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社仓法在朝鲜的施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325
颗粒名称: 朱子社仓法在朝鲜的施行
其他题名: 以朝鲜前期为中心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3
页码: 316-328
摘要: 本文探讨了朝鲜王朝如何借鉴并实施朱子的社仓制度,以解决农业社会中农民生活安定的问题。朝鲜王朝以民本主义为出发点,实行了一系列社会福祉政策,其中义仓制度是核心。但由于义仓存在的弊端,朱子社仓制度被引入并受到朝鲜知识分子的关注。这是一种乡村自治的社会保障机构,有助于在遭遇凶年等危机时救济乡村百姓。
关键词: 朝鲜王朝 朱子学 社仓制度

内容

在以农业为中心的传统社会中,社会安定之维持,最重要的莫过于保障交纳租税、承担赋役的农民以安定的生活。因此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都推崇以百姓为根本的民本主义,实行将农事视为一切产业之根本的农本主义政策,并从这一民本思想出发,实行保障农民最低生活的各种福祉政策。尤其是对于挣扎于饥饿中的下层民和鳏寡孤独,优先给予经济上的惠泽,保障其生活安定,积极推进社会福祉政策。
  朝鲜王朝的建国以朱子学为思想背景,为了实现“大同社会”这一儒教的理想社会,积极实行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种社会福祉政策。实行的政策包括作为百姓的救荒对策,在春荒期贷与粮食(谷食)、秋收后还收的还谷制度;国家在春荒期将粮食贷与农民,在收获期偿还的义仓制度;为了弥补义仓的缺点,强化乡村社会村民相互扶助功能的社仓制度等。另外,还施行有关救恤制度的社会福祉政策,包括救济首都圈患者和销售药材的惠民署、救护和诊疗地方百姓的济生院、救恤旅行者和流浪者的活人署等的设立,以及综合运营以上救护活动的赈恤厅和宣惠厅等的设立。此外,关于税制改革和“大同法”施行的讨论,以乡村社会教化和村民自治活动为目的的乡约施行和书院的建立等相关讨论等等,都详细记载于各种文献资料上,我们可以从中窥探朝鲜知识分子试图建立儒教理想社会的思想脉络。在朝鲜时代实行的各类社会福祉政策中,社仓制度尤其值得关注,它和朱子学的接受及朝鲜朱子学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社仓是朱子参考隋唐制度及王安石的青苗法,为了防备凶年饥馑,在乡村社会设立并运营粮食的仓库。当时南宋的国家救荒政策,主要是惠及中央官僚被派遣的州、县一级,而大多数百姓所居住的州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并没有受惠。朱子的乡村备荒储备即社仓,作为救荒政策的一环,是针对国家救荒制度中被疏离的乡村百姓而实施的。因此同民间自治的义仓制度具有相同的性质。
  依据淳熙八年(1181年)朱子给孝宗的《辛丑延和奏札四》,社仓以救济饥馑为目的,乾道四年(1168年)首次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实行。朱子向建宁府借了常平米600石,与同村居住的朝奉郎刘如愚一道管理,夏天贷出,冬天还纳,每石收取利息2斗。十四年后,当初所借的粮食都已还纳平仓,而且还增加3100石。财源实现增加后,就不再收取利息,只收取出纳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失部分,每石收取三升。朱子将自己十四年间直接试行成功的社仓法详细地向孝宗介绍,并建议推广到全国。①可见社仓和常平仓、义仓不同,是乡里人民在结社组合等组织下,在乡村内部设立仓库储藏粮食,当遇到凶年等危机时开仓用于救济。对于乡村成员来说,社仓可以说是一种“村民自治的社会保障机构”。
  那么,前近代具有“村民自治社会保障机构”性质的朱子社仓制度如何被朝鲜知识分子所认知,又经历了怎样的实行过程,得以在朝鲜乡村社会扎根呢?本章将着重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②
