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民政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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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11
颗粒名称: 第七篇 民政人事
分类号: D035
页数: 16
摘要: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7月,成立民政局。1961年3月,人事、劳动并入民政局。同年10月,人事局分出。1963年10月,劳动局又分出。1968年5月,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接管。1973年8月10日,恢复设立县民政局。干部配备由1949年的3人,到1981年增至6人。1985年底,配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干部4人。区人民政府设专职民政助理员。乡人民政府指定1名干部兼任民政委员。5月21日,成立县选举委员会,抽调干部321名,自6月中旬开始,到11月底结束,在全县分三批举行了首次基层普选。1984年4月28日至7月6日,进行第八届换届选举工作。
关键词: 金溪县 民政人事

内容

第一章民政第一节机构设置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7月,成立民政局。1961年3月,人事、劳动并入民政局。同年10月,人事局分出。1963年10月,劳动局又分出。1968年5月,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接管。1973年8月10日,恢复设立县民政局。干部配备由1949年的3人,到1981年增至6人。1985年底,配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干部4人。
  区人民政府设专职民政助理员。乡人民政府指定1名干部兼任民政委员。撤区并乡成立人民公社后,各公社成立民政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1名。1984年,公社改乡后,民政组织与干部配备不变。
  县民政局成立后,根据“上要为中央分忧,下要为群众解愁”的原则,积极开展民政工作。
  第二节选举一、普选 1949年11月至1952年12月,先后召开了五届共12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代表是在全县工、农、兵、妇女、机关干部和社会进步人士中,通过协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荐出来的。1953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5月21日,成立县选举委员会,抽调干部321名,自6月中旬开始,到11月底结束,在全县分三批举行了首次基层普选。在普选的基础上,建立了各乡、镇人民政权,在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了县人民代表。1956年、1958年、1961年、1963年、1965年,先后进行了第二次至第六次基层普选。每次选举,大体都分四个阶段进行:选民登记,酝酿代表侯选人,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召开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每次选举,人民都把自己所拥护的人选进了政权机构。以1956年普选为例,全县总人口104039人,选民60168人,参加选举的选民55207人,占选民总数的91.75%,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220人,其中,女代表218人,连选连任的60人;县人民代表131人,其中,中共代表69人,农工党代表1人,农民代表9人,工人代表8人,文卫界代表7人,工商业者代表2人,解放军代表1人,其他代表34人。在县人民代表中,有中共党员118人,共青团员3人,妇女17人,连选连任的55人。
  1954年4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到1965年12月,共召开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法院院长,都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事。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选举中断。
  一、县级直接选举 1980年5月10日至7月10日,遵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进行直接选举产生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工作。全县总人口211587人,选民99688人,占总人口47.1%。经过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按照法律程序,选出县八届人大代表343人,其中,工人代表30人,农民代表197人,干部代表71人,解放军代表5人,知识分子代表27人,爱国人士代表4人,民主党派代表1人,少数民族代表1人,退休干部代表4人,其他劳动者代表3人。在代表中,有中共党员209人,妇女70人。
  1984年4月28日至7月6日,进行第八届换届选举工作。先在珊城乡搞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全县16个乡,2个镇,1个垦殖场,总人口为222395人,选民115495人,占总人口的51.9%。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按照法律程序,选出县九届人大代表244人,其中,中共党员152名,占62.3%;非党员92名,占37.7%。有妇女代表52名,占21.3%;青年代表49人,占20.1%。
  第三节拥军优属一、优抚普查优抚对象 1950年,’开展对革命烈士的清理和登记工作。1951年5月,为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荣誉军人评定残废等级(尔后每隔10年换证一次)。1956年和1978年,分别对全县的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老革命等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据1978年优抚对象普查记载,全县革命烈士194名(其中,土地革命时期128名,抗日战争时期3名,解放战争时期25名,抗美援朝战争烈士18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名,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1名)。烈士家属134户,438人。现役军人家属656户,2294人。革命残废军人57人,复员军人568人,退伍军人1931人,老革命12人(解放初期统计为35人)。经过近几年的征退工作,到1985年止,全县有军属984户,4925人。革命残废军人65人,复员军人566人,退伍军人3628人。
