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仇必和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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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210
颗粒名称: (二)“仇必和而解”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2
页码: 126-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张载的“仇必和而解”理念强调阴阳对立中的和谐统一,凸显“和”的终极价值。该理念以和而不同之道寻求辩证统一,揭示事物间朴素辩证法原理。
关键词: 朱熹 家训 仇怨

内容

“仇”的初始意义是指事物间的两两配应或对立关系,“仇恨”是意思实属后起。而两两对应关系最典型的表述就是“阴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对阴阳观念做了形而上的系统化讨论,如《易·系辞上》明确指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将阴阳及其运行变化视为“道”。《说卦传》说得更清楚:“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故易八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认为天地间万事万物都天然具有阴阳相对的两面。宋儒程颢更进一步说:“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②又道:“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阳长则阴消,善增则恶减。”③从理学层面讨论了阴阳作为天地万物之理的绝对性以及阴、阳间对反消长的辩证关系。张载则在此基础上,于《正蒙·太和》中云:“有像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张载也指出,宇宙间的具体事物中总是存在阴阳的对立两面,阴阳之间又彼此转化,相互依存。因此,有了阴与阳的对立,便有了“仇”,而阴阳之间的转化相依又必然会走向“和”。
  关于“和”,《国语·郑语》道:“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和”的“以他平他”是指天地间不同事物(即阴阳)的彼此对立与统一,而非简单地同化或同一。在《左传·昭公二十年》中,晏婴则进一步认为“和”是事物间的“济其不及,以泄其过”,以及人的“以平其心,心平德和”等,强调“和”对社会与人心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因此,针对张载的“仇必和而解”,冯友兰先生就指出:“张载认为一个社会的正常状态是‘和’,宇宙的正常状态也是‘和’”、“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与‘同’不一样,‘同’不能容‘异’,‘和’不但能容‘异’,而且必须有‘异’,才能称其为‘和’”④。可见“仇必和而解”,强调的就是以和而不同之道在对立中求取辩证的统一。这一辩证智慧告诉人们,所有的对立最终都将走向“和”,人际间的怨仇自然也是如此。因此,相比先哲与时贤的思想,张载更加明确地揭示和凸显出了“和”在阴阳辩证关系中的终极价值导向的地位,也更加充分地阐明了不同事物之间或事物内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的朴素辩证法原理。而事物之阴阳两面走向“和”的过程,则是“义”的具体体现。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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