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唯一号: 130834020220001053
专题名称: 印花税
文件路径: 1308/01/object/PDF/130810020220000010/001
起始页: 0589.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2年,公布印花税法。民国3年,福建省财政厅令浦城县限销300元。民国4年1月实行。民国6年1月,又奉印花税分处令,按月限解600元。6月,商民承认代销,月缴420元,未一个月即请退办,仍由县署经售,尽销尽解。又奉令按月暂定为400元,而定销委员乃认月销500元,听其自销自解,旋因短额,呈请核减。仍按月限销400元,实则月仅百余元,赔累过多,又改由县署经售。民国8年,又委包办2次,商货均系零星折卖,向无发货凭单,而且价在1元内的十居其九。故印花税销路极窄,家居应用印花更少。其年委包办2次亦因办不足额而取消。民国9年,预算增加2成,实行官婚书,以期推广。印花月限600元,由县办理。其后多送经修改,民国21年度为4214元,民国34年度为846193.8元,民国35年度为2739061.4元,民国36年度为268640.77元。民国37年,修订的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17目、产权凭证6目、人事凭证6目、许可凭证5目、其他2目,共5类36目。税率采用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2种。1950年沿用旧税制,课征印花税1.59万元。1951年征收3.86万元。1953年印花税部分税目归并商品流通税,是年征收0.88万元。1958年归并工商统一税征收,是年征收1.67万元。1988年恢复印花税,当年征收4.95万元。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