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呂希春奸妄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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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陳埭丁氏回族宗譜》 图书
唯一号: 131020020210005037
颗粒名称: 一辨呂希春奸妄説帖
分类号: K820.9
页数: 2
页码: 288-289
摘要: 先祖洪武年間,買潘糞掃墳山爲葬地。內載民產二畝,自元至正以迄於今又幾三百年矣,相承五姓,左券具在可按也。呂希春僞爲文契欲奪之,謂永樂十六年買得潘嗣祖者,契內不言及產,其僞甚明。其家無人,猶可僞也。且買賣以契爲斷也,書契之人,其年則未生。希春所以敢萌爭心者,因先祖得潘家之山,其祖塚許其不遷,呂婣於潘,冒爲祖姑而肆侵奪。無可憑依,呼朋引類,以爲聲援,近合山旁之居民,遠扳市井之無賴,變詐百出,以售其奸,營求多方,難逃至明。某不忍聽其呑噬者,非利之也。計口分草,人不一株;人皆負土,不俟幾畚,亦甚微矣。此所以日夜痛心也。當希春竊葬之時,其祟在荔樹。機會一失,圖克遂難。
关键词: 泉洲 讼稿 丁氏 呂希春

内容

訟日上有司。
  先祖洪武年間,買潘糞掃墳山爲葬地。至永樂十三年,潘潤生吿官召先祖承買潘氏西畔之山,歷葬十有餘墳視之,私相貿易者,尤爲有據也。糞掃之山,得之蒲阿友也,四圍舊有山牆爲界,非別處荒山比也。內載民產二畝,自元至正以迄於今又幾三百年矣,相承五姓,左券具在可按也。呂希春僞爲文契欲奪之,謂永樂十六年買得潘嗣祖者,契內不言及產,其僞甚明。潘糞掃,山東平山衛軍也,正統七年冊載嗣祖復業,年十九歲,去永樂十六年且將三十年,則嗣祖未生之前十有餘年也,安有未生之人,出名立契買山乎?其家無人,猶可僞也。若嗣祖之祖父得人、曾祖母葉眞娘,其父應生,其伯潤生,其祖叔糞掃、糞沙等,亦多人矣,何於希春之契無一人與乎?且買賣以契爲斷也,書契之人,其年則未生。得業以產爲定也,爭山之家,其米則無收,如曰荒山,不科鈔米,則希春之所指爲祖墳者,乃在先祖墳下平地,非荒山也。我家旣受其產矣,而希春乃無受也,何憑而欲奪其地耶?希春所以敢萌爭心者,因先祖得潘家之山,其祖塚許其不遷,呂婣於潘,冒爲祖姑而肆侵奪。無可憑依,呼朋引類,以爲聲援,近合山旁之居民,遠扳市井之無賴,變詐百出,以售其奸,營求多方,難逃至明。某不忍聽其呑噬者,非利之也。計口分草,人不一株;人皆負土,不俟幾畚,亦甚微矣。特以祖宗藏魄之處,無後傍袝之骸,而聽其侵奪,則死者所望於後人以守其墳墓者安用之?此所以日夜痛心也。
  當希春竊葬之時,其祟在荔樹。守者走報,各房宗老遣子弟向阻,有希春嫌連在行,從中緩頰,俾得成事。機會一失,圖克遂難。今守者屋我墳前地,而爲之祟,則猶昔日相率而奠之問也,難言守邱隴矣。
  萬曆拾年,遇例丈量叁拾柒都鳴字號:壹仟壹佰單叁號,中則地叁畝貳分五厘,折實貳畝五分。山俱杜樹左荔樹口株充祀費。墳前麥地,俾守者耕,不納稅。今冒而屋者,此也。
  潘氏所立文契:洪武貳拾柒年伍月,潘糞掃賣丁宅,鈔叁拾貫。東至自墓,西至蓮池,南至荔樹,北至後山牆。
  永樂柒年拾貳月,潘糞沙賣丁彥仁,靑緞貳疋:墓屋壹座伍間,連地及墳山地壹畝,東至墳,西至自墓,南至荔樹,北至後山牆。
  永樂拾叁年陸月,潘潤生吿官貼賣丁觀保,鈔肆百貫:墳山壹所,民地貳畝,龍眼樹叁株,荔樹叁拾貳株,荒山雜樹,墓屋渠間,東、西至山牆,北至后山牆,南至門屋小路。
  永樂貳拾貳年捌月,葉眞娘賣丁觀保,鈔伍百貫:除祖墳不賣外,其荔樹、雜樹、房屋、山地,照前各人文契。
  景泰伍年伍月,潘嗣祖賣丁信,銅錢玖千文:除祖墳不賣外,山園地、房屋、荔樹、雜樹,照舊契。
  成化捌年拾貳月,朝璧等立收前契合同。
  成化拾柒年玖月,潘吼仔吿詞、丁肆官供狀、曾勝瑞等供狀。
  元至正貳年麻合抹賣潘糞掃家祖文契凡柒紙。

知识出处

陳埭丁氏回族宗譜

《陳埭丁氏回族宗譜》

出版者:綠葉敎育出版社

吾丁氏之回族,係來自阿拉伯的穆斯林之後裔,南宋末年,由蘇行賈卜住於閩泉,元末遷居晉江之陳埭。自一世祖節齋公爲始,歷今七百餘載,裔傳二十七世二萬多人,遠播海內外者亦不計其數。若此之綿且遠,世而增昌,發展成了被譽爲“陳域萬人丁”的大姓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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