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343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民国以前人事 |
分类号: | K295.6 |
页数: | 4 |
摘要: | 第六节 民国以前人事 机构及官吏级俸 一、人事机构 清以前,县署无专门管理人事的机构。知县、县尉、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丰管官吏,多来自科举及第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任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是地方绅士推荐给知县,由知县派充。县署没有设立对官员政绩考核的专门机构,有关政绩考核事宜,由部门主管人员和上级掌握。县政府科级人员无学历和资历要求,由县长举荐,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公务人员由县长决定去留。县政府科级人员的任免,也并未完全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
关键词: |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