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清朝、民国时期民政机构和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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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30
颗粒名称: 第九节 清朝、民国时期民政机构和社会救济
分类号: K295.6
页数: 2
摘要: 第九节 清朝、民国时期 民政机构和社会救济 一、机构设置 清朝,曾有义仓、义学、育婴局等社会救济机构设置。民国2年,县公署设民政科。民国31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即军事科主管抚恤,社会科主管社会救济,民政科主管官吏任免。民国31年12月17日,县政府组成冬令救济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11人。表7-3 民国31年至33年冬令救济工作情况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借做社会救济工作大发其财,如民国33年,全县冬令救济款物总值13万元,其中,自筹款物总值4万元,由地方人士捐献款物总值9万元,而实际开支只有4.5万元。
关键词: 金溪县

内容

第九节 清朝、民国时期 民政机构和社会救济 一、机构设置 清朝,曾有义仓、义学、育婴局等社会救济机构设置。
   民国2年(1913),县公署设民政科。民国31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有关抚恤、社会救济和官吏任免等职权,先后由军事科、社会科和民政科分管。即军事科主管抚恤,社会科主管社会救济,民政科主管官吏任免。
   一、优待军属 民国27年(1938),成立金溪县抗敌后援委员会,发动群众支援前线,募寒衣,发行抗日公债,慰问抗日战士。县政府除制发“出征军人之家”木牌与证书外,并作出规定,凡征属赤贫者,生活上给予照顾,除享受中央规定的一切法定优待外,另给一次安家费10圆(法币),年给稻谷6石,以资救济。此项款物,由县统筹支付。后来,由于国民党政府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尤其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发动反人民的内战,到处抓丁,被抓当兵的人数与日俱增,优抚的款物,筹不胜筹,加之乡、保长从中贪污,所有一切优抚规定,均成了一纸空文。
   三、社会救济 清代,县署在县城北门外刘家对面山上设有一所养济院,以收容社会上孤苦无依的老残人员。他们的生活费用除县署支给少量外,大部分由社会人士施舍。由于受“入院者来生不能变人”的迷信观念影响,加上入院后生活无着落,因而入院者聊聊无几,大部分仍在社会上行乞度日。
   民国时期,县政府在原养济院旧址办了一所救济院,收留了社会上的瞎子、拐子等不能自谋生计的残疾人员,发给微薄的生活费,以维持生命。民国37年(1948)2月,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九次常会议决:救济院孤老月生活费由3万元增至6万元(当时市价普通草黄布每尺3万元),并确定县城南门内侧望仙观为院址,供孤老栖身。
   民国31年12月17日,县政府组成冬令救济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11人。下设救济基金筹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16人。规定冬令救济对象为鳏寡孤独残疾、难民(在当地已有职业可以生活者不予救济)、灾民(以不能生活者为限)、抗战军人家属(家境可以生活者不予救济)、生有子女至5人以上家境赤贫者。冬令救济基金筹集来源是:依法动支地方救济经费,依法动用或平粜地方积谷,向地方殷实富户钜商捐募米谷、衣被或代金,动用地方特种公集款项。冬令救济委员会从每年11月26日 (或12月1日)起成立至次年2月底结束, 除有个别人事变动外,机构年年照旧。
   表7-3 民国31年至33年冬令救济工作情况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借做社会救济工作大发其财,如民国33年,全县冬令救济款物总值13万元,其中,自筹款物总值4万元,由地方人士捐献款物总值9万元,而实际开支只有4.5万元。这余款余物,均被他们侵吞。再如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把太平洋战争的剩余物资如罐头、食品、布疋、衣物之类赠给中国,金溪当时也分到一批,由社会科分发,县政府官员和经办人员也借机中饱私囊。
   此外,外国教会在县城还办了一所育婴堂,收养了一些幼孤和弃婴。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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