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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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274
颗粒名称: 第六篇 政法
分类号: D927
页数: 14
摘要: 公安局 1949年6月成立。同年9月,在浒湾设立公安派出所。1950年,局内设秘书股、侦察股、治行股、审讯股和公安队,并在县城设立公安派出所。1951年,成立劳改队,撤销城关派出所。1964年恢复城关派出所,并增设黄通派出所。1965年,局内设有三股(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一队(民警队)、四所(看守所、浒湾、城关、黄通三个派出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关键词: 金溪县 政法

内容

第一章人民公安第一节机构设置一、公安局 1949年6月成立。同年9月,在浒湾设立公安派出所。1950年,局内设秘书股、侦察股、治行股、审讯股和公安队,并在县城设立公安派出所。1951年,成立劳改队,撤销城关派出所。1964年恢复城关派出所,并增设黄通派出所。1965年,局内设有三股(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一队(民警队)、四所(看守所、浒湾、城关、黄通三个派出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检、法机构,县公安局被强行解体,公安人员绝大多数下放或转行。1967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金溪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公安局的一切职权。1968年5月,建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设部长1人,副教导员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行使公、检、法一切职权。部内设办事组、政保组、治安组、审判组、看守所和城关、浒湾两个保卫组。1973年2月,恢复公安局,组建了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预审股、看守所和浒湾、城关(后改秀谷)两个派出所。1974年以来,局内先后增设了消防股、刑侦队、经文保股、秀谷华侨农场派出所、何源公安派出所(1985年6月改为三江口林业派出所)、政工科、双塘镇派出所。1982年,各股改为科,至1985年底,县公安局设有六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政工科、秘书科)、三队(刑侦队和武警队、消防队)、六所(看守所、浒湾镇、秀谷镇、双塘镇三个公安派出所和三江口林业派出所、秀谷华侨农场派出所)。局内配有正、副局长各1人,政治教导员1人,各科(队)正、副科(队)长1至3人,各派出所正、副所长、政治指导员1至3人,并配备有吉普车2辆、摩托车2辆、传真机1台,安装了直通省、地和各县公安机关的专线电话。
  县公安局局址,几经搬迁。1977年12月7日,新建局址于县城北门秀谷大道34号,1980年搬进新址办公。
  一、治保组织全县19个乡、镇、场,各设立1名公安特派员,乡、镇以下和工厂、企事业单位,分别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安保卫小组,有的根据上级规定和治安保卫任务较重的单位,还设立保卫股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1985年底,全县有保卫股3个,治保会(组)1453个,治保人员7305人。
  第二节社会治安解放后,县公安机关为捍卫无产阶级政权,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靠人民群众,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进行了坚决的打击。
  一、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 1949年6月,县公安局成立后即进行清剿国民党残匪工作。8月,县大队成立。9月,抚州军分区第483团调来一个营,上饶军分区调来一个连,与县大队一起,对国民党残匪向理安布下天罗地网,开展一次又一次的围剿,到1951年1月,即将向理安股匪全部消灭。(详见《军事篇·剿匪斗争》) 1950年3月初,县委书记王炳田率领工作组到三区东岗乡开展反霸试点,通过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宣传党的政策,发动群众,向恶霸傅仲熙作斗争。傅仲熙曾任因民党区党部书记长、县参玟员、乡长等职,依仗反动势力,打死群众3人,霸占群众房屋和土地,强奸妇女,解放后又勾结土匪向理安继续作恶。据此,县人民政府于同月13日在东岗村召开公审恶霸傅仲熙大会,2000多名群众冒着大雨前来参加,40多名群众上台进行控诉。县人民政府根据傅仲熙的罪行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判处了傅仲熙的死刑。试点.jI作结束后,全县各地普遍开展了反霸斗争,按照党的政策惩办恶霸分子,为群众报仇雪恨。
  1950年10月,遵照党中央颁布的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实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重点打击了五个方面的敌人,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进行镇压,其余大部分则分别情节给予其他刑事处分或宽大处理,并给予生活出路。镇反运动历时3年,经过三个阶段,至1953年5月基本结束。
  一、对反动党团(特)骨干登记和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2年4月和9月,分别在城关镇和浒湾镇对反动党团(特)骨干进行登记。参加登记的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青团分队长以上人员,以及土匪、特务分子。其他一般成员则采取自愿坦白登记的原则。在登记的同时,缴获短枪2支、子弹6发、伪证件60件、反动书籍15本。
  反动会道门有:同善社、一贯道、大刀会和真空道、仙天道、一字门、护国协民会等。分布在2镇(城关、浒湾)、7乡(石门、江坊、白沿、黄坊、东岗、坪上、合市)之中。取缔工作从1953年2月下旬开始至3月中旬完成3个乡的试,羔,3月下句至4月上旬完成4乡、2镇面上的工作。同年9月至10月中旬进行一次复查,采取争取教育多数,孤立打击少数的工作方法,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登记、处理四个步骤进行。规定同善社六科以上、大刀会小头目等必须进行登记,大道首与小道首区别对待,其余则通过教育,阐明政策,解除顾虑,申明退道。在取缔中,有100余名会众上台控诉道首,有200多名会众申请退道,还缴获了道书100余本,菩萨2个,双刀2把,符咒5件,道具24件。
