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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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2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民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摘要: 1955年6月9日,成立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助理检察员2人。1967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5月,其工作由县保卫部接管。1978年9月,恢复设立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4月20日正式办公,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6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2人,法警3人,打字员1人。同时,成立了由9人组成的检察委员会。
关键词: 金溪县 人民检察

内容

第一节机构设置 1955年6月9日,成立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助理检察员2人。1967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5月,其工作由县保卫部接管。1978年9月,恢复设立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4月20日正式办公,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6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2人,法警3人,打字员1人。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含监所检察)、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1984年5月机构体制改革时,设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9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4人,法警3人,下设科室与1979年相同。同时,成立了由9人组成的检察委员会。
  第二节案件检察县人民检察院自建立以来,特别是1979年重建以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律规定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以及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等项任务,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在进行上述案件检察的同时,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看守所工作进行检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从1979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出庭公诉387次,当庭建议纠正违法7次,建议纠正法律文书文字差错、罪名欠当7次,提出抗诉1件。
  1979年至1985年,对公安看守所的工作检查了105次,一面对看守所的活动,各项规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面对监犯进行政策、法制、前途教育。7年来,看守所未出现越狱及非正常死亡事故。
  表6-3 历年来受理公安移送刑事案件情况表续表表6-4 历年来自侦案件情况表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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