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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怨者以直解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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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207
颗粒名称:
二、“怨者以直解之”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120-1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儒家经典中常提到“以直报怨”,即对待仇怨应当直接、坦率,既不过度宽容,也不刻意报复。朱熹等儒家学者认为,“直”是指大公无私,在爱憎取舍中无私心,同时也包含正直坦率的品格。与“以德报怨”相比,“以直报怨”更符合中道。
关键词:
朱熹
家训
仇怨
内容
朱熹在《家训》中要求“怨者以直解之”,其意出于《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其中“以德报怨”一语最早见《老子》六十三章:“大小多少,报怨以德。”老子出于谦下处柔、无为不争的理念,主张以德报怨。但在孔子看来,若以德报怨,将以何报德?这无法体现应有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朱熹在《论语集注》卷七中就指出:
或人之言,可谓厚矣。然以圣人之言观之,则见其出于有意之私,而怨德之报皆不得其平也。必如夫子之言,然后二者之报各得其所。然怨有不仇,而德无不报,则又未尝不厚也。
在朱熹看来,以德抱怨其实是出于刻意为之的私心,有违大义。他对此曾举例说:“如吕晦叔为贾昌朝无礼,捕其家人坐狱。后吕为相,适值朝廷治贾事,吕乃乞宽贾之罪,‘恐渠以为臣与有私怨’。后贾竟以此得减其罪。此‘以德报怨’也。然不济事,于大义都背了。”②最关键的是,以德报怨会导致“怨德之报皆不得其平”,是“以私害公”“以曲胜直”,因此必须“当报则报,不当则止”,不得妨害“公平忠厚”③。
清人刘宝楠则在《论语正义》中引吴嘉宾的观点说:
以直者,不匿怨而已。人之性情,未有不乐其直者,至于有怨,则欲使之含忍而不报。夫含忍而不报,则其怨之本固未尝去,将待其时之可报而报之耳。至于蓄之久而一发,将至于不可御,或终于不报。是其人之于世,必以浮道相与,一无所用其情者,亦何所取哉?以直报怨,凡直之道非一,视吾心何如耳。吾心不能忘怨,报之直也,既报,则可以忘矣。苟能忘怨而不报之,亦直也。虽不报,固非有所匿矣。怨期于忘之,德期于不忘,故报怨者曰‘以直’,欲其心之无余怨也。报德者曰‘以德’,欲其心之有余德也。其心不能忘怨,而以理胜之者,亦直以其心之能自胜也。直之反为伪,必若教人以德报怨,是教人使为伪也,乌可乎?
此说是从怨恚心理的合理解决的角度出发,认为“怨期于忘之”,而“吾心不能忘怨”。人若有了怨恚,是无法轻易放下的(当然,能自行放下也是好的),要妥善解决怨恨,就必须使之适当地发泄出来,不至于“匿怨”。因为让怨恨久藏于心中,一来会有失控的危险,二来会让人变得虚伪,贻害不小。
另据《礼记·表记》载:“子曰: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论语》说“以直报怨”,和《礼记》讲“以怨报怨”仍有不同。以怨报怨固然能让“民有所惩”,因而“戒于树怨”,然而一旦坚持以怨报怨,终将引起怨恚的恶性循环,自然不是止怨的最好办法。至于以德报怨,孙希旦说:“以德报怨,则天下无不释之怨矣。虽非中道,而可以宽容其身,亦仁之一偏也。”①但皇侃则认为:“所以不以德报怨者,若行怨而德报者,则天下皆行怨以要德报之。如此者,是取怨之道也。”②可见无论如何,以德报怨都不是消除怨恚心理的好办法,至少不是符合中道的最好办法,最好的办法只能是“以直报怨”。
