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其他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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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6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其他武装
分类号: E289
页数: 4
摘要: 宋朝:县设弓手75人,由县尉统领,以捍地方。宋靖康间黄通人邓男与县西南的傅安潜,各聚子弟数百人,结寨寒婆岭,互为犄角,抵御金兵,但同时又镇压农民起义。是时,金溪复募兵10名,除40名留县外,余宿抚营。金溪有千总一名,兵100名,专司捕盗。同治间兵丁34名。民国23年6月,将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县长兼总队长。此外,还有民众训练组织。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壮丁,除服常备役外,均服国民兵役。凡年满20岁至25岁的壮丁,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如壮丁在半年内没有回家应征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或没收其家产。
关键词: 金溪县 其他武装

内容

第一节宋、元、明、 清兵卫宋朝:县设弓手75人,由县尉统领,以捍地方。
  宋靖康间(1126-1127)黄通人邓男与县西南的傅安潜,各聚子弟数百人,结寨寒婆岭,互为犄角,抵御金兵,但同时又镇压农民起义。
  建炎元年(1127),邓傅二社隶属安抚司,朝廷命邓男为义社都统,领兵数千。
  元朝无考。
  明朝正统十四年(1449),从各乡里按人丁和田赋比例征招乡民为民壮。弘治五年(1492),改民壮为机兵(弓箭手),初设200名,复增至397名。每里1名,每10名为1甲,10甲设1机总,由县丞统领之,不时操练,擒捕盗贼,防守地方。后又择其强者为精兵,其余为常兵。岁久时平,渐次裁减,存者不过供有司差遣追呼而己。
  金溪属抚营之精兵122名,每年以一半守县,一半赴营操练,分班更替。由于久无战事,人不知兵,.渐与差役相等。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金溪减兵11名。崇祯五年(1632),知府蔡邦俊为防止农民起义军的进攻,复在各郡募兵。是时,金溪复募兵10名,除40名留县外,余宿抚营。
  清康熙五年(1666)开始分汛防兵于各县。金溪有千总一名,兵100名,专司捕盗。但因事缓慢,随时制置,故官无定员,兵无常额。康熙二十三年,始设抚州都司营左右哨,把总各一员,左哨把总在金溪,兼防东乡。
  县汛,康熙五年开始设制,有兵丁50人,道光初,兵丁渐调归府,县只留24名。咸丰三年(1853),县办团练,专司围剿、镇压农民起义军,兵丁数不详。同治间兵丁34名。
  塘汛二处: 石门塘汛,清顺治八年(1651),沿河开始设汛。十八年,奉檄裁革。康熙五年,裁临川廖坊汛,设立石门汛,由县城派兵5名驻防。
  浒湾塘汛,分上洲、下洲两所,共驻兵10名。同治间只存兵1名。
  以上各塘营房、隙楼、墩台,由县筹款修建。
  第二节民国地方武装民国16年(1927),县有靖卫团,设主任1人,师爷1~2人,有团丁40余人,步枪40余支。
  民国22年,县成立“铲共义勇队”,县长任队长,下设4区队,24联队,270小队,1763班,由区长、联保主任、保长、甲长分别兼任区队长、联队长、小队长、班长,共有队丁19381人,配有快枪57支,土枪360支,刀矛2万余把。同年春,原有各种自卫组织整编为县保卫团,由县长兼团长。
  民国23年6月,将县保卫团改为保安总队,县长兼总队长。同年秋,根据行署颁发的《保安制度改进大纲》,各区保安部队统编为甲乙两种保安团。金溪、资溪、贵溪、余江四县联合设立保安第19团,直隶于省保安处。保安团设团部,下设3个大队,12个步兵中队和1个特务中队。有官佐84名,士兵1353名。是时,国民党军队由于多次“围剿”中国工农红军失败,便改采取碉堡政策,每占一地,即建立碉堡群及碉堡封锁线。同年底,金溪建有碉堡94座,其中:营建碉堡6座,排建碉堡45座,班建碉堡43座。在94座碉堡中,有42座为土筑,52座为石建。配有国民党正规军31名,团丁46名,民众56名,进行扼守。
  民国29年,县保安总队改称县人民自卫队,有大队部1个,中队部2个。
  民国36年,县人民自卫队改编为县保安警察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县长兼大队长,副大队长的军衔为少校)、特务员、文书、中队长、分队长、特务长、警长等,有两个中队的兵力,总编制为230人。
  此外,还有民众训练组织。
  民国23年4月,壮丁以保甲组织编为训练总队,由县长兼总队长,总队下设区队,由区长兼区队长,各区队设公民训练员、军事训练员及军事助理员各一人,全县计有壮丁25970名。
