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志愿兵、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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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志愿兵、义务兵
分类号: E289
页数: 3
摘要: 1951年6月,在抗美援朝运动中,上级赋予金溪兵员任务200名,由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教育的深入,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经体检合格,征集了322名新兵。这是金溪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地征集志愿兵。同年冬,县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开始征集义务兵。在每年6月30日前,对全县预备役人员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办理转改手续。
关键词: 金溪县 志愿兵 义务兵

内容

一、志愿兵 解放后至1954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1951年6月,在抗美援朝运动中,上级赋予金溪兵员任务200名,由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教育的深入,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经体检合格,征集了322名新兵。这是金溪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地征集志愿兵。
   一、义务兵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公民的应尽义务。服兵役的期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同年冬,县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开始征集义务兵。应征青年要求参军,须先自愿报名,经过县兵役机关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入伍,以保证兵员的数量和质量。从1955年到1985年,全县征兵3829名。1983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授予金溪“征兵工作先进单位”锦旗一面。
   新中国成立后,当兵成了光荣的事,“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年年都有兄弟争参军,父母送儿子,妻送丈夫的动人事例出现。
   表8-5 历年征兵、招飞情况表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4月7日颁布实行。《决定》规定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为15至20年,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金溪从这年开始,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义务兵期满后,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陆军可超期服役1至2年,海、空军1年;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四、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人员分为两类:凡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28岁以下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经过预备役登记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一类;凡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29岁至35岁的退伍军人为第二类。
   从1955年开始,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对复员、转业军官进行预备役登记。到1964年6月30日,全县有预备役军官75人,其中指挥军官40人,技术军官和政治军官等3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工作中断。1980年恢复。同年11月,对历年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重新进行登记。并做到县有预备役资料室,乡、村有预备役资料橱。此后,在每年退伍军人回地方报到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在每年6月30日前,对全县预备役人员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办理转改手续。到1985年6月30日, 全县有预备役人员26276人,其中,一类5544人,二类20732人。
   表8-6 预备役登记情况表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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