  一、义仓的弊端和朱子社仓法
  朝鲜王朝从百姓为本的儒教民本主义出发,哪怕有一位百姓挨饿,难以维持生计,也被视作是国王的责任。因此当发生天灾地变等灾害时,国家有义务实行对贫民的救济政策。朝鲜的历代君主都十分关心民生问题,社会福祉政策的相关法规逐渐得到完善。以农业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最核心的社会福祉政策便是救荒政策。救荒政策又以义仓制度为代表,当遭遇凶年百姓的生活极度贫困时,义仓制度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生活的对策。
  义仓制度于中国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设立,至唐代成为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赈贷法之一,是指由国家储备粮食,当遭遇凶年时国家无偿支给或贷与官粮,以救济贫困的百姓、鳏寡孤独和患者等无能力者的制度。朝鲜半岛的义仓制度于高丽成宗五年(987年)首次实施,朝鲜王朝太祖元年(1392年),都评议使司裴克廉、赵浚等将义仓法的实施视为新王朝创立后的22条重要任务之一①。翌年,政府便主导实行在农作季节的粮食贷与和百姓的赈恤②。
  义仓的粮食由政府通过征收租税所得的粮食充当,原则上一半需保存于义仓以备凶年,另一半则用于贷与。农民从义仓借贷的粮食必须还纳,倘若各个道持续凶年,就会出现官府义仓米被借走多年后也无法还纳的情况。③另外,储存于义仓的粮食也会在保管途中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出现损失,亦会在出纳过程中发生减少的情况,中央政府只有填补这些损失,救贫事业才能维持。因此不足部分的义仓原谷,不得不用军资谷来填补,凶年持续、义仓粮食不足的地区则需动用国库的粮食展开救灾。④
  开国初期因频繁的凶年,针对生活保护对象的支出增加,而借贷给普通百姓的粮食又难以收回,因此义仓的原谷有所减少。为了弥补损失,太宗六年(1406年)制定烟户米收敛法(根据土地和户口数征收一定的米),但因遭到大臣的反对,太宗十一年被废止。⑤
  持续的凶年使得各地义仓粮食告急,政府为了缓解这一情形,一方面强化军资谷和义仓谷的收纳规定,⑥另一方面督促军资谷的还纳。⑦但一些百姓只借不还,几年下来借出的粮食达到数十石,因此不断涌现丧失还贷能力的事例。太宗十七年(1417年)作为借出粮食不还纳的对策,对于没有能力还纳者,免除其还谷量,同时强化了今后对义仓救护对象及粮食贷与标准的审查。①除了不还纳导致的义仓原谷减少问题,义仓运营上的种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如出现了地方守令使用捷径,盗用州县义仓粮食的事例。②还有国家强行将长久保存而致变质的军资谷贷给百姓,但要求用新的粮食还纳的弊端。③又义仓谷因利息低,除了贫民,富豪也参与借贷,因此违背了救济贫民的初衷。
  为了纠正义仓运营上的诸多弊端,世宗五年(1423年)采取了以下措施:
  户曹启:“义仓为赈济还上而设,国库乃军国之需,近年以来,屡致凶荒,凡民之生,专仰赈济还上。缘此义仓不敷,不得已以国库支给救恤,军需渐至殆尽,诚为可虑。请将壬寅(1422年)、癸卯(1423年)俭年各道还上赈济所给元数及己丑年(1409年)付籍民户之数,酌量除出国库,以添义仓。当还上赈济时,专以义仓支给,国库毋令轻支,以备军需。其义仓补添定数……又依朱文公社仓耗米之法,每一石各三升加收纳,以备后日耗损。”从之。④
  近年来,屡致凶荒,所有的百姓都期待获得国家的救济米,义仓的粮食不足,不得已以国库支给救恤。军需粮食逐渐殆尽,因此提出填补方案。即严格管理义仓谷和军资谷,同时将一百零六万九千余石的军资谷按照户口数分配到各道义仓,作为义仓的原谷数。为了维持原谷数,依照朱子的社仓耗米(出纳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失份)之法,对贷出的义仓谷每石各加收三升。即提议采用朱子社仓书目中的耗米法作为确保义仓原谷的权宜之计。
