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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仇者以义解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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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208
颗粒名称:
三、“仇者以义解之”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6
页码:
124-1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强调“仇者以义解之”,儒家历史上对“仇”的态度包括“大复仇”理论和“仇必和而解”思想。其中,“大复仇”理论体现了“义”作为一种道德形上学原理的内涵,而“仇必和而解”则强调在具体应用中“义”的辩证智慧。
关键词:
朱熹
家训
仇怨
内容
“怨”是一种并不明朗化的怨恚情绪,“仇”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怨”的进一步激化、深化和公开化。朱熹强调“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解之”,解“仇”之“义”同样也是解“怨”之“直”的内涵的升华与深化。又如前所述,“直”的理论依据是“礼”,而《礼记·礼运》说:“礼也者,义之实也。”《左传》中也有“礼以行义”①、“义以出礼”②的说法,都说明“礼”是“义”的具体体现与形下实践。“义”则是“礼”的形上升华和依据。因此人们又往往以“礼义”并称,并以之构成了“人之大端”,即使“礼虽先王未之有”,也“可以义起也”③。
“义”作为五常之一,是中国哲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礼记·中庸》释为“义者,宜也。”《说文解字》即以此为“义”做注。另按段玉裁的说法,“义”与“谊”也为“古今字”,“周时作谊,汉时作义,皆今之仁义字也”,因而许慎《说文解字》也解“谊”作“人所宜也”。可见“义”的主旨就是“宜”,即合宜、适度与正义、正当等。《礼记·礼运》称“义”为“艺之分,仁之节”,“礼”是其“实”,“仁”为其“本”,便是对其性质较完整的概括。因此,“义”既象征着实践层面的方法论智慧,也有着充分的道德形上学意思。那么朱熹在《家训》中要求“仇者以义解之”,具体又该做何理解呢?
要深入理解朱熹的“仇者以义解之”,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儒家历史上有关“仇”的态度的两个重要理论背景——以春秋公羊学和《礼记》等为代表的儒家“大复仇”理论,以及以宋儒张载为代表的“仇必和而解”的朴素辩证法思想。前者主要体现的是“义”作为一种道德形上学原理的内涵,后者主要强调的则是“义”在具体应用中充满辩证智慧的方法论意义。
(一)“大复仇”
“大复仇”的理念在《周礼》和《礼记》中有不少的论述,如《周礼·秋官·朝士》中说:“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强调只要事先在官府报备,杀死仇家是无罪的。《礼记·檀弓上》则记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此处也强烈主张复仇,只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对复仇的态度和方法做了不同的限定,将复仇行为完全纳入礼制之内,并由此赋予了其充分的合理性。
真正张大和发扬儒家的复仇精神的,则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公羊春秋学。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说:“《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将臣为君讨贼与子为父报仇并置,所以《白虎通德论·诛伐》就明确指出:“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认为臣为君、子为父报仇,在“义”上是一致的。蒋庆将公羊家对大复仇的论述,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分为了三种类型:(1)国君复国君杀祖杀父之仇;(2)个人复国君杀父之仇;(3)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从中可见,春秋公羊学对儒家的“复仇”主张比礼学更进一步做了范围的限定。而公羊家“大复仇”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在春秋、战国及秦汉之际,天下无道,政治失序,诸侯相灭,君臣相杀,社会生活中缺乏最基本的公义。故灭人之国,绝人之世,杀人之父,残人之子者比比皆是,社会中的怨毒仇恨极深。”因此,“公羊家提出了大复仇说,赞同通过复仇的方式来恢复社会中的正义”①。
若据此来看朱熹所说的“仇者以义解之”,其“义”正是指儒家在农业宗法社会中所要维护和宣扬的社会正义,在价值层面上与追求“公平忠厚”的“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复仇”则是其重要手段。
但在东汉时期的一些文献里,却也存在着和解仇怨的思想,如《风俗通义》中对弘农太守河内吴匡的相关叙述:“今匡与琼其是矣,剖符守境,劝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仇怨。国之大事,所当勤恤。”“和解仇怨”被视作朝廷官吏应当“勤恤”的事务性职责。刘向在《新序》中也对统治者的为政之道做了道德上的要求:“外举不避仇雠,内举不回亲戚,可谓至公矣。”②并表扬“齐桓公用其仇,而一匡天下”①、“外举不避仇雠”、“用其仇”,就不仅是和解仇恨,而且还举荐任用仇人,以公义超越了具体的仇恨。这与张载的“仇必和而解”之说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合之处。
(二)“仇必和而解”
“仇”的初始意义是指事物间的两两配应或对立关系,“仇恨”是意思实属后起。而两两对应关系最典型的表述就是“阴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对阴阳观念做了形而上的系统化讨论,如《易·系辞上》明确指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将阴阳及其运行变化视为“道”。《说卦传》说得更清楚:“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故易八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认为天地间万事万物都天然具有阴阳相对的两面。宋儒程颢更进一步说:“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②又道:“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阳长则阴消,善增则恶减。”③从理学层面讨论了阴阳作为天地万物之理的绝对性以及阴、阳间对反消长的辩证关系。张载则在此基础上,于《正蒙·太和》中云:“有像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张载也指出,宇宙间的具体事物中总是存在阴阳的对立两面,阴阳之间又彼此转化,相互依存。因此,有了阴与阳的对立,便有了“仇”,而阴阳之间的转化相依又必然会走向“和”。
