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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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41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变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摘要: 租佃制地主把地出租给农民,农民每年向地主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富农和部分商人也出租土地。租佃期限一般2、3年,最长的10年。民国时期,金溪县土地租佃的形式主要有定额租制、分成制和代耕制三种。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3年金溪县的土地比例是:定额租制占60%,分成制占20%,代耕制占20%,不管何种形式,均由租种田地的农户(即佃户)送缴租金(谷)。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土改复查后,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土地所有制变革

内容

第一节封建土地私有制一、租佃制地主把地出租给农民,农民每年向地主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富农和部分商人也出租土地。租佃期限一般2、3年,最长的10年。
  民国时期,金溪县土地租佃的形式主要有定额租制、分成制和代耕制三种。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3年(1934)金溪县的土地比例是:定额租制占60%,分成制占20%,代耕制占20%,不管何种形式,均由租种田地的农户(即佃户)送缴租金(谷)。
  定额租制,即佃户每年按田亩向地主交纳地租,又分纳金制和纳谷制两种。每亩定额租,一般是上等田2.6石,中等田2石,下等田1石,地区间土地肥沃程度、保收程度不同,租额也不同,金溪以纳谷制为主。
  分成制,即地主与佃户将收获的作物按一定比例分成,比例各乡不尽相同,一般是倒四、六(即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
  代耕制,即地主给佃户耕牛、肥料、种子,佃户为其代耕,收获后,地主付给佃户一定的报酬。
  地主除收取地租外,还有各种额外剥削。一是高利贷盘剥,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放青苗债,青黄不接时,地主借两斗半米给佃户,秋收后要还一石谷,这种剥削翻二三倍。另一种是定息,其利息由月息5分,加三息、加五利、大加一等。如到期不还,则息上加息,利上加利。此外,借钱者还得用房屋、田地或山林作为抵押品。后车村贫苦农民周萌俚向地主周植文借2元钱买米,借了7年,息上加息,连本带利,需还128元,只好将亲生女儿周告莲背到南城出卖,加上变卖房产,才算还清此债。群众感叹地说:“担谷放10年,99担到仓前。”据调查,民国后期,全县40%左右的农户欠粮债,15%左右的农户欠钱债。二是勒索佃户送礼和无偿服务。地主家有婚丧喜庆,佃户必须向其送礼,种菜地等还要佃户无偿地代其劳动。三是大斗进小斗出,地主在收租时以大斗(每石大5升不等)量进,借出或卖给农户时则以小斗(每石少5升不等)量出。四是每亩田除缴租谷(金)外,还得缴稻草若干担。
  一、雇佣制地主(也有富农或商人)雇工为自己生产,收成全归地主所有,雇工得到的仅是微薄的工钱。
  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年雇要订立1年约据,地主除供雇工食宿外还要视其能力给予一定的工资;月雇系以月计算工资,乃农忙中稍缺劳力农户所采用的雇佣制度;日雇则多系农事繁忙中如插秧、收割时雇用,工资较高。
  雇工的工钱视工种、地区、季节、劳动技能而异。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5年,金溪县长工年工资一般是:男工50至60元,女工4至12元,童工I6至20元(当时金溪县平均米价为每百斤6.6元)。男短工每天工资一般是:农忙0.4至0.6元,农闲0.2至0.3元。雇工在地主家吃的是猪狗食,干的是重活、苦活、脏活,遇到水旱荒灾,常被中途解雇。
  三、自营制农户自己的土地自己耕种,收成归自己。自营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时期不占主导地位。据解放初对琉璃乡北坑村的调查,全村53户,其中地主、富农5户,贫苦农户48户,共有耕地800亩,其中地主、富农占560亩,贫苦农户240亩。全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的土地,而占全村人口90%的贫苦农户却只有30%的土地。
  这种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即自耕农)不断分化,除极少数上升为剥削者外,绝大多数由于受到剥削或天灾人祸,只得把土地卖给地主、富农或商人,随即贫困破产。
  土地买卖的结果,使十地大部分集中到地主手中,如大仙岭乡洛城村土豪王仲西有田1500余亩,占全村土地总面积的80%,而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户失去土地,沦为佃农。
  第二节土地改革金溪县土地改啦(简称土改)于1950年12月开始,到1952年3月结束。