  三、禁烟(毒)、禁赌、禁、娼烟、赌、娼是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恶习,人民政权建立后,就严令取缔。1952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县公安局抽调大批干部,在县爱国防疫卫生禁烟禁毒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以浒湾、城关两镇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同时禁赌、禁娼。工作分调查、宣传、处理三步进行。取缔烟馆5个,处理贩卖烟毒者11名,50余名吸毒者受到深刻教育,缴获烟毒2块,烟灰1包,吸毒工具23件。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烟毒犯给予了刑事处分。此后,吸毒、赌博、娼妓活动,一直列为破坏社会治安案件查处。
  四、肃反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从1956年3月开始至1959年3月,历时3年,先后在全县党群、政法、文卫、财贸、工交、农、林、水等系统分6批进行。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按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在运动中,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反坏分子。对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根据其罪恶大小,坦白程度,工作表现,分别给予依法判刑、管制、送劳动教养、开除留用、监督生产等处理。
  五、社会改造 1955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分公布后,县公安局执行了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实行社会改造的任务。贯彻在经济上与社员同工同酬,在政治上区别对待的政策,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评审”制度,实行“三包一保证”(包劳动生产、包监督改造、包防止破坏,责成四类分子写守法保证书)的改造措施。对改造好了的摘掉帽子,称为农业社员;表现一般的称为候补社员,继续改造;表现不够好的交群众监督生产;有破坏活动的,依法管制生产。这项工作在改造反动阶级分子促进敌人内部向好的方面转化,发展工农业生产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1979年2月,根据党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公安局抽调人员成立办公室专门做这项工作,至同年底,全县除3名不老实守法、有破坏活动的分子外,其余均已摘掉帽子。1985年底,剩下的3名四类分子帽子也全部摘掉,给他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对地富子女重新定过成份,对地富家庭出身的第三代改变出身。
  六、治安保卫根据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规,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和治保会的作用,做好各项防范工作。1956年根据上级精神,提出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事故)工作,加强对户口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等。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后,在城关、浒湾两镇试行了一年。1980年1月又在全县城乡全面实行,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了处理。1981年,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提出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依靠和发动群众,在整顿治安的同时,制订“乡规民约”、“厂规厂约”,采取工厂包职工,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街道包社会青年的办法,教育挽救失足的青少年。同时,继1973年开展自行车由公安机关换证、发照、打印工作,1983年又推行耕牛发证、烙印工作后。通过综合治理和各项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了各项犯罪,减少了各类案件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统计表表6-1 续表七、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地、县委的领导下,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打击7个方面的对象。从1983年8月19日开始到1985年12月止,全县共完成两个战役,进行8次统一行动。严惩了一批杀人犯、强奸犯、放火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犯罪分子,摧毁了一批犯罪团伙,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群众增强了安全感,社会治安取得明显好转。
  第三节户籍管理解放后,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以户为单位设户口簿。没有公安派出所的乡,则由乡政府办公室兼管。户籍管理内容:在城镇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变更更正7项登记。在农村则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管理办法是:规定居民定期申报户口,由民警深入管区核对户口,并及时掌握重点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情况,提供对敌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资料,做到便利群众,控制坏人。为使城镇人口的增长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77>140号文件)精神,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行了严格控制。
  第四节消防 1974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78年3月,成立县消防中队。消防管理,主要是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家制定的消防法规加强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978年,为做好全县消防工作,配备消防车一辆,负责防火宣传、检查、监督和灭火工作。1985年,有80个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员661人。