  值得注意的是,朝鲜王朝从政府的层面提出了实施朱子的社仓制度,以此作为弥补义仓制度弊端的方法。从翌年起,朱子的耗米法得到实行,范围也有所扩大。
  户曹启:“按《经济文衡》,朱文公于建宁府开耀乡立社仓一所,逐年敛散,每一石收耗米三升。依此制受教,义仓米〓每一石,随其本色,加纳三升,以备后日之耗损。愿自今义仓之制,京外各官亏欠米〓,除妄费盗用及雨漏地湿所损者,依式追征外,随其本色,每一石计除耗米三升。”从之。⑤
  在上述材料中,户曹引用了收录于朱子弟子滕珙⑥所撰《经济文衡》中的内容,介绍了朱子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所建社仓中实施的耗米法,并提议在全国实行。值得瞩目的是关于朱子社仓法的内容,这里引用的是《经济文衡》①,而到了朝鲜后期,《朱子大全》和《朱子语类》已经成为朝鲜知识分子的必读书目,从其他文献中间接引用朱子行迹则变得十分罕见。
  虽然朝鲜实行了朱子耗米法以确保义仓元谷,但因凶年持续,“贷与谷”的回收并不景气,“救护谷”的支出也日益增加,因此各道不断要求添补义仓谷。为了解决义仓原谷的确保问题,朝中上下展开了关于社仓设立的实质性讨论。世宗十年(1428年),议政府和六曹依据户曹的请求,对社仓设立的优缺点展开了讨论,但因意见不一,最终未能设立社仓。②世宗二十年(1438年),议政府在指出各地还上粮食的问题时,就引用了“谨按《活民书》朱文公崇安县社仓条约,节该……”的社仓条目,主张“臣等窃谓本国所设义仓之法,与文公社仓条约无异。立法非不善也,但其收纳,率从姑息,不以岁前为限。无知之民,多方糜费,及至岁后,家无所储,种子口食,还仰国库。则官司非徒不忍催征,又从而加给”③。关于社仓的收纳方法,强调要像朱子的社仓条约一样进行严格管理。④试图采用朱子社仓制度的管理方法来防止义仓的弊端。
  河纬地(1412—1456)的《戊午庭对策》(《丹溪先生遗稿》)是戊午年,即世宗二十年(1438年)科举考试的一篇对策文,文中反映了该时期世宗国王(1418—1450年在位)实施社仓制度的意志和当时知识分子对于社仓的认识。对策文的撰写,要求应试人对义仓作为救恤制度的症结以及朱子实施的社仓制度发表各自的见解。⑤对此,河纬地做出了如下回答:
  臣伏读圣策曰云云。臣闻义仓者,生民之大命,而邦本之所赖以固也。方今义仓之设,非不广也,而一遇旱干,州县告匮。而有移粟之患者,以其蓄积之不多也。古者,九年耕,有三年之蓄。今数郡而无一年之蓄者有之,求其能周急而免饥馑之患,不亦难乎。臣闻朱子社仓之制,初请本于官。排年取息以后,还本于官,而定为久计,更不收息,以救一方之人。水旱凶荒以相济,兹亦仁人君子经纶兴邦之一政,而牧民者之所当遵守也,岂有可行于文公之时,而不可行于今日乎?苟能心文公之心,法文公之法,而任得其人,敛散有余,则不患版籍之不明,人民之流移,而社仓之制,可复行于今日矣。①
  河纬地大致谈到了朱子的社仓法,强调此法是“仁人君子经纶兴邦之一政,而牧民者之所当遵守也”,今日的朝鲜也应实行。不过他同时提到其前提条件是“苟能心文公之心,法文公之法,而任得其人,敛散有余”,即如能秉持和朱子一样的爱民精神,依据朱子制定的社仓条目,任用有良知的管理者进行从容不迫地征收和分配,朝鲜也能够运营朱子的社仓法。河纬地认为这是决定社仓制度成败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也是反映了当时朝鲜知识分子对朱子社仓法的理解和认识。
  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三月二十三日,左参赞河演上言救济民间的各种赈恤政策,其中就言及“外方闲良品官有慈惠,如朱文公社仓之事,出私财立义仓,赈贷里内饥民者,超秩赏职”,②提到了朱文公社仓。通过这些记录,可以推测当时一些地方官将朱子的社仓视作义仓的对策并加以实践。
  世宗二十六年(1444年)七月十二日,议政府列举并上呈了社仓法的条目,让集贤殿的学者对其实行与否进行讨论。③但两天后的七月十四日,集贤殿审议议政府提交的社仓法后,所下的结论却是否定其实行。④但世宗并没有放弃实行社仓法的意志,他通过世子首阳大君(世祖)把自己的想法转达给礼曹判书金宗瑞说:
