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法”维护“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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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203
颗粒名称: 二、“国法”维护“天理”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111-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宋明理学强调“国法”维护“天理”,将法上升到“天理”意义的高度。法的作用包括明理防范、禁畏、明刑以弼五教和以刑去刑。国法的理想目标是息讼,承认法律诉讼的现实存在并认可国法的合理性。
关键词: 宋明理学 国法 法律思想

内容

“法者,因天理”的第二层意义是因具有“亲近”之意,引申为国法,作为天理的支撑而必须维护天理。自宋以来,通常“天理、国法、人情”连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判中大量出现“实情、事理、国法”,黄宗智认为“不管儒家的理想制度如何,在实践中起指导作用的是道理、实情、律例三者”②。宋明理学将天理作为最高范畴,是国法与人情依据,故而“天理与国法、人情”处于不同层次上,天理处于高一层次,人情与国法并列同属于天里的从属层次。由此,经常以“准情用法”“情法两尽”,或“情法两平”并列说明司法运用,国法与人情共同成为天理的支撑。
  宋明理学以“国法”作为天理的支撑,维护着“天理”。可以通过对于法的定义、作用以及法律目标的考察作为反映。
  首先,从义理之法定义看,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的定义有自己新的高度概括与更多阐发。
  法为理。“法字、礼字,实理字”“法者,天下之理”③,这是宋明理学思想体系独创性的一面。虽然早在《礼记·乐记》就有“礼也者,理也,君子无礼不动”的说法,但《乐记》之“理”仅仅只有“道理”之意义。孔颖达疏:“礼谓道理,言礼者,使万事合于道理也。”而宋明理学的理既是道理之理,也是治理、条理之理,更是天理之理。宋明理学也有“法者,道之用也”④。如此之提法,将法上升到“天理”之意义的高度。
  以“法为理”为统领,宋明理学继承传统法律,将法视为“刑法”的理路,训“典刑”很明确:“法不用则为法,法用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①真德秀则认为“制定于平昔者谓之法,施用于临时者谓之罚。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②。明确概说了“刑者,天讨有罪之具”③。
  同时,宋明理学的法为礼。宋儒认为“礼者,圣人之法制也”④“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⑤。以“礼”入“法”,强调的是礼的规范性的一面,“盖礼与刑,二者出此则入彼。立典于此而示民,以礼节之所当然,而又象刑于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所当然者,祀典之常制。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降下其典于民,使其知必如此。则为合于礼,不如此则为犯于刑。启其善端,遏其邪念,折而转之,使不入于刑,而入于礼焉”⑥。而礼本身就是天理意义,“礼者,理也。理无物而不备,故礼亦无时而不足”⑦、“所谓礼者,天之理也,以其有序而不可过,故谓之礼”⑧。而且程朱理学将礼谓“天理之节文”、“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⑨,视为通识。礼是源于天理的高度创制,礼是内蕴天理的“制度”“节文”,具有天理之“用”属性。
  从宋明理学对“法”含义的概说,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走过了一条从法为刑,到法为礼,直至法为理的发展轨迹。宋明理学释法为理,理以礼的规范实现法的内容和目的。
  其次,宋明理学围绕天理,将法的作用归纳以下四方面:一是明理防范,这是法的预防作用。用刑以防奸,这是古今通义,“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①。这是对《大戴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继承与发展。二是禁畏,这是法的警示作用。程颐指出“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谓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桎梏,则善教无由以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留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矣”②。三是明刑以弼五教,这是作为天理维护者法的教化作用。“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盖三纲五常,天理各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③。四是“以刑去刑”,辟以止辟。这是法的惩戒作用。朱熹指出“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严其中”④,仁爱之实是天理的要求。理学家认为以法用刑是符合“自然之理”,丘濬说:“是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⑤。对于天理伦理秩序的侵害,就应当予以处罚,惩罚犯罪当然也是符合天理的内在要求。
  王夫之在《读通鉴论》对法的作用有以概论:“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所以叙彝伦、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法者也。”⑥国法因“天理”而产生,以“天理”为指导,维护传统社会纲常之“天理”便是国法之重任。
  最后,国法的理想目标在于息讼。宋以前传统社会以伦理法为属性,“无讼”的理想法律目标,带有原始空想性特征成分,这一美好理想始终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宋明理学则是将“息讼”作为其理治社会的理想法律目标。“息讼”观的前提就是承认对法律诉讼现实存在,对于国法的合理性给予了认可。
  二程认为“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国法之“讼”是符合天理中正性要求的,“讼者,求辩其曲直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①、“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②,直接承认了争讼是不可避免的。因而能够较为理性地“无讼”目标,更多的是接受了孟子“省刑罚”理念,反映了从先秦儒家“和为贵”到宋儒“理而后和”、“和而解”理论演化发展,由“无讼”的理想走向更具有务实性的“息讼”。“无讼”目标最主要是在于防讼,而息讼则要求止讼、限讼与利讼共存。就诉讼理念而言,司法不再将诉讼视为民间细故,甚至“为政者皆知以民事为急”。为达到维护天理,就必须采取适应社会生活的积极司法措施,日益细化诉讼规则,“情理兼顾”和“情法两尽”,顺应“天理、国法、人情”一体的现实追求。国法的内涵、作用以及理想目标必须符合天理的规定性,国法是维护天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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