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363 |
颗粒名称: |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
分类号: | E289 |
页数: | 1 |
摘要: |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4月7日颁布实行。《决定》规定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为15至20年,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到1964年6月30日,全县有预备役军官75人,其中指挥军官40人,技术军官和政治军官等35人。同年11月,对历年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重新进行登记。此后,在每年退伍军人回地方报到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在每年6月30日前,对全县预备役人员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办理转改手续。到1985年6月30日, 全县有预备役人员26276人,其中,一类5544人,二类20732人。 |
关键词: | 义务兵 志愿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