  民国25年,根据国民军训会颁布的《壮丁训练施行细则》,对壮丁训练采用分散与集驻两种形式。次年,全县一律采用分散训练,不住营,无给与,以联保为训练单位。
  民国26年,县壮丁训练总队改为社训练总队,总队长由县长兼任,总队下设社训队,联保主任兼任社训队长,每队设两分队,每分队设若干班,由保长分别兼任分队长及班长。
  民国27年6月,根据省拟订修正的《战时民众组训实施纲要》,确认民众组织为行政之一部分,县以下以原有行政区域为组训单位,并由各级行政主管主持办理。12月,县社训总队改为战时民训总队,仍由县长兼任总队长,另设副总队长3名,每区设督练员1名,负全县督练民训之责。总队下设区、乡(镇)、保队,由区、乡(镇)、保长分别兼任区、乡(镇)、保队队长,督练员兼副区队长,在乡军人充任乡(镇)、保队副。保队下设班,由甲长或受训壮丁充任班长。各级队长负召集之责,各级队副负管理及军事训练之责。每保队还设政训员1名,由保学校长或教员兼任,负政治训练之责。
  民国28年1月,县战时民训总队部增设督导员1人,受总副队长的指挥,随时派赴各区、乡(镇)、保,负督导民众组训之责。是年,举办两期正规训练,参加训练总人数为23716人,其中,第一期为13505人,第二期为10211人。
  民国29年1月1日,成立县国民兵团,负全县国民兵团组训管理教育之责。
  表8-7 县国民兵团训练情况表第三节募兵、征兵一、募兵在宋、元、明、清时期,金溪是实行募兵制。即由募兵单位给应募者以相当的钱物,雇佣招募为其长期服兵役。只要身体健壮,年龄无严格要求。应募者多是无生计的贫民。
  一、征兵民国初期,政府沿袭清朝,实行募兵制。民国15年(1926),县政府在城厢和浒湾两镇设有招兵站,以招募兵员。
  民国22年6月1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金溪从民国25年起,根据江西省征兵委员会的规定开始试征。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壮丁,除服常备役外,均服国民兵役。凡年满20岁至25岁的壮丁,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现役在营3年,正役6年,由现役期满者转充,平时均不在营。正役期满转为续役,至40周岁为止。
  征兵时虽分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优待等程序进行,但实际上以抽签为准,壮丁一旦抽到中签,就要按时到新兵征集所报到。有时乡(镇)、保长怕中签的壮丁逃跑,当场就将他们捆绑关押起来。乡(镇)、保长还在抽签时弄虚作假,很多壮丁都不愿参加抽签,因此,由抽丁变成抓丁。乡(镇)、保长经常在夜深人静之时,围村围屋抓壮丁,一经抓住,就象捉到罪犯一样,紧捆双臂,持枪押送县城。
  民国28年9月,县政府为防止壮丁逃避兵役,除执行中央和省府的通令外,还增订了壮丁连坐结及处理办法,规定凡有18至45岁的壮丁之户,无论独子及应免缓役与否,每户均应另邀两户共同出具3户连坐结(其余两户不限有无壮丁),连结各户长共同监视和劝导第一户的壮丁不得逃走,如经逃走,共同负责追寻,至多一个月寻回,逾期不回,要受法律处分。如壮丁在半年内没有回家应征或举家逃避者,则由县政府查封或没收其家产。
  凡从国民党军队中逃回家者谓之逃兵,每次征兵时,乡(镇)、保长都要逃兵派“逃兵钱”买兵,以中饱私囊。逃兵如果不派“逃兵钱”,乡(镇)、保长就要将他们再次抓去当兵。
  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虽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等条文规定,但实际上征兵大权操纵在乡(镇)、保长之手。有权有势的大户,虽有几兄弟也不要当兵,而贫苦人家就是独生子有时也要强征。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再次发动内战,企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到处抓丁抓夫,扩充兵员,人民群众强烈不满,普遍开展抗征斗争。有的忍痛砍去自己的手脚,成了终生残废;有的逃离他乡,妻离子散。琅琚乡新、老南坑的群众更是互相联合起来抗征,乡长熊国斌,乡干事庐细全开枪打死黄冒仔,打伤黄耀富,镇压抗征。两村群众立即扛出土枪、士炮前来援救,乡长、乡干吓得怆惶逃命。事后,两村群众还纷纷吊祭黄冒仔,其父将死者殓而不葬,坚定地说:“没有报仇,永不安葬”。民国37年,琅琚乡高峰村保长张五云,百般欺凌农民张全珍,霸占张妻,还要抓张去当兵,张奋起反抗,同亲人一道,挖掉了张五云的两只眼睛。民国38年3月,国民党政府实行一甲一兵制,国民党军队75师刘汝明部在金溪征兵,大抓大刮,要各保各村有兵交兵,无兵交钱买兵。某连连长马文政、副连长全钰,强迫双塘乡铜岭村李寿堂(年逾40岁)、李桂顺(虚龄18岁)父子去当兵,李寿堂忍无可忍,同胞兄李齐堂一起用柴刀杀死全钰。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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