关于“和”,《国语·郑语》道:“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和”的“以他平他”是指天地间不同事物(即阴阳)的彼此对立与统一,而非简单地同化或同一。在《左传·昭公二十年》中,晏婴则进一步认为“和”是事物间的“济其不及,以泄其过”,以及人的“以平其心,心平德和”等,强调“和”对社会与人心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因此,针对张载的“仇必和而解”,冯友兰先生就指出:“张载认为一个社会的正常状态是‘和’,宇宙的正常状态也是‘和’”、“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与‘同’不一样,‘同’不能容‘异’,‘和’不但能容‘异’,而且必须有‘异’,才能称其为‘和’”④。可见“仇必和而解”,强调的就是以和而不同之道在对立中求取辩证的统一。这一辩证智慧告诉人们,所有的对立最终都将走向“和”,人际间的怨仇自然也是如此。因此,相比先哲与时贤的思想,张载更加明确地揭示和凸显出了“和”在阴阳辩证关系中的终极价值导向的地位,也更加充分地阐明了不同事物之间或事物内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的朴素辩证法原理。而事物之阴阳两面走向“和”的过程,则是“义”的具体体现。
(三)“义”的性质与实践
孔子所讲的“以直报怨”,强调的是根据正当性原则,将“怨”解决于激烈与公开的冲突发生之前。这一原则有一明确的现实依据,那便是具有一定自然法意义的礼。春秋公羊学和礼学中所阐扬的“复仇”理念,是在特殊的情境中为了维护宗法伦理与宗法制度所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可以说是“以直报怨”的极端化延续,其终极目的乃是“以杀止杀”,以维护作为社会体系最高价值的“和”。当然,这也是“仇必和而解”的一种极端化表现,其不仅同样属于礼的范畴,更是上升到了“义”的层面。
在早期的社会观念体系中,礼、法之间的畛域并不分明,礼作为宗法伦理的成文规范与意义象征,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①。因此以礼代法是较为普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律法,尤其是儒家社会治理理论体系中的律法,对于《周礼》《礼记》与公羊春秋学所宣扬的通过“复仇”来维护社会的“自然公正”的行为并不具备足够的约束力。但是随着时移世易,社会法制体系愈显发达,礼、法在形式与功能上的界分愈发明确②,因复仇而杀人越来越受到律法的限禁。既然通过“复仇”以维系宗法伦理意义上的社会正义的行为,其合法性慢慢受到了质疑,这一原本“合礼”的行为就必然要因应时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此即《礼记·礼运》所强调的礼“以义起”。
对于“义”,朱熹一方面视“义”为天理的运动流行法则,赋予其理学的形上意味,说:“义者,天理之所宜。”③另一方面,朱熹又强调“礼即理”,认为礼是天理的现实体现与实践,因而“义之所在,礼有时而变”①。要求在礼的具体实践中“酌其中制,适古今之宜”②,以“义”的辩证之道通达礼的古今之变。所以朱熹对“仇”的解决求之以“义”,要求“仇者以义解之”,就是既强调了对社会普遍的公平与正义(并不限于宗法伦理)的维护,也强调了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智慧,乃道德准则与实践智慧的统一,实为“大复仇”与“仇必和而解”两种理论的会通。因此,相比“直”来说,“义”一方面与“直”一样,同属于儒家伦理中的正义与正当范畴。另一方面又更是对“直”所代表和依据的确定性规则(即“礼”)在具体实践中的超越、升华与完善③,正如美国哲学家麦金太尔指出:“……在这些情形下,现存的法律不能提供任何清楚的答案,或者也许根本就没有任何答案。在这些境况中,法官也缺少规则,也必须运用理智,如同立法者当初一样……就只能以某种方式超出已有的规则……这就是任何一位明智者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必须随时依实际情况而具体实例化。这不仅是为了正义,也是为了把各种美德充分地具体实例化。”④这段话即可视作是对儒家之“义”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运用的直白浅近的阐释。
当代人类社会,经济蒸蒸日上,科技日新月异,在人们的生活日渐便捷富裕的同时,面临的压力却也越来越大。在高强度的竞争与快节奏的生活中,人际间的矛盾往往难以避免,甚至显得更加复杂。朱熹在《家训》中主张“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解之”,其中所体现出的传统儒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及解决矛盾的富于辩证色彩的方法论智慧,在今天无疑仍有着较为重要的启示意义。“怨者以直解之”主张不要“匿怨”,将心中对他人的不满与怨恚,“当报则报,不当则止”,强调以正当和坦直的方式予以及时解决。如此既能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也保障了个体的心理健康。而与之相关的“以怨抱怨”易陷于人际矛盾的恶性循环中,“以德报怨”又无法成为常态。“仇者以义解之”则告诫我们面对既成的、较为强烈和明确的仇恨,不仅要更为慎重地考虑解决仇恨的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手段的有效性。而最终的目的,便是仇恨的合乎情理的解决,其实质实乃充满辩证智慧的“仇必和而解”。总之,“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解之”,核心精神都是以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之道消弭矛盾,归根结底,仍不过是一个“和”字。无论是人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都是如此。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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