  抚恤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从1950年到1985年,发牺牲病故抚恤金5.85万元,发残废抚恤金13.9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对孤寡烈属、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退军人及城镇部分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7至12元,协助工作的老革命干部,每人每月23元。1985年,对全县27户孤寡烈属和烈士的未成年子女,实行定期抚恤,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30元,农村粮的每人每月25元。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29人,每年发补助费2.3万多元。从1956年到1985年,共发定期定量补助款23.5万元。
  对优抚对象中遇有天灾人祸,生活发生困难者,还在优抚款项中,不定期的下发临时补助款。据统计,从1956年到1985年,全县发给优抚对象的临时补助款达45万元。
  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农业合作化以前,全县为烈军属、荣誉军人代耕土地面积700余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后,则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给予照顾,全县每年优待劳动日约在85000个左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为了更好地照顾烈军属的生活,于1982年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全县每年优待金均在12万元以上,高的一户达700元,一般的550元,最低的也有400元。1985年,全县实行以乡为单位,统筹支付优待金。
  减免医疗费优抚对象中发生疾病者,二等以上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三等残废军人伤口复发和其他疾病的,由民政部门减免医疗费。革命烈士和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治病有困难者,由卫生部门减免医疗费。对于历年回乡务农的退伍军人治病有困难者,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1985年,仅县民政部门用于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即达18万元。
  各级政府和学校,对入学有困难的烈军属子弟,还给予入学补助或减免学费。
  扶助生产土地改革后,全县曾发给优抚对象耕牛10头,农具500件。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每年都优先供应一些化肥、农药给优抚对象。在城镇则积极组织烈军属、荣誉军人参加社会福利生产,从而使广大优抚对象生产、生活得到可靠的保证。
  从1980年到1985年,县民政部门还重点扶持优抚对象200户,发放扶助生产补助款4万元,使70%的扶助对象脱贫致富,有15户还成了专业户。
  表7-1 解放后历年优抚事业费比较一、慰问解放后,每年的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宣传人民解放军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立下的丰功伟绩,表彰优抚对象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慰问烈军属和驻县部队,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优抚对象中的优秀分子,各地都重点进行培养,有计划地吸收他们入党入团,选进各级领导班子,让他们出席党的代表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五一”劳动节、国庆节观礼和各种社会活动。
  三、支前从70年代初期开始,常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在金溪进行。特别是在1977年,福州军区防化部队在石门武广一带建立了固定性的演习场地后,野战部队进出金溪更加频繁。全县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支前工作,协助部队搞好后勤,组织各种物资供应,确保了部队军训任务的顺利完成,多次受到上级的嘉奖。1978年11月,32710部队赠给锦旗一面,上书:“拥军支前情意深”,江西省军区赠给锦旗一面,上书:“军民鱼水情,秀谷暖如春”。1979年11月,福州军区司令部防化部队赠给锦旗一面,上书:“热爱子弟兵”,福州部队7711工地指挥部赠给锦旗一面,上书:“支前先锋”。
  四、褒扬烈士 1952年,经县人民政府决定,上级批准,在金溪中学右侧松劂中兴建“土地革命烈士纪念碑”一座。1963年9月19日,经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改建为革命烈士纪念塔。1964年动工,1965年7月竣工。塔址由原半山腰迁到山顶。塔身为四方立柱形,高近10米,屹立在四方形塔座上。塔前由下而上铺有37级石阶。塔周围古树参天。塔身正面顶端制有中国共产党党徽,徽下有“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立体大字。塔座上镌刻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牺牲的金溪优秀儿女而立的碑文。塔背面亦制有“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立体大字。塔背座上刻有“为革命牺牲的烈十永唾不朽”12个大字。以烈士塔为中心,周围圈地近2万平方米,辟为烈士公园。
  第四节扶持老区在土地革命时期,金溪与南城县毗连的后车、黄狮渡、竹源:与资溪县毗连的黄通、墩厚、仙源庄、白果、何家湾、关一于.高桥等地,先后建直过乡(村)苏维埃政权,属于闽赣省苏区。红军北上后,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遭受国民党政府和土豪劣绅的残酷迫害。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扶持革命老根据地恢复和发展生产。
