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地方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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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地方武装
分类号: E289
页数: 2
摘要: 同年春,原有各种自卫组织整编为县保卫团,由县长兼团长。民国23年6月,将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县长兼总队长。金溪、资溪、贵溪、余江四县联合设立保安第19团,直隶于省保安处。保安团设团部,下设3个大队,12个步兵中队和1个特务中队。配有国民党正规军31名,团丁46名,民众56名,进行扼守。民国29年,县保安总队改称县人民自卫队,有大队部1个,中队部2个。民国29年1月1日,成立县国民兵团,负全县国民兵团组训管理教育之责。
关键词: 金溪县 民国地方武装

内容

第二节民国地方武装民国16年(1927),县有靖卫团,设主任1人,师爷1~2人,有团丁40余人,步枪40余支。
  民国22年,县成立“铲共义勇队”,县长任队长,下设4区队,24联队,270小队,1763班,由区长、联保主任、保长、甲长分别兼任区队长、联队长、小队长、班长,共有队丁19381人,配有快枪57支,土枪360支,刀矛2万余把。同年春,原有各种自卫组织整编为县保卫团,由县长兼团长。
  民国23年6月,将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县长兼总队长。同年秋,根据行署颁发的《保安制度改进大纲》,各区保安部队统编为甲乙两种保安团。金溪、资溪、贵溪、余江四县联合设立保安第19团,直隶于省保安处。保安团设团部,下设3个大队,12个步兵中队和1个特务中队。有官佐84名,士兵1353名。是时,国民党军队由于多次“围剿”中国工农红军失败,便改采取碉堡政策,每占一地,即建立碉堡群及碉堡封锁线。同年底,金溪建有碉堡94座,其中:营建碉堡6座,排建碉堡45座,班建碉堡43座。在94座碉堡中,有42座为土筑,52座为石建。配有国民党正规军31名,团丁46名,民众56名,进行扼守。
  民国29年,县保安总队改称县人民自卫队,有大队部1个,中队部2个。
  民国36年,县人民自卫队改编为县保安警察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县长兼大队长,副大队长的军衔为少校)、特务员、文书、中队长、分队长、特务长、警长等,有两个中队的兵力,总编制为230人。
  此外,还有民众训练组织。
  民国23年4月,壮丁以保甲组织编为训练总队,由县长兼总队长,总队下设区队,由区长兼区队长,各区队设公民训练员、军事训练员及军事助理员各一人,全县计有壮丁25970名。
  民国25年,根据国民军训会颁布的《壮丁训练施行细则》,对壮丁训练采用分散与集驻两种形式。次年,全县一律采用分散训练,不住营,无给与,以联保为训练单位。
  民国26年,县壮丁训练总队改为社训练总队,总队长由县长兼任,总队下设社训队,联保主任兼任社训队长,每队设两分队,每分队设若干班,由保长分别兼任分队长及班长。
  民国27年6月,根据省拟订修正的《战时民众组训实施纲要》,确认民众组织为行政之一部分,县以下以原有行政区域为组训单位,并由各级行政主管主持办理。12月,县社训总队改为战时民训总队,仍由县长兼任总队长,另设副总队长3名,每区设督练员1名,负全县督练民训之责。总队下设区、乡(镇)、保队,由区、乡(镇)、保长分别兼任区、乡(镇)、保队队长,督练员兼副区队长,在乡军人充任乡(镇)、保队副。保队下设班,由甲长或受训壮丁充任班长。各级队长负召集之责,各级队副负管理及军事训练之责。每保队还设政训员1名,由保学校长或教员兼任,负政治训练之责。
  民国28年1月,县战时民训总队部增设督导员1人,受总副队长的指挥,随时派赴各区、乡(镇)、保,负督导民众组训之责。是年,举办两期正规训练,参加训练总人数为23716人,其中,第一期为13505人,第二期为10211人。
  民国29年1月1日,成立县国民兵团,负全县国民兵团组训管理教育之责。
  表8-7 县国民兵团训练情况表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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