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田制与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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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初福建朱子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404
颗粒名称: (五)田制与经界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7
页码: 577-58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朱熹对经界法的主张和实施情况。朱熹认为经界法是解决土地兼并、税赋不均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可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他详细规划了实施经界的步骤,包括清丈土地、编制图帐、均产田税等。然而,由于当时社会现状和阻力,经界法最终未能成功推行,朱熹无奈辞去职务。文章最后提到朱熹认识到经界法可能存在的弊端和需要定期修订的必要性。
关键词: 清初 朱子学 田制

内容

关于田制,朱熹虽然从理论上肯定井田制“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但又认为南宋的社会现状并不具备实行井田制的基本条件,故“在今日恐难下手。设使强做得成,亦恐意外别生弊病,反不如前,则难收拾耳”③。朱熹指出,从制度层面上看,“井田之法要行,须是封建,令逐国各自去理会”④,但当时“封建实是不可行”⑤,故井田制亦难行。从现实操作层面上看,田地作为当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若要强制进行重新分配的难度太大,“而今只是差役,尚有万千难行处;莫道便要夺他田,他岂肯”;若是“将钱问富人买田来均”,又“不知如何得许多钱”。⑥总之,在朱熹看来,“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又事体重大,阻格处多,决然难行”⑦。他甚至讥讽那些不顾现实,凭空主张恢复封建、井田制的人“恰如某病后要思量白日上升,如何得?”⑧
  为了解决当时土地兼并,田税不均,贫民产去税存,富家业多税少的严重问题,保证社会稳定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朱熹主张重新丈量田亩,清理税籍,实行经界法。通过对漳州、泉州等地农村的实地调查研究,朱熹指出:
  经界一事,最为民间莫大之利。其绍兴年中已推行处,至今图籍有尚存者,则其田税犹可稽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之间,两得其利。独此泉、漳、汀州不曾推行,细民业去产存,其苦固不胜言。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朘月削,其势亦将何所底止?然而此法之行,其利在于官府细民,而豪家大姓、猾吏奸民皆所不便,故向来议臣屡请施行,辄为浮言所沮,甚者至以汀州盗贼借口,恐胁朝廷。殊不知往岁汀州累次贼盗,正以不曾经界,贫民失业,更被追扰,无所告诉,是以轻于从乱,其时初未尝有经界之役也。以此相持,久无定论,不唯汀州之民不能得其所欲,而泉、漳二州亦复并为所累,弊日益深,民日益困,论者惜之。①
  又说:
  版籍不正,田税不均,虽若小事,然其实最为公私莫大之害。盖贫者无业而有税,则私家有输纳欠负、追呼监系之苦;富者有业而无税,则公家有隐瞒失陷、岁计不足之患。及其久也,诉理纷纭,追对留滞,官吏困于稽考,人户疲于应对,而奸欺百出,率不可均,则公私贫富俱受其弊。岁引月长,有增无减。②
  本州田税不均,隐漏官物动以万计,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俵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州县既失经常之入,则遂多方擘画,取其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诸县之科罚、州郡之卖盐是也。上下不法,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使人不忍闻者。熹自到官,盖尝反复讨论,欲救其弊,而隐实郡计,入不支出,乃知若不经界,实无措手之地。①