  讳又谓宗瑞曰:“上尝曰:‘近年饥馑相仍,今年旱干太甚,而畜积不敷,予不知所为也。’若民罹饥饿,盗贼蜂起,岂可徒用刑戮以止之,而不救其饥死者乎?今欲行社仓之法,募令为社仓之长者,择其廉谨者而任之。初给粟若干石,使为本。其出纳敛散,听其自为,计年纳本。本官将其取息之粟,救部内之民。取息多而能救民者赏之,其不能取息救民者罪之。又贪饕不廉者,听民告诉而罪之,何如?”宗瑞曰:“社仓之法,不可不行。”①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世宗与首阳大君(世祖)实行社仓法的强烈决心。世宗实行的社仓法条目大多仿照了朱子的社仓法,但世宗试图设立社仓的缘由则是出于对最近持续凶年,国家储备的粮食不足以救济百姓的担忧。因此通过社仓的实行,就可以用作为利息收取的粮食去救济管辖内的百姓。也就是说,他认为利用社仓的利息可以解决原谷和军资谷的减少问题,因而救济更多的百姓。总而言之,朝鲜世宗想导入的社仓法,其实是为解决义仓原谷及国库财源枯竭问题的临时方案。
  二、朱子社仓法在朝鲜时期的施行
  世宗的爱民意识及实行社仓制度的意志十分强烈。世宗二十七年(1445年)七月二十三日,世子首阳大君遵照世宗的意愿,指示集贤殿直提学李季甸(1404—1459)对社仓的设置和义仓的运营问题展开详细探讨。②李季甸提出义仓的运营问题后,主张依据古制施行社仓制度:“社仓之制,先贤已行之良法也。依古制各官四面,度其远近,民居稠密之处,创置社仓。量出义仓之谷以为本,敛散之权,守令主之,毋得委任胥吏。可行事目,条列于后。”并列出了如下社仓制度的相关事目:
  仓库造成材木及功役,当面所居各户,量宜分定为之。如有空废寺院及今后新造寺社,破取用之。其四面距官府不过一息者,不必各面创置,只于义仓之侧,别置社仓,遍给四方之民。若四面,或远或近,其远者依他创置,其近者亦依上项例。又仿宋真宗景德间沿边州郡不置常平仓例,其沿边各官社仓,亦置于义仓之侧。
  社仓看守,择当面所居清强品官,定为别差,以附近富实户,定为仓直,使当面各户轮次直宿。其仓直及别差杂役,一皆蠲免。
  当支散时,豫定日期,晓示当面人户,各依日限具状。每十名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及交纳时,亦定日期,同保共为一状交纳,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即同保均备足纳。(仿朱文公之制)
  每十斗取息二斗,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朱文公之制)所期不纳,明年又息二斗。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
  每有营运,衣服不阙者,不得请贷。(朱文公之制)其两经倚阁人户,更不支借。(宋神宗之制)
  新立之法,当有渐次,且各道各官丰歉不一,不可一时并建。先从丰稔处创置,其农事不实处,待丰年为之。
  守令递代,未毕收纳之责,依义仓例。
  出纳会计,依义仓例收息,十倍元数,纳元数于义仓。
  不难发现,李季甸提出的社仓事目大体上参考了朱子的社仓事目,有些条目是对朱子事目的直接引用,有些条目则是朱子事目的大义在朝鲜现实中的运用。第一条介绍了社仓设置的位置和财源调度的方法,第二条提到了社仓管理者的选拔问题,第三条以下具体介绍了关于社仓谷出纳的管理问题。尤其是三、四、五条中提到“仿朱文公之制”,强调直接按照朱子的社仓事目实行。具体而言,是将社仓设置于人口稠密的地方,由义仓粮食充当原谷,将社仓的权限委任于地方守令,胥吏不得担任。为了防止腐败,还规定社仓的看守人须选择各面清廉、强直之人,严格管理出纳情况,实行连带责任制。全面征收利息,每年收取20%的利息。社仓制度的导入,是为了填补义仓原谷减少所致的国库财源的空缺,因此有必要对利息实行全面管理。第六条还将实行地点锁定在丰稔之处:“先从丰稔处创置,其农事不实处,待丰年为之。”
