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415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变革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4 |
摘要: | 租佃制地主把地出租给农民,农民每年向地主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富农和部分商人也出租土地。租佃期限一般2、3年,最长的10年。民国时期,金溪县土地租佃的形式主要有定额租制、分成制和代耕制三种。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3年金溪县的土地比例是:定额租制占60%,分成制占20%,代耕制占20%,不管何种形式,均由租种田地的农户(即佃户)送缴租金(谷)。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土改复查后,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
关键词: | 金溪县 地方史志 土地所有制变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