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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大复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209
颗粒名称:
(一)“大复仇”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3
页码:
124-1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儒家经典强调复仇的合理性,特别是《周礼》和《礼记》,而公羊春秋学更进一步推动了儒家的“大复仇”理念。朱熹所说的“仇者以义解之”中的“义”指的是社会正义。东汉文献中也有和解仇怨的思想,与张载的“仇必和而解”有相似之处。
关键词:
朱熹
家训
仇怨
内容
“大复仇”的理念在《周礼》和《礼记》中有不少的论述,如《周礼·秋官·朝士》中说:“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强调只要事先在官府报备,杀死仇家是无罪的。《礼记·檀弓上》则记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此处也强烈主张复仇,只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对复仇的态度和方法做了不同的限定,将复仇行为完全纳入礼制之内,并由此赋予了其充分的合理性。
真正张大和发扬儒家的复仇精神的,则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公羊春秋学。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说:“《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将臣为君讨贼与子为父报仇并置,所以《白虎通德论·诛伐》就明确指出:“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认为臣为君、子为父报仇,在“义”上是一致的。蒋庆将公羊家对大复仇的论述,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分为了三种类型:(1)国君复国君杀祖杀父之仇;(2)个人复国君杀父之仇;(3)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从中可见,春秋公羊学对儒家的“复仇”主张比礼学更进一步做了范围的限定。而公羊家“大复仇”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在春秋、战国及秦汉之际,天下无道,政治失序,诸侯相灭,君臣相杀,社会生活中缺乏最基本的公义。故灭人之国,绝人之世,杀人之父,残人之子者比比皆是,社会中的怨毒仇恨极深。”因此,“公羊家提出了大复仇说,赞同通过复仇的方式来恢复社会中的正义”①。
若据此来看朱熹所说的“仇者以义解之”,其“义”正是指儒家在农业宗法社会中所要维护和宣扬的社会正义,在价值层面上与追求“公平忠厚”的“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复仇”则是其重要手段。
但在东汉时期的一些文献里,却也存在着和解仇怨的思想,如《风俗通义》中对弘农太守河内吴匡的相关叙述:“今匡与琼其是矣,剖符守境,劝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仇怨。国之大事,所当勤恤。”“和解仇怨”被视作朝廷官吏应当“勤恤”的事务性职责。刘向在《新序》中也对统治者的为政之道做了道德上的要求:“外举不避仇雠,内举不回亲戚,可谓至公矣。”②并表扬“齐桓公用其仇,而一匡天下”①、“外举不避仇雠”、“用其仇”,就不仅是和解仇恨,而且还举荐任用仇人,以公义超越了具体的仇恨。这与张载的“仇必和而解”之说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合之处。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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