  一、政治上照顾对老区一些有工作能力的烈军属和老革命干部,各级人民政府尽可能安排他们适当的工作。至1985年止,先后安排150余人工作。
  一、经济上资助 1952年,拨给老区购买生产资料款1000元,安排给99户,购买耕牛1头,添置犁、耙、禾斛、晒垫、谷箩等农具162件。此后,每年在分配优抚、救济款时,优先照顾老区。到1956年止,拨给老区的经费共计人民币255142元。从1952年到1956年,彭家乡得款80356元,其中,优抚和社会救济款3270元,国家扶助贷款76816元,烈士追抚费270元。该乡有烈军属15户,其中,有7户享受优待劳动日补助,每户500个;5户丧失劳动力的,得到“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照顾。
  1978年,县人民政府在左坊公社后龚火队(土地革命时期红一方面军司令部驻地)开展扶贫试点,拨出资金2万元,扶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了全大队发电照明和碾米等问题。为东坑等5个生产队购买手扶拖拉机1台,发给23户困难户资金3100元,用修房和发展家庭副业。
  第五节复退军人安置一、安置机构 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转业、退役委员会。1959年,又成立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切实负责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一、安置工作 1957年以前的安置原则是根据上级指示和本人要求,结合地方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在各个工作岗位。1958年以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暂行条例》中的。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吃农业粮的回到农业生产上去,吃商品粮的安置在国营、集体的企事业单位。到1985年底止,全县共接受安置了复员军人564人,退伍军人3415人,转业军人163人。其中,安置回农村的有2698人,安置在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有663人。对于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生活上有困难,又不能坚持体力劳动的,经济上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于一些安置在农村、生活确实困难的复退军人,给予重点扶持。对于年老体弱的40余名复退军人,县民政部门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送到各级疗养院疗养。
  安置后,担任县级领导的有20人,担任部、委、办、局领导的有51人,担任经理、股长、所长、厂长、站长的有115人。安置在农业生产第一线,担任乡领导的有49人,担任村民委员会(大队)书记、主任的有104人,担任民兵营长的有131人。1985年10月,设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介绍了19名有技术专长的退伍军人到各单位工作,使他们在部队学到的技术专长得到充分发挥。
  第六节移民安置从50年代起,金溪共3次接收外地移民进行安置。
  1956年,接收上海市支内垦民195户770人,采取插队方式,安置在对桥、太坪、陆坊等7个乡,从事农业劳动。后有49户140人,因故回上海和转迁他地。
  1958年,接收浙江省浦江等县移民305户1282人,安置在黄通、陆坊、横源、珊城4个公社,插队从事农业生产。
  1969年初至1970年冬,接收浙江省淳安县新安江库区移民2431户12078人,分别安置在何源、合市、左坊等14个公社的52个大队,自建队83个,插队5个,国家拨给安置经费603万元。
  第七节社会救济一、灾情救济金溪是个农业县,解放后至1985年,有8年遭受了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在出现灾情之后,各级政府一方面大力开展生产自救运动;一方面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核实灾情,如实反映情况,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1978年金溪遭受大面积旱灾之后,上级民政部门曾于1978年、1979年拨给救灾款100余万元,解决受灾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顺利地度过灾年。
  一、五保户、困难户救济这是社会救济工作的重点。1985年,全县有五保户665户,695人,困难户3100户,18600人。在办理社会救济时,首先是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安排生产,使他们增加收入。如仍有困难的,集体和国家再分别给予一定的救济款或救济物资。解放以来,全县共下拨社会临时救济款135万元,御寒棉衣裤15469件,棉被2251床。1981年农业生产责任制普遍建立后,对于农村五保户、常年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全县享受户421户,423人,全年补助经费2万元。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自1982年以来,对12名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对185名不能享受此种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也给予了定期定量救济,每年发救济款32865元。
  三、社会福利敬老院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根据“以养为主,入院自愿”的原则,兴办了14所敬老院,入院老人251人。1961年撤并,留下合市、双塘、浒湾、对桥4所。1977年,城关镇在北门重办了1所。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敬老院11所,入院老人135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五保老人除集体供给生活费每人每年250元外,县民政部门解决公用经费每人每月4元和提供补助每人每月7元。11所敬老院中,以合市、崇麓两乡敬老院办得最好。五保老人互敬互爱、亲如一家。自己种菜,喂鸡养猪,蔬菜食油自给有余,孤寡老人在敬老院欢度幸福的晚年。
  1985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秀谷镇敬老院改为金溪县社会福利院,共收养了25名休养员(吃商品粮的无依无靠的老人),由县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休养费17元,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