  第五节侦察破案解放后,县公安局把侦察破案作为自己的专门工作,受理《刑法》规定的各种案件。36年来,先后破获了一大批政治案件和刑事案件。
  表6-2 历年来政治、刑事案件破案百分比例表第六节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服务于公安工作,担负着本局人事、教育、计划生育、处理违纪案件,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树立公安干警良好形象等项政治思想工作。1978年10月和1984年12月,县公安局政保股、看守所先后荣获“江西省公安保卫战线先进集体”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称号。两个单位除分别派出代表出席省公安系统先代会外,先进个人徐善敢亦出席了1978年省公安系统先代会。1983年至1985年,有3名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
  第二章人民检察第一节机构设置 1955年6月9日,成立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助理检察员2人。1967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5月,其工作由县保卫部接管。1978年9月,恢复设立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4月20日正式办公,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6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2人,法警3人,打字员1人。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含监所检察)、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1984年5月机构体制改革时,设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9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4人,法警3人,下设科室与1979年相同。同时,成立了由9人组成的检察委员会。
  第二节案件检察县人民检察院自建立以来,特别是1979年重建以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律规定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以及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等项任务,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在进行上述案件检察的同时,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看守所工作进行检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从1979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出庭公诉387次,当庭建议纠正违法7次,建议纠正法律文书文字差错、罪名欠当7次,提出抗诉1件。
  1979年至1985年,对公安看守所的工作检查了105次,一面对看守所的活动,各项规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面对监犯进行政策、法制、前途教育。7年来,看守所未出现越狱及非正常死亡事故。
  表6-3 历年来受理公安移送刑事案件情况表续表表6-4 历年来自侦案件情况表第三章人民法院第一节机构设置 1949年7月1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有干部4人。1950年7月1日,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人民法院院长。为配合土改,各区都设立了土改人民法庭,区长兼任法庭审判长,土改后撤销。1953年1月,配专职正、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法警2人,会计1人。1953年春,各区设立普选法庭,普选后撤销。1954年3月和6月,分别成记过巡回法庭,撤区并乡时撤销。1955年4月设立浒湾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瘫痪。1967年10月,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5月,其工作由县保卫部接管。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73年2月,恢复浒湾人民法庭。1981年12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1月,成立何源人民法庭。1985年增设法医室。同年底,县人民法院配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审判员12人(内有1人兼任办公室主任,8人分别兼任各庭正副庭长),助理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法医1人,法警4人,并成立由9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二节审判工作解放后,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执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拘留、预审;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量刑判决。
  一、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惩罚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审判。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紧密配合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特别是从1983年8月开始,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艰分子,使刑事发案率开始下降,社会治安秩序开始好转。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贯彻执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方针政策,严格区分罪与怍雅的界限,依法定罪量刑。并对所办案件,努力做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法律手续完备”。