  可见朝鲜最初构想和试图施行的社仓,为了实现对利息的全面管理,是以相对富庶地区的农民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收取利息的阶层为对象,而没有针对极度贫困者。
  李季甸呈上与社仓设立相关的事目后,一时议论纷纷,但学者和大臣之间只是对利息问题、社仓选定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没有立即实行社仓。①世宗不顾大臣的反对,在两年后的世宗三十年(1448年)正月对李季甸提出的社仓事目展开试运营,锁定知咸阳郡事李甫钦(?—1457)为合适人选调到大邱。②李甫钦曾在世宗二十七年(1445年)以地方官的经历出发,提议社仓法的实行。现在将李甫钦从咸阳郡调任大邱知事并让其试验社仓法,一方面是因为大邱在达城平原,农产品丰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李甫钦熟悉大邱地区的事务。世宗希望首先在经济相对富庶的大邱地区试行社仓,然后推广到其余相对不富庶的地区并待到丰年再实施。同年5月,世宗对调任到大邱的李甫钦下了以下谕示:
  尔所启社仓事,宜下政府议之。佥曰:“难行。”又下集贤殿议之,或以为姑试之,或以为不可行,众论如是其不同。故其社长赏职节次,不可据以为定。然社仓之法,朱文公固已行之,且尔方锐意为之,便欲姑试一邑,以观民之好恶,尔其试之。其布置之方略,务要徐缓,勿致烦扰。①
  世宗将上述谕示和集贤殿的议论内容同封后,交给李甫钦参考。从中可以知道当时大部分大臣的意见:“此法虽实为民而设,然取息之名,似累大体。且社长未能尽得廉谨者,则或侥幸得爵,或窥窃羡余,务于取息而收纳过中,或虑还收之难,只给富户,而不给茕独。其他侵渔豪横,无所不至,惠未及民,而先受其弊。”大臣们的意见主要提到了利息问题和有良知社长的选定之难。意见还提到:“大抵立法之初,以为永终无弊者。及其久也,弊必生焉。况此法利害之议,今已纷纭,要当先甲熟讲,详加节目。姑于大小膏塉不同数郡,行之数年,验其法之利害与民情之便否?果有利无害,遍行诸道为便。”②即表达了先选定若干村落进行试验,听取当地百姓意见后,若无伤害再逐渐推广的意见。
  收到世宗谕示的李甫钦立即在大邱设立了社仓,并于6月1日对其进展做了如下报告:
  知大丘郡事李甫钦报:“顷承谕书及集贤殿议,又将甲子年(1444年)谕书,布告境内,言其立社仓本意及赏职社长。愿为社长者,二十余人,择十三人为社长,分为十三社,每社给本二百石。又作小图书付社长,每当分给,籍其受者姓名及斗升之数,遂以图书印之,以防奸伪。成二件,一社长自藏,一纳官,以备遗失。”③
  依据上述资料,李甫钦当时选拔了社长13人,分设社仓13处,每社给予本金200石,并下令对账簿的整理进行彻底管理。李甫钦接着转达了百姓对社仓建立的期待:“境内人民皆云:‘有义仓,又有社仓,自今以后,岂复受私家长利!’人皆利之,唯私畜长利者,不便焉。”①可见最初在大邱地区实行的社仓是在得到世宗的坚定支援,以及李甫钦的执行管理等努力下才得以顺利开展起来的。
  但在李甫钦实行社仓不到两年的世宗三十年(1450年)二月,世宗离开了人世。李甫钦在大邱地区施行的社仓,得到了之后继位的文宗(1450—1452在位)的关心,得以继续实行。事实上,李甫钦在大邱地区试行的社仓颇有成效。文宗一年(1451年)二月,文宗谕示庆尚道观察使李仁孙:“社仓之设,诚为有利。今依知大丘郡事李甫钦措置,行之,则可以无弊。如不得人,必有弊难行。其举行便否,广询各官守令,如有曰可行者,其社仓设置试验,可当郡县,磨勘并启。”②这里提到有必要关注李甫钦在大邱地区实行的社仓所取得的成效,并将其推广到庆尚道全部地区,广泛调查自愿设置社仓的郡县并上报名单。
  庆尚道观察使李仁孙询问管辖各地区的守令后,同年5月,报告的结果显示共有12个邑申请设置社仓,他提议首先在永川、金山、居昌等邑设置并试行。③当时庆尚道共有66个邑,其中12个邑赞成设置社仓,其余邑则持反对意见。④文宗再次让议政府讨论,讨论的结果是在12个赞成设置社仓的邑当中,除去2个在海边的邑,批准其余10个邑作为设立社仓的第二批郡县,在试行后再次通过议论,然后才推行到全国。⑤