  社会福利厂 1958年在县城办起了1所社会福利厂,主要吸收秀谷、浒湾两镇的30余名盲、聋、哑、残人员,从事缝纫加工和小手艺生产。通过生产劳动,自食其力。该厂于1962年下马,1978年恢复。
  对于分散在各地的盲、聋、哑、残人员,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每年春季评定一次,每人每月救济6至10元。1985年,全县享受对象128户134人,全年发救济款1.64万元。
  表7-2 解放后历年社会救济费比较单位:元第八节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各地普遍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活动,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县民政局主管了此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代为办理。男女双方自愿向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发给结(离)婚证书。
  据统计,50年代批准结婚登记的平均每年约有187对,6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296对,70年代平均每年约有484对,进入80年代上升到平均每年约有713对。与此同时,准予离婚登记的逐年减少,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早婚、换婚和近亲结婚等不良风气亦在逐步消失中。
  第九节清朝、民国时期民政机构和社会救济一、机构设置清朝,曾有义仓、义学、育婴局等社会救济机构设置。
  民国2年(1913),县公署设民政科。民国31年,县政府增设社会科。有关抚恤、社会救济和官吏任免等职权,先后由军事科、社会科和民政科分管。即军事科主管抚恤,社会科主管社会救济,民政科主管官吏任免。
  一、优待军属民国27年(1938),成立金溪县抗敌后援委员会,发动群众支援前线,募寒衣,发行抗日公债,慰问抗日战士。县政府除制发“出征军人之家”木牌与证书外,并作出规定,凡征属赤贫者,生活上给予照顾,除享受中央规定的一切法定优待外,另给一次安家费10圆(法币),年给稻谷6石,以资救济。此项款物,由县统筹支付。后来,由于国民党政府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尤其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发动反人民的内战,到处抓丁,被抓当兵的人数与日俱增,优抚的款物,筹不胜筹,加之乡、保长从中贪污,所有一切优抚规定,均成了一纸空文。
  三、社会救济清代,县署在县城北门外刘家对面山上设有一所养济院,以收容社会上孤苦无依的老残人员。他们的生活费用除县署支给少量外,大部分由社会人士施舍。由于受“入院者来生不能变人”的迷信观念影响,加上入院后生活无着落,因而入院者聊聊无几,大部分仍在社会上行乞度日。
  民国时期,县政府在原养济院旧址办了一所救济院,收留了社会上的瞎子、拐子等不能自谋生计的残疾人员,发给微薄的生活费,以维持生命。民国37年(1948)2月,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九次常会议决:救济院孤老月生活费由3万元增至6万元(当时市价普通草黄布每尺3万元),并确定县城南门内侧望仙观为院址,供孤老栖身。
  民国31年12月17日,县政府组成冬令救济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11人。下设救济基金筹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16人。规定冬令救济对象为鳏寡孤独残疾、难民(在当地已有职业可以生活者不予救济)、灾民(以不能生活者为限)、抗战军人家属(家境可以生活者不予救济)、生有子女至5人以上家境赤贫者。冬令救济基金筹集来源是:依法动支地方救济经费,依法动用或平粜地方积谷,向地方殷实富户钜商捐募米谷、衣被或代金,动用地方特种公集款项。冬令救济委员会从每年11月26日 (或12月1日)起成立至次年2月底结束, 除有个别人事变动外,机构年年照旧。
  表7-3 民国31年至33年冬令救济工作情况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借做社会救济工作大发其财,如民国33年,全县冬令救济款物总值13万元,其中,自筹款物总值4万元,由地方人士捐献款物总值9万元,而实际开支只有4.5万元。这余款余物,均被他们侵吞。再如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把太平洋战争的剩余物资如罐头、食品、布疋、衣物之类赠给中国,金溪当时也分到一批,由社会科分发,县政府官员和经办人员也借机中饱私囊。
  此外,外国教会在县城还办了一所育婴堂,收养了一些幼孤和弃婴。
  第二章人事第一节机构设置 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配科长1人,干部2人。1956年7月,改为人事监察局。1957年6月,人事与监察分设,1958年3月两局又合并。1959年4月,改称人事局。1961年3月与民政局合并,10月又分出民政局,并接管劳动局。1963年10月,人事与劳动又分设。1968年5月,人事局撤销,其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接管。1980年12月,恢复设立人事局,设副局长1人,干部3人。1984年5月,劳动局、人事局又合并,称劳动人事局,局内设人秘股、干部股、工资福利股、劳动股,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2人。下设劳动服务公司。1985年,成立人才交流中心,由干部股兼管。
  1984年11月1日,成立县编制委员会,配有专职副主任1人,与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
  县人事科(局)成立后,与县委组织部共同负责全县的人事工作。
  第二节干部构成与分布一、干部构成解放初期,县委为了接管旧县政权和建设新金溪的全面需要,除以随军南下的51名工作人员为骨干外,并于1949年6月至9月,在县天主堂举办了3期训练班,吸收社会上的知识青年,原中、小学教师和国民党县政府的旧职人员共200余人参加训练,学习结束后,除少数旧职人员遣送回家外,绝大多数都分配了适当的工作。随后,经过剿匪反霸、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从中吸收了一大批积极分子到干部队伍中来。到1952年,全县干部总数即达591人。1956年以后,干部队伍仍不断扩大,但干部来源转向以大、中专毕业生,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和知识青年为主。
