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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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唯一号: 130834020220001062
专题名称: 使用牌照税
文件路径: 1308/01/object/PDF/130810020220000010/001
起始页: 0590.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28年开征,只对自行车、人力车征收。民国30年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对人力车、自行车、双轮货车、独轮手车、兽力车、木帆船、肩舆、竹筏、水碓等9项进行征收。民国35年实收8800元。民国36年12月及民国37年3月,先后对使用牌照税率进行修订。区别自用、营业两种分别纳税。1950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0.36万元。1952年停征,1957年恢复征收,对非机动车船一律征收。1978年停征,1983年恢复,改称车船使用税,对机动车船征收。规定乘客汽车按座位征收;摩托车按辆定额征收;载重汽车、拖拉机和机动船按吨位征收。1988年征收额为17.35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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