  同时,文宗注意到李甫钦试行的社仓及其成果,决定召见李甫钦并授予任期未满的李甫钦以更好的官职,但遭到吏曹的阻止,计划最终落空。⑥文宗二年(1452年)二月,李甫钦结了知大邱郡事的任期,继而转任中央的司宪部章令,⑦文宗立即召见李甫钦,向其询问大邱地区的社仓实行效果:“世宗择汝守大丘使,试社仓便否,所息几石,民情何如?”李甫钦做出如下详细回答:
  丁卯(1447年)正月,自咸阳移守大丘,然未知上意,未敢试验。戊辰(1448年)二月,见谕书,乃知上意,即立社仓十三所,从其自愿,定其社长,每一所授义仓谷二百石,每一石取息三斗。自戊辰(1448年)至辛未(1451年),敛散收息,共二千七百余石,皆已收敛封库。大丘多巨室农庄,贫民受贷出食,因失其所者有之。境内十三处立社仓,一仓所储本息,并可四百余石。又义仓以时分给,故境内之民,受长利者,视昔年则盖少。如待五六年敛散,则一仓所储,可至千余石。十三所各以千余石,赈贷穷民,豪富侵渔之弊,不禁而自绝矣。但臣恐国家以为取息有利,十年之后,不能便止,而取息之无穷也。又世宗传旨,有监考赏职之条,故臣亦以为可行。今褒贬之法未立,又恐社长惮于敛散,而不肯用心也。①
  根据李甫钦的报告,大邱新设的13处社仓从世宗三十年(1448年)至文宗元年(1451年)共实行了四年,收到利息共2700余石,各仓库增加了200石。其实行结果是向富豪借贷长利的百姓逐渐减少,社仓法的实施实际上受到了欢迎。不过李甫钦认为今后应继续实行五六年,十年后仓库里的储备可达千余石,此后便可无息贷与。这一想法和朱子的初衷相同,可以说也是社仓设置的最终目的。
  作为消除义仓原谷不足的手段,政府已经注意到大邱地区的社仓试行仅用了四年,就获得了原谷翻倍的利息。但同时,李甫钦考虑到一旦在社仓运营中尝到利息的甜头,十年后即便原谷达到千石,利息的收取也不会终止。而且世宗朝时曾允诺对社仓管理者进行褒赏和身份保障,否则很难保证他们继续对社仓实行有效管理,因此李甫钦对社长的待遇问题也提出了建议。文宗答道,社仓是救恤百姓的根本,是凶年救荒之法,由于朝廷的意见还没统一,因此褒赏之法尚未实行:“世宗以为社仓恤民之大本,断然以为可行,命汝试验。予亦以为救荒莫如此法,夫岂不义文公为之?但廷议未同,故褒赏之法,未即遽立,岂终不可行乎?且一仓之谷,至于千石,则又岂有取息无穷之理乎?一从汝所启。”②
  三、余论
  综上,世宗三十年(1448年)以来,在国王的强烈支持下,李甫钦在大邱地区试行的朱子社仓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后文宗一年(1451年),又对社仓制度是否可以推广到庆尚道全部地区展开了讨论,并在申请社仓设立的10个邑开始试行第二批社仓。但文宗即位2年3个月就不幸驾崩,这使得社仓制度的推广和试运营失去了动力。年仅12岁的端宗(1452—1455年在位)即位后,世祖(1455——1468年在位)及其支持势力试图篡夺王位,在动荡不安的政势下,庆尚道地区的社仓难以得到有效的运营。因此世祖即位翌年(1456年),便让庆尚道观察使禀报大邱地区的社仓是否益于百姓等社仓实行情况。世祖七年(1461年)下令在全国推行社仓制度,以取代义仓制度。但此后社仓性质却逐渐发生了变质,从救护机构变成了高利贷机构,不仅没有给百姓带来恩惠,反而因官吏的腐败招来了百姓的怨声,成宗元年(1470年)被废止。此后知识分子之间偶尔还会展开关于社仓设置的讨论,但具体的实行事例不见记载。
  事实上,朱子首次实行社仓法也并非偶然。年轻时地方官的经历和爱民精神下对现实的关怀,以及士大夫的责任感成为社仓法实行的契机。朱子24岁时任同安县主簿,任职四年间秉着爱民精神建立了学校和图书馆,整顿婚礼、树立民风等,在文化教育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乾道三年(1167年)7月,朱子38岁时以祠禄官身份回到故乡,正好遇到建宁府崇安县发生洪水。朱子受当时建宁府长官的委托,花了10天时间视察了受灾地区,目睹了富户高官对于救济民的漠不关心。①乾道四年(1168年)的春夏,建宁府一带发生饥馑,朱子担任贷与官米的工作,再次意识到问题的严峻。②面对这样的情况,朱子试图建立更加具体和安定的机制,以救助陷于饥馑的百姓,他获得了府知事的同意,并获得同乡士人刘如愚的协助,设立并运营社仓。