  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除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外,全部实行了公开审判,并有陪审员参加,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一、民事审判民事审判是审理和调处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抚养、赡养、房产、债务、赔偿、继承等纠纷,以及配合有关单位解决山林水利纠纷等。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各项民事工作政策。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提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在处理财产权益纠纷中,维护土改成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民事案件中,着重于调解。但大量的民事纠纷,主要还是依靠基层人民政府和调解委员会解决。
  三、经济审判经济审判庭成立后,立即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表6-5 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申诉案件审理表说明:在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占70%。
  第三节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79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66年至1978年全部刑事案件和1979年的部分刑事案件进行认真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73件,给予冤狱补助费3000元。1982年至1985年,继续认真处理了申诉案件33件,其中,改判减刑3件,改判无罪14件,维持原判16件。另外处理“割尾巴”案10件。
  1982年至1985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759件,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17314人(次)。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设置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有工作人员4人。1951年撤销。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5人,其中,副局长2人。1984年,工作人员增至8人。1985年底,配有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办事员1人,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各3人。
  第二节法制宣传法制宣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县司法局成立后,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根据形势,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活动。
  1981年,编印法制宣传小报2000张,办法制宣传专刊6期,宣传了《刑法》、《婚姻法》(图解)和《刑事诉讼法》(图片展出)。1982年,宣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决定》,编写了贪污、盗窍、行贿受贿等案例2期,编印法制宣传小报4000张,办宣传橱窗专栏12期。1983年,宣传了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编印法制宣传小报4期计6000张。新《宪法》颁布后,开展了新《宪法》的宣传活动。1984年,继续宣传了上述的两个《决定》,编印法制宣传小报2000张。同时,还到监狱向在押犯作“认清形势,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报告。为机关、学校上法制课3次,听众2472人。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分的指示,制订了《在全县开展普法工作五年规划》。全县选配了法制宣传员1261名,举办培训班3期,计330人。组织购买《法律常识分读本4000余本,做到干部职工人手一册。订阅《中国法制报》165份,订阅《江西法制报》211份。对县属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经理级以上干部,作出了“九法一条例”学习安排,到1985年底,已完成了《宪法》、《刑法》的学习任务,参加学习的有204人。还抓了三个“普法”试点单位,派员到试点单位上法制课6次,听众2400人(次)。
  从1981年起,县司法局每年都组织法制宣传车到各乡、镇、场,利用农村集市当圩,巡回进行法制宣传。在1983年整顿社会治安中,积极配合公、检、法工作组,深入各社、队,进行整顿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节公证 1982年公证处建立后,逐步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2年,办理公证5件,其中,继承1件,房屋买卖2件,幼苗买卖1件,其他1件。1983年,办理公证8件,其中,贷款合同3件,收养子女1件,付款协议1件,承包合同2件,打井合同1件。1984年,办理公证53件,其中,经济合同51件,占公证总案96.2%。1985年,全面开展了公证业务。为方便群众,随案下乡,就地办证98件,全年共办理公证219件,其中,经济合同200件,占公证总案91%,与1984年相比,增长了3.13倍。通过公证,保护了国营、集体企业和“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合法权益。
  第四节法律顾问 1981年,法律顾问处配有律师工作者1人,解答法律咨询24次,办理自诉纠纷2件,代写法律文书1件,接待来访30人次。1982年,办理刑事辩护3件,非诉讼调解2件,解答法律询问11件,代写法律文书5件,接待来访20人次。1983年,配律师1人,办理民事代理1件。1984年,全面开展了律师五项业务活动,并聘请了一位退休干部为特邀律师,办理刑事辩护13件,民事代理8件,解答法律询问164件,代写法律文书55件,非诉讼调解3件。1985年,增配律师工作者2名,除接受县妇联和两个专业户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外,办理了刑事辩护12件,民事代理34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解答法律询问129件,代写法律文书109件,非诉讼调解2件,接待来访245人次,为企、事业单位办理民事代理5件(到外县、外省参加诉讼活动)。
  1984年,在浒湾镇和何源乡建立了法律代书服务站,方便群众诉讼。