  1957年,党内开展整风运动,同时提出干部上山下乡的号召,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稳定与提高干部”的方针,紧缩上层机构,加强基层工作,除分两批组织135名干部到沟树办垦殖场外,并从党政群、企事业单位精简干部120名到区、乡工作,20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1960年到1962年,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县委对干部继续进行精简下放,两年共精简下放干部151名。1965年,全县有干部1720名。1968年,县委除做好接受、安置省、地下放干部外,对本县干部亦实行精简下放。至1971年,全县到农村插队的干部597名,下放工矿企业劳动的干部8名。1971年下半年至1972年,省、地下放干部陆续调回原单位,本县下放干部也相继收回。到1976年,全县干部总数为2246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干部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一批同志重新回到干部队伍中来。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以后,干部队伍又不断扩大。特别是1984年,以工代干转干344名,社会上吸收干部85名,在农村招聘干部46名,到1985年底,全县干部总数为2910人。干部构成情况见表7-4。
  表7-04 几个年份国家干部构成情况表续表二、干部分布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其分布在各系统的状况,见表7-5。
  表7-5 几个年份国家干部分布情况表说明:1983年至1985年“党群系统”栏为行政干部数,“工交邮电”栏为企业干部数,“科教文卫”栏为事业干部数。
  第三节干部管理一、干部任免解放后,县、科(局)两级干部的任免,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50年至1955年,县级正副职由省批准任免。科(局)级正副职由地区批准任免;1956年起,科(局)级副职改由县批准任免;1980年,县级副职改由地区批准任免。1981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副县长及科(局)级正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省、地委管理的干部,县委要从监督、了解、教育、鉴定等方面进行协助,同时,县委对这些干部可以向省、地委提出调动、提拔的意见。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织也可向县委提出调动、提拔的意见。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做好干部的任免工作。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又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主要管理经理级以上干部,一般干部由县劳动人事局管理。
  一、干部考核解放后,县委组织部和县劳动人事局分别负责对干部的考核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干部进行奖励或惩处。奖励:按照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六种;惩处: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
  每年年终总结工作时,县委、县人民政府都要对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方法是: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克服缺点,以利再战。1981年10月,县委组织力量对全县各公社、镇、场干部,143个大队的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和社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考察。1984年4月,县委又抽调近60名干部对县属各单位和乡、镇、场的领导成员600余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考察。通过考察,为县委正确使用干部,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提供了依据。
  第四节干部工资解放初期,干部是实行供给制(含半供给制)和工分制两种形式。1956年春进行工资改革,将供给制(含半供给制)和工分制全部改为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见表7-6。
  表7-6 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表单位:元说明:1.金溪没有1-14级干部,故表中舍去 2.金溪原属三类地区,从1979年11月份起,改为四类。
  1964年,国家提高了粮食价格。政府为了照顾干部职工的生活,按干职工家在农村、城镇和双职工、单职工等情况,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将原来不同额的粮食差价补贴统一定为每个干部职工每月补贴3元。1980年,因副食品提价,又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干部职工每月补助5元。
  表7-7 1982年11月行政人员实领工资级别情况表说明:工资总额中有附加工资603.90元 1985年7月,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首先将原来四类地区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地区,然后将现行标准工资增加的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执行相同的标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工龄津贴5角,工龄津贴,每月最多不得超过20元)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工资标准见表7-8。
  表7-8 江西省(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单位:元对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以鼓励他们长期从事本职业。教、护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业年限计算,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护龄津贴。
