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栗谷的乡约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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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刊·第二十九辑》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318
颗粒名称: 四、栗谷的乡约增损
分类号: B244.7-55
页数: 3
页码: 226-22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朝鲜时期乡约的发展历程,以及栗谷对于乡约的看法和实践。栗谷认为乡约是一种重要的乡村治理方式,可以提高乡村社会的教化水平。他提出了许多关于乡约的观点,包括养民为先、教民为后,以及重视立约的方式和运用费用等。
关键词: 栗谷学派 书院 学规

内容

朝鲜时期的乡约,1517年庆尚道监司金安国开始实行,1519年时全国普遍实行。金安国是以赵光祖为代表的道学派学者,对他们所推行的乡约,政敌们视为一种政治行动而妨碍之,朝廷决定停止实行乡约。到1543年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河西金鳞厚、晦斋李彦迪等人建议重新恢复乡约,1546年侍读官周世鹏说:“此乃吕氏所以用之于乡曲者,于朝廷之上,则自有礼法,不必行之。村巷之民,虽同天理,而王化未及,若行又是约,则不为无益矣。”朝廷只允许欲自行者行之,而反对别为立法而通行于天下一国。
  到1573年,群臣又强烈要求通行于一国,而国王宣祖只想多印出《增损吕氏乡约》,而“广颁中外,则或尽从其仪,或略仿其仪,任其自为之事也”。当时群臣担心的是,约束不出于朝廷,而私自造立,则强者侮之,恶者坏之,终不能纠正;而国王担心的是,若朝廷为乡约立法而奉行者非其人,则徙使无益而有害耳。宣祖中间一时同意把乡约通行于一国,栗谷也参与这次讨论,他说:“乡约乃正万民之法也。朝廷百官,未底于正,而先正万民,则舍本而治末,事必无成。今者已举盛典,不可中止,殿下必须躬行心得,而施及朝廷,政令皆出于正,然后民有所感发而兴起矣。”第二年,宣祖又宣言停止实行乡约:“民生憔悴,莫甚于此时,当汲汲救弊,以解倒悬之苦,然后可行乡约。猝然举行,恐有难行之患。古之王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不可专以制度文,为责民于善。”栗谷赞成宣祖的决定:“近日群臣,急请行乡约,故自上命行之。臣意以为,行乡约太早也。养民为先,教民为后,民生憔悴,莫甚于今日,汲汲救弊,先解倒悬,然后可行乡约也。”
  先是,栗谷1571年当忠清道清州牧使时,立过“西原乡约”,西原是清州的古名。讲究“实学”的栗谷,在《西原乡约》列了当时能实行的规定,其内容比起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减少了许多。到1578年,栗谷立《海州乡约》(以下《乡约》)之前,他已经立了《文宪书院学规》,自己想当成文宪书院的山长,所以他要以文宪书院为实行乡约的单位。朱子的乡约本来规定以“乡校”为会集场所,而栗谷之所以把书院当成会集场所,是因为乡校是官方的学校,不适合于乡党士庶经常居住往来。而且,书院的成员和乡约的成员基本上一致。栗谷的《乡约》的构造整体上跟朱子的《增损吕氏乡约》几乎一样,但栗谷也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关于立约的方式,《乡约》写得比较详细:“初立约时,以约文遍示同志。择其愿操心检身,迁善改过,以参约契者若干人,会于书院,议定约法,选定都副约正及直月、司货。”“初立约时,会于书院,设先圣先师纸榜,焚香再拜讫,直月持誓告之文,跪于都约正之左。都约正及在位者皆跪,直月读告文毕,约正及在位者皆再拜。”“初立约时,参约之人,各出绵布麻布各一匹米一斗,委司货藏于书院。择斋直谨干者,掌其出入,以为后日庆吊救恤之资。又每年十一月会时,同约各出米一斗,委于司货,司货监收藏之,以续用度。若用之有余,则粜米于民,取其息十分之二,如社仓之法。若用之不足,则同约佥议,量宜加出以补之。布则不敛散,用之将尽,则又各出一匹以足用。若米积渐多,则亦可贸布以储。若年久储蓄渐裕,则有可裒物时,不收合于同约,可以司货所藏用之。随后入约者,亦依初立约例出米布。”栗谷这里所提到的乡约运用费用,跟社仓的费用性格不同,不是直接关系到成员的产业,只不过是运营方式上有相似点而已。朱子的乡约机构没有这个运营乡约费用,所以有事情时每人自己要带果酒等。朱子《增损吕氏乡约》规定,月旦集会读约时,所有成员穿深衣到乡校,设孔子之像于北壁上。栗谷拟立孔子祠堂于文宪书院,乡约也在书院里举行,所以初立约时和月旦读约时,都在书院讲堂上,设大成至圣孔子之位于北壁,设颜子、曾子、子思、孟子之位于东壁,设周子、程伯子、程叔子、朱子之位于西壁,设香炉香合之卓于堂中。文宪公崔冲的祠堂亦开门洒扫,设香炉香合。这样一来,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的书院和重视人际关系的乡约成功地结合在一起,会提高美好的乡村风俗。但,书院也好,乡约也好,都有一定的加入条件,对整个乡村社会的教化,有根本性的限制。所以,栗谷又写了《海州一乡约束》。朝鲜初期乡村有士大夫自治机构“留乡所”,留乡所协助朝廷派来的官员,一起统治乡村老百姓,《海州一乡约束》是以留乡所为中心的对整个乡村社会的“约束”。一乡百姓都参加的这个海州乡会,“上典”和“下人”都要参加。朝鲜是严格的身份制社会,主人和奴仆一起参加同一个乡会,所以有很多不平等的条约,但也有一定的平等性。比如,选拔干部的时候,必一乡齐会,每员各荐一人。道学派主张实行全国化的乡约时,勋旧大臣们之所以激烈反对,是因为他们自己跟下人们一起编制于同一个乡会,会有很多不方便,而且自己当成乡会干部的可能性比较低。这个乡会,跟书院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乡会的干部很可能是乡约的干部,乡约的干部也很可能是书院的干部。

知识出处

朱子学刊·第二十九辑

《朱子学刊·第二十九辑》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书收录了《朱子哲学体系建构的方法学》《朱熹婚丧礼制的推行》《朱熹理学的传播路径及其对徽州日常生活的影响》《戴震与朱熹关系平议》《陈北溪论“命”》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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