  第五节民事调解 1981年以前,民事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组织,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81年起,由县司法局接管。
  1954年,全县各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981年,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组织305个。
  1978年8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在人民公社设立司法员的通知》精神,在全县19个社、镇、场,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司法助理员。1984年,在公社体制改革中,进一步配齐配好各乡的司法助理员。县司法局每年都召开司法助理员专业会议,以培养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1984年,还输送4名司法助理员到抚州地区进行培训。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每年都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1981年,调处各种纠纷1500余起,是县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22.7倍。1985年,调处各种纠纷3166起(其中,婚姻纠纷604起,继承纠纷315起,赡养纠纷288起,家庭纠纷398起,宅基纠纷626起,其他纠纷935起),是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25.1倍。由于这些纠纷得到及时的、正确的处理,从而促进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1981年11月,浒湾镇居民委员会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范木英,出席了江西省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1982年1月13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治安、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代表266人,其中,调解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94人。
  第五章民国时期司法机构与活动第一节县警察局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设警佐室,配有警佐、科员各1人。城区和浒湾设警察所,分别设所长、所员、巡官、雇员各1人。所下备有两个班,每班有警士10人。两所统归县警佐室管辖。民国34年3月,城区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局内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室、训练室。局下设6个班,每班有警士10余人。民国36年1月,浒湾警察所改称警察分局,设分局长、局员、巡官、雇员各1人,由原两个班扩为3个班,每班10人。民国37年,县警察局行政科和司法科合并为总务科,行使行政、司法职权。民国38年4月,县警察局设有局长,督察长、科长、巡官(分一、二、三等)督察员、科员、训练员、会计员、管理员、办事员、雇员等,下属6个班,总编制为136人(实际只有80余人)。浒湾分局,包括勤杂、清道夫等,总编制为37人。
  民国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社会秩序混乱,烟(鸦片烟)、赌、娼、盗遍及城乡。警察当局虽然也声称禁烟、禁赌、禁娼,但禁的只是老百姓。仅浒湾镇就有妓院8个,挂牌营业,赌场如开“茶会”、打麻将、开牌九到处皆是。警察经常进出赌场、妓院,敲诈勒索,为所欲为。
  民国36年,国民党政府军队某团残部在大岭附近拦劫一辆由南城开往鹰潭的客车。案发后,县政府军事科长席警谍带人前往出事地点,中途听说是国民党政府军队残部所为,连现场都未到就返回县城。
  警察当局一般不受理偷窃案,人民群众只有依靠“马快”(即贼头)来防范,每年向“马快”交纳一定的防范金。浒湾镇有个贼头叫刘贵仔,内贼、外贼都要经过他允许才敢作案,他则坐地分赃。
  警察当局还是甲地不管乙地,违法罪犯只要逃过辖境就太平无事。民国33年,城关区警察所所长何道源贪污,有人告到法院,何道源觉察到情况不妙,弃官逃走,后就不再追究。浒湾有个潢汰渡村,属金溪、临川两县管辖,村中以樟树为界,一边金溪,一边临川。民国35年,浒湾镇警察所新任所长罗仪卿带了两个班到潢汰渡村捉赌,赌徒闻讯跑往临川辖地,他们去捉,连枪都被赌徒缴了,20多个警士空手而回,后来报告县长,县长还训斥了罗仪卿一顿。
  警察当局对封建帮派、宗族械斗更是撒手不管,因而小村常受大村欺压,常遭土匪抢劫,人民群众惶惶不得安宁。
  第二节地方法院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1人,协助知事审理各种案件。行政、司法由知事一人统管。民国15年(1926)至25年期间,仍是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而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如盗匪、贩烟、贪污、兵役及对共产党员的残害等),仍由县长审判,承审员协助。民国33年秋,撤销县司法处,成立金溪地方法院,所有盗匪、贩烟、贪污、兵役等案件概归地方法院审理。法院还设军法官,由县长兼任,并设有军法承审员1人,办理所谓军法案件,专门残害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
  民国时期,地方法院鱼肉百姓,欺压人民,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第三战区司令部曾派一名特种检察官到金溪执行打击豪强的任务,初到时声势颇大,但为时不久,反被地方封建势力撵走。民国34年,县长朱一民被特种检察官检举起诉犯有贪污和妨害公务罪,案件移交金溪地方法院审理,法院立即宣判朱一民无罪。黄通乡乡长刘振国因犯有贪污和妨害兵役罪,屡经金溪地方法院传讯,拒不到案,法院下令通缉,刘振国则骑马过街,有意经过法院门口,而法院竟然不敢逮捕。
  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迁金溪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九江,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由九江迁来金溪(设在县城陈家巷),受理第二审上诉案件,辖都昌、星子、万年、乐平、浮梁、鄱阳、余千、余江、东乡、金溪10县。民国31年6月5日,迁往南丰,7月又迁光泽,10月15日迁回金溪。民国35年,迁回九江。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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