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理、同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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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430
颗粒名称: 三、同理、同性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2
页码: 10-11
摘要: 本文探讨了朱子在物我关系问题上的观点和理论。朱子认为,超越万物之上的“理”是普遍存在的,而每一事物都有其独特的“理”。从物我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普遍的“理”也是物我之间共同的“理”。朱子通过解释周敦颐的宇宙生成理论,进一步阐述了物我同理的观点,即万物之中各具“一理”,而这些“万理”最终都归结于一个总的“理”。此外,朱子还认为天下之物皆有“性”,且性与理都具有“善”的道德特质。这些观点和理论在事实上已经赋予“物”与“人”具有同样的、“至善”的价值地位,从而肯定了物我之间在价值层面的同一性。
关键词: 物我关系 朱熹 宋代理学

内容

众所周知,程朱理学认为,超越万物之上存在着一个“理”,事事物物又各有一个“理”,这就是所谓的“理一分殊”。如果从物我关系的角度观察,这里所谓的“理一”,正是物我之间存在着的共同的“理”。
  在解释周敦颐宇宙生成理论的时候,朱子说:“周子谓五殊二实,二本则一,一实万分,万一各正,大小有定。自下推而上去,五行只是二气,二气又只是一理;自上推而下来,只是此一个理,万物分之以为体,万物之中又各具一理。所谓乾道变化各正性命,然总又只是一个理,此理处处皆浑沦。如一粒粟生为苗,苗便生花,花便结实,又成粟,还复本形,一穗有百粒,每粒个个完全。又将这百粒去种,又各成百粒,生生只管不已,初间只是这一粒分去。物物各有理,总只是一个理。”①
  也就是说,万物之中各具“一理”,而总和起来这些“万理”还是一个“理”,无论是人还是物,“理”是同一个理。实际上,朱子多次明确表述物我同理,如:“人物之生,天赋之以此理未尝不同”②;“天下万古,人心物理,皆所同然”③;“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原”④;“吾闻之也,天道流行,造化发育,凡有声色貌象而盈于天地之间者,皆物也。既有是物,则其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是皆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之所能为也……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所谓理也。外而至于人,则人之理不异于已也;远而至于物,则物之理不异于人也。”⑤显然,在朱子看来,虽然万物各具一“理”,但“万理”又同出“一原”,这“一原”就是万物共有的总“理”,“人”与“物”之总“理”并无不同。
  不仅如此,朱子还认为天下之物皆有“性”:“天下无无性之物,盖有此物则有此性,无此物则无此性。”①何谓“性”?他解释说:“盖所谓性,即天地所以生物之理。”②在与学生谈及“人物性同”的时候,他又说:“人物性本同,只气禀异。如水无有不清,倾放白碗中是一般色,及放黑碗中又是一般色,放青碗中又是一般色。”③
  在朱子看来,物我之间不仅同理、同性,而且理与性都具有“善”的道德特质。如朱子说:“这个理,在天地间时只是善,无有不善者,生物得来,方始名曰性”,“性即理也,当然之理,无有不善者。”④这样,理学在事实上已经赋予“物”与“人”具有同样的、“至善”的价值地位,从而也就肯定了物我之间在价值层面的同一性,这是物我同一性的重要表现。

知识出处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十年录》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精选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2008-2018年公开发表的朱子学研究论文37篇,按文章内容分成了朱子与理学、朱子与社会、朱子与教育、朱子与当代、朱子与东亚、朱子与闽台等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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