  显然,在朱熹看来,经界法是一项“公私两利”的善法,亦是解决当时社会矛盾和财政困难的必要手段和当务之急。由于未行经界,公私田地多为豪强大族诡名冒占,贫民失去土地后仍须负担田税,若租种豪强土地又要缴纳高额的地租,生活自然贫苦不堪。而州县官府因为征收不到足够的税收,导致财政困难,一方面疲于追呼诉理,无暇政事;另一方面又巧立名目,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搜刮钱财,加重民众的负担,使贫民逃亡日众,不少人因此被逼上犯罪甚至反叛的道路。若实行经界之法,则“田土狭阔、产钱重轻条理粲然,各有归著,在民无业去产存之弊,在官无逃亡倚阁之欠,豪家大姓不容侥幸隐瞒,贫民下户不至偏受苦楚”②,甚至在听闻经界即将施行的消息之后,“千里细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皆相率而归,投状复业”③,效果可谓立竿见影。
  朱熹进一步指出,当前若要实行经界,立法切不可轻忽草率,须以绍兴年间所行旧法为参考范本,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加以改革完善,方可期于成功。譬如,在朱熹看来,旧法的最大问题在于用人不当,“不择诸道监司以委之,而至于专遣使命,不择州县官吏,而泛委令佐,至其中半,又差官覆实以纷更之”④。故朱熹提出“推行经界最急之务,在于推择官吏”,并建议朝廷“先令监司一员专主其事,使择一郡守臣,汰其昏缪疲软、力不任事如臣等者,而使郡守察其属县,令或不能,则择于其佐,又不能,则择于它官,一州不足则取于一路,见任不足则取于得替、待缺之中,皆委守臣踏逐申差,或权领县事,或只以措置经界为名,使之审思熟虑于其始,而委任责成于其终。事毕之后,量加旌赏。果得其人,则事克济而民无扰矣”。①
  欲行经界之法,在具体操作上自然以清丈土地一事最为费力,势必得劳动较多民力,又须通晓纽折计算之法。对此,朱熹主张将一县土地按其大小不同划分为数十至数千保,然后命大小正副甲头率人分头丈量,以便节省时日。他又派人到邻近州县借取绍兴年间经界法的施行事目以供参考,招募本州曾经奉行经界、通晓算法之人,并请求户部提供绍兴年间颁布的丈量攒算格式印本,从而使清丈土地成为可能。
  至于图帐的编制,朱熹主张在确保真实的情况下尽量节省花费。“其十保合为一都,则其图帐但取山水之连接与逐保之大界总数而已,不必更开人户田宅之阔狭高下也。其诸都合为一县,则其图帐亦如保之于都而已,不必更为诸保之别也。如此,则其图帐之费亦当少减。”②但是,考虑到当时民力困弊,即便如此节省,恐怕民众亦难以负担,故朱熹又提议役户只需作草图草帐,由官府负责买纸雇工,编制正图正帐,其费用由本州所管两司上供钱内拨付。如此,便可将民众的负担降到最低,使编制图帐成为可能。
  此外,朱熹还注意到,在实行经界的过程中,里正与里长的职责最为繁重,需要疆理田亩,分别土色,均摊税赋,所费时间动辄经年。不但会耽误自家的生产和事务,一旦处理失宜,出现差错或引发纠纷,还得遭到投诉、斥责和处罚。加之乡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无法应付经界中的书写、计算之事,又必然要请书人代劳。这些书人遂趁机索取高价,而乡民迫于期限,往往只得同意。且书簿、图帐所使用的纸札对于乡民来说亦价值不菲。有鉴于此,朱熹希望朝廷能够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使里正、里长、书人、纸札之费皆有保障,便可将实行经界的阻力降到最低。
  在清丈土地、编制图帐的工作完成之后,朱熹主张以县为单位,按田亩均摊产钱,准许产钱过乡。绍兴年间的经界旧法原不允许产钱过乡,朱熹认为此乃平世之常法,用以防止产钱走弄失陷之弊,若诸乡产钱祖额向来平均,亦可谓善法。但如今诸乡产钱祖额本已轻重不均,若是经过此一番清丈计算之后,仍不能革除原先的轻重不均之弊,那么推行经界的积极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况且如今推行经界改革乃非常之举,亦不可专守常法。所以朱熹希望朝廷特许产钱过乡,通县均纽,以保证轻重齐同。
