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国时期司法机构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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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30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民国时期司法机构与活动
分类号: D916.2
页数: 2
摘要: 县警察局, 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设警佐室,配有警佐、科员各1人。城区和浒湾设警察所,分别设所长、所员、巡官、雇员各1人。所下备有两个班,每班有警士10人。两所统归县警佐室管辖。民国34年3月,城区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局内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训练室。局下设6个班,每班有警士10余人。民国36年1月,浒湾警察所改称警察分局,设分局长……
关键词: 金溪县 司法机构与活动

内容

第一节县警察局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设警佐室,配有警佐、科员各1人。城区和浒湾设警察所,分别设所长、所员、巡官、雇员各1人。所下备有两个班,每班有警士10人。两所统归县警佐室管辖。民国34年3月,城区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局内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训练室。局下设6个班,每班有警士10余人。民国36年1月,浒湾警察所改称警察分局,设分局长、局员、巡官、雇员各1人,由原两个班扩为3个班,每班10人。民国37年,县警察局行政科和司法科合并为总务科,行使行政、司法职权。民国38年4月,县警察局设有局长,督察长、科长、巡官(分一、二、三等)督察员、科员、训练员、会计员、管理员、办事员、雇员等,下属6个班,总编制为136人(实际只有80余人)。浒湾分局,包括勤杂、清道夫等,总编制为37人。
  民国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社会秩序混乱,烟(鸦片烟)、赌、娼、盗遍及城乡。警察当局虽然也声称禁烟、禁赌、禁娼,但禁的只是老百姓。仅浒湾镇就有妓院8个,挂牌营业,赌场如开“茶会”、打麻将、开牌九到处皆是。警察经常进出赌场、妓院,敲诈勒索,为所欲为。
  民国36年,国民党政府军队某团残部在大岭附近拦劫一辆由南城开往鹰潭的客车。案发后,县政府军事科长席警谍带人前往出事地点,中途听说是国民党政府军队残部所为,连现场都未到就返回县城。
  警察当局一般不受理偷窃案,人民群众只有依靠“马快”(即贼头)来防范,每年向“马快”交纳一定的防范金。浒湾镇有个贼头叫刘贵仔,内贼、外贼都要经过他允许才敢作案,他则坐地分赃。
  警察当局还是甲地不管乙地,违法罪犯只要逃过辖境就太平无事。民国33年,城关区警察所所长何道源贪污,有人告到法院,何道源觉察到情况不妙,弃官逃走,后就不再追究。浒湾有个潢汰渡村,属金溪、临川两县管辖,村中以樟树为界,一边金溪,一边临川。民国35年,浒湾镇警察所新任所长罗仪卿带了两个班到潢汰渡村捉赌,赌徒闻讯跑往临川辖地,他们去捉,连枪都被赌徒缴了,20多个警士空手而回,后来报告县长,县长还训斥了罗仪卿一顿。
  警察当局对封建帮派、宗族械斗更是撒手不管,因而小村常受大村欺压,常遭土匪抢劫,人民群众惶惶不得安宁。
  第二节地方法院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1人,协助知事审理各种案件。行政、司法由知事一人统管。民国15年(1926)至25年期间,仍是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而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如盗匪、贩烟、贪污、兵役及对共产党员的残害等),仍由县长审判,承审员协助。民国33年秋,撤销县司法处,成立金溪地方法院,所有盗匪、贩烟、贪污、兵役等案件概归地方法院审理。法院还设军法官,由县长兼任,并设有军法承审员1人,办理所谓军法案件,专门残害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
  民国时期,地方法院鱼肉百姓,欺压人民,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第三战区司令部曾派一名特种检察官到金溪执行打击豪强的任务,初到时声势颇大,但为时不久,反被地方封建势力撵走。民国34年,县长朱一民被特种检察官检举起诉犯有贪污和妨害公务罪,案件移交金溪地方法院审理,法院立即宣判朱一民无罪。黄通乡乡长刘振国因犯有贪污和妨害兵役罪,屡经金溪地方法院传讯,拒不到案,法院下令通缉,刘振国则骑马过街,有意经过法院门口,而法院竟然不敢逮捕。
  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迁金溪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九江,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由九江迁来金溪(设在县城陈家巷),受理第二审上诉案件,辖都昌、星子、万年、乐平、浮梁、鄱阳、余千、余江、东乡、金溪10县。民国31年6月5日,迁往南丰,7月又迁光泽,10月15日迁回金溪。民国35年,迁回九江。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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