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367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募兵、征兵 |
分类号: | E289 |
页数: | 1 |
摘要: | 即由募兵单位给应募者以相当的钱物,雇佣招募为其长期服兵役。只要身体健壮,年龄无严格要求。民国22年6月1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壮丁,除服常备役外,均服国民兵役。凡年满20岁至25岁的壮丁,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正役期满转为续役,至40周岁为止。如壮丁在半年内没有回家应征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或没收其家产。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虽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等条文规定,但实际上征兵大权操纵在乡(镇)、保长之手。 |
关键词: | 募兵 征兵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