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图书馆
南平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南平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二、“国法”维护“天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8203
颗粒名称:
二、“国法”维护“天理”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4
页码:
111-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宋明理学强调“国法”维护“天理”,将法上升到“天理”意义的高度。法的作用包括明理防范、禁畏、明刑以弼五教和以刑去刑。国法的理想目标是息讼,承认法律诉讼的现实存在并认可国法的合理性。
关键词:
宋明理学
国法
法律思想
内容
“法者,因天理”的第二层意义是因具有“亲近”之意,引申为国法,作为天理的支撑而必须维护天理。自宋以来,通常“天理、国法、人情”连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判中大量出现“实情、事理、国法”,黄宗智认为“不管儒家的理想制度如何,在实践中起指导作用的是道理、实情、律例三者”②。宋明理学将天理作为最高范畴,是国法与人情依据,故而“天理与国法、人情”处于不同层次上,天理处于高一层次,人情与国法并列同属于天里的从属层次。由此,经常以“准情用法”“情法两尽”,或“情法两平”并列说明司法运用,国法与人情共同成为天理的支撑。
宋明理学以“国法”作为天理的支撑,维护着“天理”。可以通过对于法的定义、作用以及法律目标的考察作为反映。
首先,从义理之法定义看,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的定义有自己新的高度概括与更多阐发。
法为理。“法字、礼字,实理字”“法者,天下之理”③,这是宋明理学思想体系独创性的一面。虽然早在《礼记·乐记》就有“礼也者,理也,君子无礼不动”的说法,但《乐记》之“理”仅仅只有“道理”之意义。孔颖达疏:“礼谓道理,言礼者,使万事合于道理也。”而宋明理学的理既是道理之理,也是治理、条理之理,更是天理之理。宋明理学也有“法者,道之用也”④。如此之提法,将法上升到“天理”之意义的高度。
以“法为理”为统领,宋明理学继承传统法律,将法视为“刑法”的理路,训“典刑”很明确:“法不用则为法,法用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①真德秀则认为“制定于平昔者谓之法,施用于临时者谓之罚。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②。明确概说了“刑者,天讨有罪之具”③。
同时,宋明理学的法为礼。宋儒认为“礼者,圣人之法制也”④“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⑤。以“礼”入“法”,强调的是礼的规范性的一面,“盖礼与刑,二者出此则入彼。立典于此而示民,以礼节之所当然,而又象刑于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所当然者,祀典之常制。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降下其典于民,使其知必如此。则为合于礼,不如此则为犯于刑。启其善端,遏其邪念,折而转之,使不入于刑,而入于礼焉”⑥。而礼本身就是天理意义,“礼者,理也。理无物而不备,故礼亦无时而不足”⑦、“所谓礼者,天之理也,以其有序而不可过,故谓之礼”⑧。而且程朱理学将礼谓“天理之节文”、“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⑨,视为通识。礼是源于天理的高度创制,礼是内蕴天理的“制度”“节文”,具有天理之“用”属性。
从宋明理学对“法”含义的概说,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走过了一条从法为刑,到法为礼,直至法为理的发展轨迹。宋明理学释法为理,理以礼的规范实现法的内容和目的。
其次,宋明理学围绕天理,将法的作用归纳以下四方面:一是明理防范,这是法的预防作用。用刑以防奸,这是古今通义,“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①。这是对《大戴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继承与发展。二是禁畏,这是法的警示作用。程颐指出“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谓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桎梏,则善教无由以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留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矣”②。三是明刑以弼五教,这是作为天理维护者法的教化作用。“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盖三纲五常,天理各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③。四是“以刑去刑”,辟以止辟。这是法的惩戒作用。朱熹指出“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严其中”④,仁爱之实是天理的要求。理学家认为以法用刑是符合“自然之理”,丘濬说:“是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⑤。对于天理伦理秩序的侵害,就应当予以处罚,惩罚犯罪当然也是符合天理的内在要求。
王夫之在《读通鉴论》对法的作用有以概论:“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所以叙彝伦、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法者也。”⑥国法因“天理”而产生,以“天理”为指导,维护传统社会纲常之“天理”便是国法之重任。
最后,国法的理想目标在于息讼。宋以前传统社会以伦理法为属性,“无讼”的理想法律目标,带有原始空想性特征成分,这一美好理想始终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宋明理学则是将“息讼”作为其理治社会的理想法律目标。“息讼”观的前提就是承认对法律诉讼现实存在,对于国法的合理性给予了认可。
二程认为“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国法之“讼”是符合天理中正性要求的,“讼者,求辩其曲直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①、“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②,直接承认了争讼是不可避免的。因而能够较为理性地“无讼”目标,更多的是接受了孟子“省刑罚”理念,反映了从先秦儒家“和为贵”到宋儒“理而后和”、“和而解”理论演化发展,由“无讼”的理想走向更具有务实性的“息讼”。“无讼”目标最主要是在于防讼,而息讼则要求止讼、限讼与利讼共存。就诉讼理念而言,司法不再将诉讼视为民间细故,甚至“为政者皆知以民事为急”。为达到维护天理,就必须采取适应社会生活的积极司法措施,日益细化诉讼规则,“情理兼顾”和“情法两尽”,顺应“天理、国法、人情”一体的现实追求。国法的内涵、作用以及理想目标必须符合天理的规定性,国法是维护天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知识出处
《全球化时代与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全球化时代朱子学核心价值的新意义》《宋明理学法因天理论》《朱熹安贫恬退的思想》《曹植的性理学思想》等文章。
阅读
相关人物
黄宗智
相关人物
程颐
相关人物
丘濬
相关人物
王夫之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