  当时虽有常平义仓,但这只是州县所储备的粮食,其恩惠只恩及市井之人,而且经过几年储备粮便发生腐蚀。为了修正常平义仓的缺陷,朱子将社仓设立于乡里一级,以救济农民,尤其是下层农民为目的。①因此朱子社仓书目的规定十分详细。以保为单位,从粮食的支给到纳入,由县官、乡官和村民中有责任者共同运营,相互约束,对防止欺诈行为等做了具体规定。朱子希望对容易偏向罪恶的人事先进行控制并通过法律预防,社仓细目甚至注意到了度量衡的情况。可见社仓法的背后融入了是朱子的爱民之心和作为官僚、士大夫的责任感。②
  与此相比,朝鲜政府导入朱子社仓法的最大目的是确保义仓原谷。因此从实行初期开始,不管是知识分子还是国家,都免不了遭到高利贷事业的批判。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由于负有执行和监督职能的地方官出现违纪,且相关地方富豪的干涉等,使得社仓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正如河纬地所说,为了在朝鲜实行朱子的社仓法,需要“苟能心文公之心,法文公之法,而任得其人,敛散有余”。即有必要秉持和朱子一样的爱民精神,依据朱子制定的社仓条目,任用有良知的管理者。这是决定社仓制度成败的最为重要因素。
  直到朱子学发展和深化的百余年后,朝鲜的社仓实行才得以实现。李珥(栗谷,1536—1584)在参与中央政治并试图改革后,意识到现实政治的局限,于宣祖十年(1577年)从朝廷隐退。他回到故乡海州石潭,与乡党一族共同制定海州乡约,实行乡约的同时设立社仓,摸索乡村的经济互助和救恤方法。李珥所建立的社仓法参考了朱子的社仓细目,并添加了具体的实行细则,制定实行了《社仓契约》。③

附注

①朱熹:《辛丑延和奏札四》,《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三,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关于朝鲜社仓制度,中国国内尚未发现相关研究。在韩国国内的研究中,主要有以下研究有关社仓制度的施行,金龙基:《李朝时代的社仓法施行》,《文理大学报》第6辑,1963年;吴焕一:《朝鲜时代社仓研究》,韩国中央大学校博士学位论文,1990年。此外还有金容燮:《还谷制的厘正和社仓法》,《东方学志》第34辑,1982年;吴焕一:《栗谷的乡约观和社仓契约的性格》,《中央史论》第6辑,1989年等。 ①《太祖实录》卷二,太祖元年(1392年)九月二十四日(壬寅)条。 ②《太祖实录》卷三,太祖二年(1393年)四月二十七日(辛丑)条。 ③《太宗实录》卷十六,太宗八年(1408年)七月十九日(乙丑)条。 ④《太宗实录》卷十七,太宗九年(1409年)三月十六日(己未)条。 ⑤《太宗实录》卷二十二,太宗十一年(1411年)七月十二日(辛未)条。 ⑥《太宗实录》卷三十二,太宗十六年(1416年)八月五日(甲子)条。 ⑦《太宗实录》卷三:十二,太宗十六年(1416年)十二月二日(己未)条。 ①《太宗实录》卷三十三三,太宗十七年(1417年)四月二十五日(辛巳)条。 ②《太宗实录》卷二十七,太宗十四年(1414年)四月二十二日(乙丑)条。 ③《太宗实录》卷二十六,太宗十三年(1413年)十一月十四日(庚寅)条。 ④《世宗实录》卷二十一,世宗五年(1423年)九月十六日(甲午)条。 ⑤《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世宗六年(1424年)六月八日(辛亥)条。 ⑥滕珙,字德章,号蒙斋,婺源人,淳熙十四年(1787年)进士。 ①该时期朝鲜知识分子在提到朱子相关事项时,经常引用《经济文衡》。《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世宗三十年四月十九日(甲戌)条;《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一,世宗三十年八月八日(辛酉)条。 ②《世宗实录》卷三十九,世宗十年(1428年)一月二十一日(甲辰)条。 ③《世宗实录》卷八十二,世宗二十年(1438年)九月二十五日(丙午)条。 