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29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16.2
页数: 3
摘要: 1949年7月1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有干部4人。1950年7月1日,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人民法院院长。为配合土改,各区都设立了土改人民法庭,区长兼任法庭审判长,土改后撤销。1953年1月,配专职正、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法警2人,会计1人。1953年春,各区设立普选法庭,普选后撤销。1954年3月和6月,分别成记过巡回法庭,撤区并乡时撤销。19……
关键词: 金溪县 人民法院

内容

第一节机构设置 1949年7月1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有干部4人。1950年7月1日,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人民法院院长。为配合土改,各区都设立了土改人民法庭,区长兼任法庭审判长,土改后撤销。1953年1月,配专职正、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法警2人,会计1人。1953年春,各区设立普选法庭,普选后撤销。1954年3月和6月,分别成记过巡回法庭,撤区并乡时撤销。1955年4月设立浒湾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瘫痪。1967年10月,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5月,其工作由县保卫部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73年2月,恢复浒湾人民法庭。1981年1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1月,成立何源人民法庭。1985年增设法医室。同年底,县人民法院配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审判员12人(内有1人兼任办公室主任,8人分别兼任各庭正副庭长),助理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法医1人,法警4人,并成立由9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二节审判工作解放后,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执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拘留、预审;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量刑判决。
  一、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惩罚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审判。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紧密配合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特别是从1983年8月开始,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艰分子,使刑事发案率开始下降,社会治安秩序开始好转。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贯彻执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方针政策,严格区分罪与怍雅的界限,依法定罪量刑。并对所办案件,努力做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法律手续完备”。
  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除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外,全部实行了公开审判,并有陪审员参加,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一、民事审判民事审判是审理和调处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抚养、赡养、房产、债务、赔偿、继承等纠纷,以及配合有关单位解决山林水利纠纷等。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各项民事工作政策。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提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在处理财产权益纠纷中,维护土改成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民事案件中,着重于调解。但大量的民事纠纷,主要还是依靠基层人民政府和调解委员会解决。
  三、经济审判经济审判庭成立后,立即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表6-5 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申诉案件审理表说明:在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占70%。
  第三节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79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66年至1978年全部刑事案件和1979年的部分刑事案件进行认真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73件,给予冤狱补助费3000元。1982年至1985年,继续认真处理了申诉案件33件,其中,改判减刑3件,改判无罪14件,维持原判16件。另外处理“割尾巴”案10件。
  1982年至1985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759件,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17314人(次)。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