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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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0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方法院
分类号: D916.2
页数: 4
摘要: 法院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1人,协助知事审理各种案件。行政、司法由知事一人统管。民国15年(1926)至25年期间,仍是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而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如盗匪、贩烟、贪污、兵役及对共产党员的残害等),仍由县长审判,承审员协助。民国33年秋,撤销县司法处,成立金溪地方法院,所有盗匪、贩烟、贪污、兵役等案件概归地……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法院

内容

第二节地方法院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1人,协助知事审理各种案件。行政、司法由知事一人统管。民国15年(1926)至25年期间,仍是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而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如盗匪、贩烟、贪污、兵役及对共产党员的残害等),仍由县长审判,承审员协助。民国33年秋,撤销县司法处,成立金溪地方法院,所有盗匪、贩烟、贪污、兵役等案件概归地方法院审理。法院还设军法官,由县长兼任,并设有军法承审员1人,办理所谓军法案件,专门残害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
  民国时期,地方法院鱼肉百姓,欺压人民,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第三战区司令部曾派一名特种检察官到金溪执行打击豪强的任务,初到时声势颇大,但为时不久,反被地方封建势力撵走。民国34年,县长朱一民被特种检察官检举起诉犯有贪污和妨害公务罪,案件移交金溪地方法院审理,法院立即宣判朱一民无罪。黄通乡乡长刘振国因犯有贪污和妨害兵役罪,屡经金溪地方法院传讯,拒不到案,法院下令通缉,刘振国则骑马过街,有意经过法院门口,而法院竟然不敢逮捕。
  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迁金溪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九江,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由九江迁来金溪(设在县城陈家巷),受理第二审上诉案件,辖都昌、星子、万年、乐平、浮梁、鄱阳、余千、余江、东乡、金溪10县。民国31年6月5日,迁往南丰,7月又迁光泽,10月15日迁回金溪。民国35年,迁回九江。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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