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284 |
颗粒名称: | 五、社会改造 |
分类号: | D929 |
页数: | 1 |
摘要: | 1955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分公布后,县公安局执行了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实行社会改造的任务。贯彻在经济上与社员同工同酬,在政治上区别对待的政策,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评审”制度,实行“三包一保证”(包劳动生产、包监督改造、包防止破坏,责成四类分子写守法保证书)的改造措施。对改造好了的摘掉帽子,称为农业社员;表现一般的称为候补社员,继续改造;表现不够好的交群众监督生产;有破坏活动的,依法管制生产。这项工作在改造反动阶级分子促进敌人内部向好的方面转化,发展工农业生产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
关键词: | 金溪县 社会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