  表7-9 1985年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统计表说明:“受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其超过部分从1986年7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
  第五节干部离退休解放后,1978年开始办理老干部离休退休工作。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退职等规定,与职工退休规定相同。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干部待遇: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二、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到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干部68人(其中,享受县级干部待遇的19人),退休干部832人。对这些退F来的老干部,县委、县人民政府都作了妥善的安置。
  1983年,县委成立老干部办公室,1985年改为老干部局,配备了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对离休老干部身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尽量帮助解决其家庭生活上的一些困难。1985年,建立了老干部娱乐活动室,每月15日为老干部活动日,组织他们开展各项文娱活动比赛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1984年到1985年,先后两次组织离休干部28人次到南昌、庐山、景德镇、永丰、吉安、永新、宁岗、井岗山、赣州、瑞金、广昌等地参观旅游,使离退休老干部愉快安度晚年。第六节民国以前人事机构及官吏级俸一、人事机构清以前,县署无专门管理人事的机构。知县、县尉、教谕、训导、典史等有品级的丰管官吏,多来自科举及第或凭权贵举荐、富室捐纳。其他次职、杂役,由主管官吏任用。乡官里正等基层人员,则是地方绅士推荐给知县,由知县派充。县署没有设立对官员政绩考核的专门机构,有关政绩考核事宜,由部门主管人员和上级掌握。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协助县长管理乡、保长的任免事项。按国民党政府有关官员任免的规定,县长须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高等文官考试合格及有荐任级资历者,由省民政厅提名,省务会议通过后任免。县政府科级人员无学历和资历要求,由县长举荐,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公务人员由县长决定去留。由于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盛行,大多数县长都是省政府主席、委员的党羽和亲友,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县政府科级人员的任免,也并未完全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因此,一县的人事大权,实际上操纵在县长一人手中。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立过公务员考绩委员会,对公务人员进行政绩考核,藉以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如民国34年,县政府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一是公务员平时成绩考核;二是工作操行考核(包括才干、德行);三是学识考核。并用打分方法,评论公务员的政绩优劣。面对日益腐败的公务员队伍,这些考核措施,也是无济于事的。
  一、官吏级俸宋、元、明、清官吏级俸宋朝设:知县1人,田6顷(旧制百亩为顷),月俸20千钱。县丞1人,主簿1人,县尉1人。
  元朝设:达鲁花赤1员(县衙监临官,主要由蒙古人充任),田2顷,月俸钞银18两。县尹1人,田俸同达鲁花赤。县丞1人,田1顷50亩,月俸钞银12两。主簿1人,田俸同县丞。县尉1人,田1顷,月俸钞银12两。典史1人,月俸米8斗,钞银40两。儒学教谕1人,医学教谕1人,税务提领1人。
  明朝设:知县1人,正七品,月俸米7石5斗。县丞1人,正八品,月俸米6石5斗。主簿1人,正九品,月俸米5石5斗。典史1人,教谕1人,训导2人,均未入流,月俸米各3石。阴阳学训术1人,医学训科1人,石门驿驿丞1人,后裁革。僧会司僧会1人,道会司道会1人。
  清朝设:知县项下66人。知县1人,正七品,月俸银45两。门子2人,月工食银11两8钱。皂隶14人,月工食银82两6钱。仵作1人,学习仵作2人,月工食银11两8钱:马快8人,月工食银47两2钱。民壮15人,月工食银88两5钱。看监禁卒8人,月工食银47两2钱。轿、伞、扇夫7人,月工食银41两3钱。库子4人,月工食银23两6钱。斗级4人,月工食银23两6钱。养廉银共1000两。
  县丞项下7人。县丞1人,正八品,月俸银40两。门子1人,月工食银6两。皂隶4人,月工食银24两。马夫1人,月工食银6两。养廉银共60两。
  典史项下7人。典史1人,月俸银31两5钱2分。门子1人,月工食银6两。皂隶4人,月工食银24两。马夫1人,月工食银6两。养廉银共60两。
  儒学项下8人。教谕1人,正八品,训导1人,从八品,各月俸银40两。斋夫3人,月工食银36两。门斗3人,月食银21两6钱。
  民国政府公务人员级俸民国25年(1936)《江西年鉴>载:金溪列入二等县,其公务人员的级俸见表7-10。
  表7-10 民国25年金溪县公务人员级俸表另据旧职人员反映:民国34年以前,本县公务人员实领月薪只是上表中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表7-11 民国35年金溪县政府公务人员级俸表续表全县24个乡(镇)公所,各配乡(镇)长1人,月支工资80元;乡(镇)队副1人(由民政干事兼任,不另支薪);干事4人(分民政、经济、文化、户籍),各月支工资65元:书记:事务员各1人,月支工资分别为35元和40元;所丁4人,各月支工资20元。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以致经济危机日梳严重,物价飞涨,法币贬值改发关金券,关金券贬值改发金圆券,金圆券贬值改发实物。民国34年,国民党政府对职员的工资进行一次调整,每月除发工资外,每人(不论官职大小)另发糙米半担(32.5公斤)。第二年,又增发糙米半担。虽然加发了糙米,但公务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仍在下降。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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