  1950年10月,成立金溪县土地改革委员会。12月,全县在结束减租减息工作(全县“双减”工作是从1949年10月开始,至1950年2月结束,历时5个月,退减粮食41.5万公斤)的基础上,分三批投入十改运动。第一批从1950年12月至1951年4月,完成了河西和黄狮渡2个乡的土改试点;第二批从1951年7月至10月完成石门区、琅琚区共24个乡的土改工作;第三批从1951年12月至1952年3月完成4个区共44个乡(镇)的土改工作。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贯彻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地主制度”的阶级路线。其做法是:宣传政策,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扩大队伍,评定阶级,分清敌我,开展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对敌斗争,征收应收的土地、房屋、农具,分配斗争果实,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整顿、巩固基层政权,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全县开庭审判177次,依法严惩了一批恶霸分子,瓦解封建帮会及反革命组织126个,缴获长、短枪6支,子弹476发,斗地主897户,没收和征收地蕾、富农和祠庙会产的土地216583亩,占耕地总面积的60%,没收耕牛1490头,房屋17601间,各种农具、家具103350件,稻谷255836担,全部分给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同时还收缴了地主赔偿款项共计黄金487.74两,白银432.87斤,银元41670块,铜币4亿枚。人民币45426元,土改运动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农村生产关系。
  为了彻底清查漏网地主,恶霸,进一步打击残存的封建势力,解决土改遗留问题,巩固土改成果,县土改委员会于1952年9月6日至30日在,上市、新塘两乡进行土改复查试点。然后分两期全面展开,第一期34个乡于1952年11月20日起到1953年1月5日结束;第二期37个乡于1953年1月12日起至3月5日结束。土改复查中,打击了严重违法的地主218户,占地主户18.2%,捕回逃亡地主15人,查出漏网地主34户,瓦解反动组织57个。同时征收和没收土改中漏收的土地1798亩,房屋825间,耕牛27头,农具231件,家具1092件,稻谷2449担;收缴黄金23.9两,白银68两,银元1422块,人民币84900元,还分配了土改中未分的鱼塘和山林1万余亩。
  土改复查后,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表10-1 ±地改革中阶级成份情况表第三节个体农民私有制土地改啦以后,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自其田”,土地转为广大农民个人所有,其性质仍属私有制。此时,广大农民虽分得土地,终因工具不足,资金短缺而无力精耕细作。为帮助农民彻底翻身,党和人民政府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1952年3月,琅琚乡栎山村周淇江为首组织起全县第一个农业互助组。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586个,参加的农户有3261户,占全县农户的12%;到1953年6月,各种互助组又发展到922个,参加的农户占总农户18.2%;1954年底,各种互助组则达到1848个,参加农户13252户,占总农户的55.2%,土地开始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向农民集体所有制过渡。
  第四节农民集体所有制 1954年,农业合作社运动由互助组向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琉璃乡北坑村以谢寿山为首组成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土地入股,成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年底,初级农业社发展到10个。1955年冬,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至1956年3月,全县初级合作社发展到711个,入社农户2342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0.4%。尔后又向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至1956年秋,全县共有高级社136个,入社农户25868户,占总农户99.8%,社员土地归集体所有,实现了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向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8年,在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人民公社12个,土地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得到巩固。
  第五节全民所有制解放以后建立的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以及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所耕种的土地为全民所有,其收获的作物除按比例上缴以外,其余的为本单位人员共同享受。至1985年,秀谷华侨农场、沟树垦殖场、高桥林场、水稻良种场、畜牧水产场、高坊水库、马街水库、芦河渠等8个单位共有土地9185亩,其中水田8197亩,旱地988亩,这蝗场、库、渠均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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