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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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陳埭丁氏回族宗譜》 图书
唯一号: 131020020210005063
颗粒名称: 林哲訴狀
分类号: K820.9
页数: 1
页码: 299
摘要: 哲於康熙五年明買張鄕官確庵大坪左畔尾崙頭墓後一穴,給字證,山甲張爲解即張怨證。仍買林裕舊墉一穴,契證,林裕證,卜葬父柩,經今七載無異。讵料丁克樹,近不知聽何讐囑,突架占葬斬祖,誑控爺臺,網扯無干,遽誣占葬。况哲葬墳地,離樹住屋僅有二里,葬時幷不較執,葬後幷不言及,虛詞誑言,難逃秦鏡,叩懇迅審。
关键词: 泉洲 讼稿 丁氏 林哲

内容

爲局架誑害事。哲於康熙五年明買張鄕官確庵大坪左畔尾崙頭墓後一穴,給字證,山甲張爲解即張怨證。仍買林裕舊墉一穴,契證,林裕證,卜葬父柩,經今七載無異。讵料丁克樹,近不知聽何讐囑,突架占葬斬祖,誑控爺臺,網扯無干,遽誣占葬。况哲葬墳地,離樹住屋僅有二里,葬時幷不較執,葬後幷不言及,虛詞誑言,難逃秦鏡,叩懇迅審。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康熙五年四月給口,幷林裕賣契抄白。(下缺)
  莊墳及林哲墳尙須吿究。其林瑞山祖墳係我父祖以山甲故予之,幷無給字收銀。曾三奇墳係我父祖賣他,現貼米銀七厘,即今康熙十一年間,米尙在本戶。
  康熙十一年十一月克樹識。
  斐按:四墳盜葬,皆倚張二水父子,故敢如此。雖以我父苦心吿究,亦終無如何,勢力之害人,何所不至。我輩倘得寸進,當以張爲戒,欺心逆理之事,斷不可爲也。僉憲公能復東塘祖瑩,誅其餘鼾。我等今日碌碌,未能續父志,恢故界,遷四墳,高天厚地之中,焉能無憾?勵之勵之。
  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斐英謹識。

知识出处

陳埭丁氏回族宗譜

《陳埭丁氏回族宗譜》

出版者:綠葉敎育出版社

吾丁氏之回族,係來自阿拉伯的穆斯林之後裔,南宋末年,由蘇行賈卜住於閩泉,元末遷居晉江之陳埭。自一世祖節齋公爲始,歷今七百餘載,裔傳二十七世二萬多人,遠播海內外者亦不計其數。若此之綿且遠,世而增昌,發展成了被譽爲“陳域萬人丁”的大姓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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