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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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1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拥军优属
分类号: K295.6
页数: 3
摘要: 1951年5月,为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荣誉军人评定残废等级。据1978年优抚对象普查记载,全县革命烈士194名。烈士家属134户,438人。现役军人家属656户,2294人。革命残废军人57人,复员军人568人,退伍军人1931人,老革命12人。经过近几年的征退工作,到1985年止,全县有军属984户,4925人。革命残废军人65人,复员军人566人,退伍军人3628人。抚恤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和其他疾病的,由民政部门减免医疗费。1963年9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改建为革命烈士纪念塔。以烈士塔为中心,周围圈地近2万平方米,辟为烈士公园。
关键词: 金溪县 拥军优属

内容

第三节拥军优属一、优抚普查优抚对象 1950年,’开展对革命烈士的清理和登记工作。1951年5月,为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荣誉军人评定残废等级(尔后每隔10年换证一次)。1956年和1978年,分别对全县的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老革命等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据1978年优抚对象普查记载,全县革命烈士194名(其中,土地革命时期128名,抗日战争时期3名,解放战争时期25名,抗美援朝战争烈士18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名,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1名)。烈士家属134户,438人。现役军人家属656户,2294人。革命残废军人57人,复员军人568人,退伍军人1931人,老革命12人(解放初期统计为35人)。经过近几年的征退工作,到1985年止,全县有军属984户,4925人。革命残废军人65人,复员军人566人,退伍军人3628人。
  抚恤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从1950年到1985年,发牺牲病故抚恤金5.85万元,发残废抚恤金13.9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对孤寡烈属、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及城镇部分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7至12元,协助工作的老革命干部,每人每月23元。1985年,对全县27户孤寡烈属和烈士的未成年子女,实行定期抚恤,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30元,农村粮的每人每月25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29人,每年发补助费2.3万多元。从1956年到1985年,共发定期定量补助款23.5万元。
  对优抚对象中遇有天灾人祸,生活发生困难者,还在优抚款项中,不定期的下发临时补助款。据统计,从1956年到1985年,全县发给优抚对象的临时补助款达45万元。
  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农业合作化以前,全县为烈军属、荣誉军人代耕土地面积700余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后,则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给予照顾,全县每年优待劳动日约在85000个左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为了更好地照顾烈军属的生活,于1982年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全县每年优待金均在12万元以上,高的一户达700元,一般的550元,最低的也有400元。1985年,全县实行以乡为单位,统筹支付优待金。
  减免医疗费优抚对象中发生疾病者,二等以上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和其他疾病的,由民政部门减免医疗费。革命烈士和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治病有困难者,由卫生部门减免医疗费。对于历年回乡务农的退伍军人治病有困难者,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1985年,仅县民政部门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即达18万元。
  各级政府和学校,对入学有困难的烈军属子弟,还给予入学补助或减免学费。
  扶助生产土地改革后,全县曾发给优抚对象耕牛10头,农具500件。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每年都优先供应一些化肥、农药给优抚对象。在城镇则积极组织烈军属、荣誉军人参加社会福利生产,从而使广大优抚对象生产、生活得到可靠的保证。
  从1980年到1985年,县民政部门还重点扶持优抚对象200户,发放扶助生产补助款4万元,使70%的扶助对象脱贫致富,有15户还成了专业户。
  表7-1 解放后历年优抚事业费比较一、慰问解放后,每年的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宣传人民解放军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立下的丰功伟绩,表彰优抚对象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慰问烈军属和驻县部队,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优抚对象中的优秀分子,各地都重点进行培养,有计划地吸收他们入党入团,选进各级领导班子,让他们出席党的代表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五一”劳动节、国庆节观礼和各种社会活动。
  三、支前从70年代初期开始,常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在金溪进行。特别是在1977年,福州军区防化部队在石门武广一带建立了固定性的演习场地后,野战部队进出金溪更加频繁。全县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支前工作,协助部队搞好后勤,组织各种物资供应,确保了部队军训任务的顺利完成,多次受到上级的嘉奖。1978年11月,32710部队赠给锦旗一面,上书:“拥军支前情意深”,江西省军区赠给锦旗一面,上书:“军民鱼水情,秀谷暖如春”。1979年11月,福州军区司令部防化部队赠给锦旗一面,上书:“热爱子弟兵”,福州部队7711工地指挥部赠给锦旗一面,上书:“支前先锋”。
  四、褒扬烈士 1952年,经县人民政府决定,上级批准,在金溪中学右侧松劂中兴建“土地革命烈士纪念碑”一座。1963年9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改建为革命烈士纪念塔。1964年动工,1965年7月竣工。塔址由原半山腰迁到山顶。塔身为四方立柱形,高近10米,屹立在四方形塔座上。塔前由下而上铺有37级石阶。塔周围古树参天。塔身正面顶端制有中国共产党党徽,徽下有“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立体大字。塔座上镌刻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牺牲的金溪优秀儿女而立的碑文。塔背面亦制有“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立体大字。塔背座上刻有“为革命牺牲的烈十永唾不朽”12个大字。以烈士塔为中心,周围圈地近2万平方米,辟为烈士公园。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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