那么究竟什么是“直”呢?从《论语》中有关“直”的论述来看,“直”在不少场合都与率性、坦直的情感表达方式有关。③朱熹则释“以直报怨”之“直”道:“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④“直”就是指大公无私。但要注意的是,这种大公无私是在“爱憎取舍”这一人人皆有的普遍性的情感欲望之中的“无私”,并非超越于情感之外。儒家的“无私”绝非“无情”,只是强调公义之下无偏私不当之情而已。另在《论语·子路》中,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答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朱熹对此评论道:“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①在朱熹看来,父子相隐既是天理之当然,也是人类普遍情感的必然。这一举措完全合乎天理与普遍之人情,自然是“至公而无私”的。今人亦认为:
孔子的“直”有主、客观两层蕴涵,其在客观视角上有公正、无私或正当之意;主观视角则关涉个人的私德,意为正直、坦直。从内在心理动机和情感层面看,“直”既有正直坦率且公平的品格,也包含个体在实践活动中的情感反应内容,其胜处在于它的非功利性或非工具目的性之转折思量。“直”作为真纯素朴的人格构成“仁”的基础性要素,而所谓的“礼”之“质”也在于此。②
而无论“直”是指公正无私或正当,还是正直、坦直,孔子和叶公的“直”事实上都应包含了这些伦理意涵,真正的区别只是在于各自针对“直”的价值判断所依据的理论背景不同。
孔子所论之“直”的理论依据显然是礼。如孔子论“以德报怨”仅为“宽身之仁”③,郑玄注道:“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怨,非礼之正也。”孔颖达进一步疏释说:“‘宽身之仁’者,若以直抱怨,是礼之常也。今‘以德报怨’,但是宽爱己身之民,欲苟息祸患,非礼之正也。”④郑玄与孔颖达明确将“以德报怨”与“以直报怨”纳入礼学范畴,显然“直”“应受到礼俗的规导”。⑤并且“以直报怨”的“报”象征着强调对等性原则的“礼尚往来”,原本也就是礼的基本要素。⑥而礼的产生与发展则缘于“人情”,朱熹就说:“先王制礼,本缘人情。”①这在《礼记》中也早有体现,如《礼记·丧服四制》:“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以及《礼记·礼运》:“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等等,都充分说明在儒家这里,“人情”是圣王关注的重心,用来顺应和修治“人情”的,则是礼(乐)。但在所有的情感关系中,父子亲情又最为根本,是一切“人情”的起点和基础。有鉴于此,孔子就当然要主张父子互隐了,并认为这才是本然的正当与公正。其所依据的就正是儒家以宗法血缘为中心的礼,即符合人情世事普遍之理的社会规范。在这一前提之下,个人也就可以坦直地表达情感而自然具有了正当性与合理性。
与之相对应的是,叶公一任于法,其或为申、韩一系的法家式人物。这一系的法家注重刑名法术,轻视人之情感需求,反对礼教,不仅与儒家大相径庭,也和重礼的管仲一系的法家不同。其中最显著的便是韩非子的“计算社会”论。韩非子认为所有的人伦关系全是出于利益的算计,即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也不例外:“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②可谓“无情”至极。正如东汉刘观等人所撰之《东观汉记·卓茂》所说:“律设大法,礼从人情。”很显然,礼顺人情,而律不容情。在社会治理中,强调概循律例“无情”的法家不会给予人的情感行为以道德意义的理解。因此,当儿子面对父亲的“攘羊”行为时,叶公必然要主张严格按照律令“证之”才是真正的正直与公平。可见孔子讲“吾党之直者异于是”,所“异”的是他依循的为礼,叶公依循的是法。
综上可见,孔子讲“以直报怨”,这个“直”就绝非简单的冲冠一怒、直抒胸臆,而是情理交融中的“当报则报,不当则止”,“当”与“不当”的标准便是礼。换言之,儒家的“以直报怨”也就是以礼报怨。朱熹在《家训》中主张“怨者以直解之”,同样是基于此。而无论是儒家的礼还是法家的法,都是指明确的行为规则,“以直报怨”中的“直”对“礼尚往来”式公平正义的追求,所体现和强调的也正是严格的规范或规则意识。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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