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3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D035.2
页数: 1
摘要: 1950年至1955年,县级正副职由省批准任免。1981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副县长及科(局)级正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也可向县委提出调动、提拔的意见。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做好干部的任免工作。通过考察,为县委正确使用干部,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 金溪县 干部管理

内容

一、干部任免解放后,县、科(局)两级干部的任免,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50年至1955年,县级正副职由省批准任免。科(局)级正副职由地区批准任免;1956年起,科(局)级副职改由县批准任免;1980年,县级副职改由地区批准任免。1981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副县长及科(局)级正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进行协助,同时,县委对这些干部可以向省、地委提出调动、提拔的意见。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也可向县委提出调动、提拔的意见。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做好干部的任免工作。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又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主要管理经理级以上干部,一般干部由县劳动人事局管理。
  一、干部考核解放后,县委组织部和县劳动人事局分别负责对干部的考核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干部进行奖励或惩处。奖励:按照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六种;惩处: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
  每年年终总结工作时,县委、县人民政府都要对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方法是: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克服缺点,以利再战。1981年10月,县委组织力量对全县各公社、镇、场干部,143个大队的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和社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考察。1984年4月,县委又抽调近60名干部对县属各单位和乡、镇、场的领导成员600余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考察。通过考察,为县委正确使用干部,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提供了依据。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