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329 |
颗粒名称: | 第八节 婚姻登记 |
分类号: | C921.3 |
页数: | 1 |
摘要: |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各地普遍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男女双方自愿向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结(离)婚证书。据统计,50年代批准结婚登记的平均每年约有187对,6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296对,7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484对,进入80年代上升到平均每年约有713对。与此同时,准予离婚登记的逐年减少,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早婚、换婚和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亦在逐步消失中。 |
关键词: | 金溪县 婚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