  关于此次经界均产的实施范围,朱熹主张将一州之内的所有田地都包括在内。当时漳州的田地主要有产田、官田、职田、学田、常平租课田等各色明目,而其所要缴纳的租税亦轻重不一。即便这些田地“坐落分明,簿书齐整,尚难稽考,何况年来产田之税既已不均,而诸色之田散漫参错,尤难检计,奸民猾吏并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俵寄。至于职田,俵寄不足,则或拨别色官钱以充之。如此之类,其弊不可遍举”①。如今欲实行经界,若仍保留这些名色,则田税之有无高下依旧不均,不出数年,必然又生弊端。因此,朱熹主张将各色田地统一清丈计算,一概均产,“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租税钱米之数,却以产钱为母,别定等则,一例均敷,每产一文,纳米若干,钱若干。(去州县远处,递减令轻。)米只一仓受纳,钱亦一库交收,却以到官之数照元分数分隶若干为省计,若干为职田,若干为学粮,若干为常平,逐旋拨入诸色仓库。除逐年二税造簿之外,每遇辰、戌、丑、未之年,逐县更令诸乡各造一簿,(今子、午、卯、酉年应办大礼,寅、申、巳、亥年解发举人。唯此四年,州县无事。)开具本乡所管田数、四至、步亩等第,各注某人管业,有典卖则云元系某人管业,某年典卖,某人见今管业,却于后项通结,逐一开具某人田若干亩、产钱若干,使其首尾互相照应。又造合县都簿一扇,类聚诸簿,通结逐户田若干亩、产钱若干文。其有田业散在诸乡者,则并就烟灶地分开排总结,并随秋料税簿送州印押,下县知佐通行收掌。人户遇有交易,即将契书及两家砧基照乡县簿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①。至于那些荒废的寺院田产,由于无人看管,多为他人侵占,致使税赋流失不少。假如清丈田地之时无人出面核对,数年之后又将不可稽考,恐别生奸弊。因此,朱熹希望朝廷允许州县出榜召人实封请买,不仅可使田业有归,民益富实,亦可避免官府的税赋继续流失,还能借机限制寺院经济的过度扩张,可谓一举多得。
  根据以往的经验,朱熹还敏锐地意识到,经界之法虽好,但亦不可能做到毫无弊端,一劳永逸。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具体情况的改变,其中的弊端必然会被累积和放大,从而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朱熹主张每隔一段时间之后便须重新经界一次,著为定例,以便救偏补弊。故曰:“三十年一番经界方好”②,“看来须是三十年又量一番,庶常无弊。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名,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打量一番,则乘其弊少而易为力,人习见之,亦无所容其奸矣”③。
  绍熙元年(1190)十一月,光宗下诏,命朱熹先将漳州经界措置施行。第二年三月,又命福建提点刑狱陈公亮与朱熹共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经界。朱熹对此信心满满,做了极为充分详细的规划筹备,预计半年内便可基本完成,但仍不免有不得行之隐虑。他说:“此法之行,贫民下户虽所深喜,而豪民猾吏皆所不乐。喜之者多单弱困苦无能之人,故虽有诚恳,而不能以言自达;不乐者皆财力辨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词以惑群听。甚者至以盗贼为词,恐胁上下,务以必济其私。而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风沮怯,例为不可行之说以助其势。……今朝廷之尊、台府之重,其去田里有税无业之民盖已远矣。而又有此浮伪奸险之说以荡摇乎其间,则亦何由信此利害之实而必行之哉?此熹所以虽独知之,而不能不以或不得行为虑也。”①结果,事实恰为朱熹所言中,经界法遭到当地贵族、豪强和官员的大力反对而无法推行,朱熹无奈辞去漳州知州之职。绍熙二年(1191)十月,光宗诏罢经界,改革遂告失败。

知识出处

清初福建朱子学研究

《清初福建朱子学研究》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综合运用多种研究视角,将清初福建朱子学与王学、经学、实学等清初学术思想界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思想或思潮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既注重探讨清初福建朱子学者的义理思想,也对其义理思想之外的其他学术思想与社会政治理论及实践活动予以关注,在回顾、发掘朱熹本人学术思想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把握了清初福建朱子学的思想特点、时代特征与整体面貌,并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清初朱子学在时代学术思潮变迁中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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