石少5升不等)量出。四是每亩田除缴租谷(金)外,还得缴稻草若干担。
  一、雇佣制地主(也有富农或商人)雇工为自己生产,收成全归地主所有,雇工得到的仅是微薄的工钱。
  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年雇要订立1年约据,地主除供雇工食宿外还要视其能力给予一定的工资;月雇系以月计算工资,乃农忙中稍缺劳力农户所采用的雇佣制度;日雇则多系农事繁忙中如插秧、收割时雇用,工资较高。
  雇工的工钱视工种、地区、季节、劳动技能而异。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5年,金溪县长工年工资一般是:男工50至60元,女工4至12元,童工I6至20元(当时金溪县平均米价为每百斤6.6元)。男短工每天工资一般是:农忙0.4至0.6元,农闲0.2至0.3元。雇工在地主家吃的是猪狗食,干的是重活、苦活、脏活,遇到水旱荒灾,常被中途解雇。
  三、自营制农户自己的土地自己耕种,收成归自己。自营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时期不占主导地位。据解放初对琉璃乡北坑村的调查,全村53户,其中地主、富农5户,贫苦农户48户,共有耕地800亩,其中地主、富农占560亩,贫苦农户240亩。全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的土地,而占全村人口90%的贫苦农户却只有30%的土地。
  这种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即自耕农)不断分化,除极少数上升为剥削者外,绝大多数由于受到剥削或天灾人祸,只得把土地卖给地主、富农或商人,随即贫困破产。
  土地买卖的结果,使十地大部分集中到地主手中,如大仙岭乡洛城村土豪王仲西有田1500余亩,占全村土地总面积的80%,而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户失去土地,沦为佃农。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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