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金溪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1221 |
颗粒名称: | 一、农民收入 |
分类号: | D422 |
页数: | 1 |
摘要: | 金溪农民历来以耕种土地获得收入为主,辅之家庭工副业。解放前,大部分土地为封建地主剃介级占有。解放以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土地,生活开始有所依靠。但因家底薄,生产工具落后,粮食产量1不去,收入仍然很低,少数困难户仍需靠政府救济度日。农业合作化后,执行“各爆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集潍收入部分逐年增多。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令县农民集体分配人平23元,1959年增至53元,“文化大革命中”,集体分配收入人平徘徊在70元。1981年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加之国家大幅度调整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收入迅速增长。到1985年,人平纯收入达377元。同时还出现了一批收入万元户。 |
关键词: | 金溪县 农民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