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361 |
颗粒名称: | 二、义务兵 |
分类号: | E289 |
页数: | 1 |
摘要: |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公民的应尽义务。服兵役的期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同年冬,县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开始征集义务兵。应征青年要求参军,须先自愿报名,经过县兵役机关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入伍,以保证兵员的数量和质量。从1955年到1985年,全县征兵3829名。1983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授予金溪“征兵工作先进单位”锦旗一面。新中国成立后,当兵成了光荣的事,“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年年都有兄弟争参军,父母送儿子,妻送丈夫的动人事例出现。 |
关键词: | 义务兵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