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333 |
颗粒名称: | 三、社会救济 |
分类号: | D63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政府在原养济院旧址办了一所救济院,收留了社会上的瞎子、拐子等不能自谋生计的残疾人员,发给微薄的生活费,以维持生命。民国37年2月,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九次常会议决:救济院孤老月生活费由3万元增至6万元,并确定县城南门内侧望仙观为院址,供孤老栖身。民国31年12月17日,县政府组成冬令救济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11人。表7-3 民国31年至33年冬令救济工作情况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借做社会救济工作大发其财,如民国33年,全县冬令救济款物总值13万元,其中,自筹款物总值4万元,由地方人士捐献款物总值9万元,而实际开支只有4.5万元。 |
关键词: | 社会救济 金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