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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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29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摘要: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各地普遍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男女双方自愿向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结(离)婚证书。据统计,50年代批准结婚登记的平均每年约有187对,6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296对,7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484对,进入80年代上升到平均每年约有713对。与此同时,准予离婚登记的逐年减少,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早婚、换婚和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亦在逐步消失中。
关键词: 金溪县 婚姻登记

内容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各地普遍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县民政局主管了此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代为办理。男女双方自愿向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结(离)婚证书。
  据统计,50年代批准结婚登记的平均每年约有187对,6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296对,7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484对,进入80年代上升到平均每年约有713对。与此同时,准予离婚登记的逐年减少,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早婚、换婚和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亦在逐步消失中。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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