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朱子社仓条目所引用的是南宋董煟(字季兴,号南隐,江西德兴人,宋光宗绍熙四年进士)所编撰的《救荒活民书》。 ⑤《丹溪先生遗稿》:“王若曰:……义仓之设,将以救民也。比因旱干,民罹饥馑,义仓之粟,未能周急,其故何欤。朱子社仓之制,可得而闻其详欤。版籍不明,人民离散,社仓之制,似难举行,若何以复朱子之遗意,以建社仓于闾里乎。”(民族文化推进会编:《韩国文集丛刊》第8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0年,第543页) ①[韩]河纬地:《丹溪先生遗稿》,民族文化推进会编:《韩国文集丛刊》第8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0年,第543页。 ②《世宗实录》卷八十八,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三月二十三日(乙丑)条。 ③《世宗实录》卷一〇五,世宗二十六年(1444年)七月十二日(乙未)条。 ④《世宗实录》卷一〇五,世宗二十六年(1444年)七月十四日(辛酉)条。 ①《世宗实录》卷一〇五,世宗二十六年(1444年)七月十四日(辛酉)条。 ②《世宗实录》卷一〇九,世宗二十七年(1445年)七月二十三日(乙未)条。 ①《世宗实录》卷一〇九,世宗二十七年(1445年)九月六日(丙子)条。 ②《世宗实录》卷一一九,世宗三十年(1448年)元月二十五日(壬子)条。 ①《世宗实录》卷一二〇,世宗三十年(1448年)五月十五日(己亥)条。 ②《世宗实录》卷一二〇,世宗三十年(1448年)五月十五日(己亥)条。 ③《世宗实录》卷一二〇,世宗三十年(1448年)六月一日(乙卯)条。 ①《世宗实录》卷一二〇,世宗三十年(1448年)六月一日(乙卯)条。 ②《文宗实录》卷六,文宗元年(1451年)二月二十三日(壬辰)条。 ③《文宗实录》卷七,文宗元年(1451年)五月十日(丁未)条。 ④《文宗实录》卷八,文宗元年(1451年)六月二日(己巳)条。 ⑤《文宗实录》卷八,文宗元年(1451年)六月二日(己巳)条。 ⑥《文宗实录》卷十,文宗元年(1451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壬戌)条。 ⑦《文宗实录》卷十二,文宗二年(1452年)二月三日(丁卯)条:“甫钦容貌朴野,衣冠弊垢,言必杂乡俚。然心地开莹,论古今成败,形势无滞碍。且善处决,皆断以己意,略不拘文簿。苟便于民,必欲行之。尝守军威县,每居上考,又为大丘郡,试社仓,颇有成效,人以循良荐者多。至是考满,擢拜是职。” ①《文宗实录》卷十二,文宗二年(1452年)三月十七日(庚戌)条。 ②《文宗实录》卷十二,文宗二年(1452年)三月十七日(庚戌)条。 ①朱熹:《答林择之》,《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三,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朱熹:《答何叔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①朱熹:《崇安县五夫里社仓记》,《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七,朱杰人等编:《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日]友枝龙太郞:《朱子の思想形成》,东京:春秋社,1969年,第373~385页。 ③[韩]李珥:《栗谷先生全书》卷十六《杂著三》,民族文化推进会编:《韩国文集丛刊》第44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0年。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阅读

相关人物

郑墡谟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