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礼”的现实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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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亚朱子学新探:中日韩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7031
颗粒名称: (二)“礼”的现实化问题
分类号: B244.75
页数: 11
页码: 426-4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日本学者荻生徂徕对“礼”的理解和看法。他认为,“礼”是先王所立的“准据”,是人人得以遵守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普遍性又是具体的、历史的,与“事理当然之极”的抽象普遍性有根本不同。因此,作为行为之“准据”的礼虽有普遍意义,但这种普遍性又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与“事理当然之极”的抽象普遍性有根本不同。
关键词: 徂徕学派 日本 理解

内容

如果说,礼是先王所立的“准据”,是人人得以遵守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得“礼”获得了一种普遍性,那么这是否意味中国的“礼”也可同样适用于日本;换言之,“礼”既是普遍的,那么“礼”是否就有通行天下而不受时空限制的魔力?徂徕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他看来,“礼”毕竟是一种制度,而制度总是具体的,故必然是因地制宜、随时变易的;换言之,制度是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必然发生变化的,所以作为行为之“准据”的礼虽有普遍意义,但这种普遍性又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与“事理当然之极”的抽象普遍性有根本不同。为更进一步了解徂徕的这个观点,有必要考察徂徕对“礼”的现实化问题有哪些主要看法,而作为具体案例,我们将从徂徕对朱熹《家礼》的一些看法说起。
  有研究表明《家礼》一书至迟在室町时代(1336—1573)中期即已传入日本,具体地说,应定在室町幕府的足利时代中期即15世纪为宜,然而《家礼》在理论和实践这两个层面上同时引起重视则在德川时代以后。①我们的主人翁荻生徂徕不仅熟知《家礼》,而且还曾付诸实践,宝永二年(1705)徂徕为安葬其妻便采用了《文公家礼》。②不过,徂徕家族在葬礼问题上的态度似乎并不是以儒教为一元的,据载,其祖母及母亲的葬礼按照的则是佛教仪式,祖母葬于佛教的园顿寺,取戒名为“丽心院”,而其母的戒名则是“朝云院高岩春贞大姉”。①然而有趣的是,徂徕弟北溪(1669—1754)逝世后,其家族设计的“木主”是依《家礼》而制的,可见实行的应当是儒葬。②徂徕自己也有一些礼制论著,如《答松子锦问神主制度》一文以及《丧礼略》和《祠堂式及通礼微考》两部专著。③由此可见徂徕的确认真思考过重建“礼制”问题,尤为关注的是“神主”“丧礼”“祠堂”以及《家礼》中的“通礼”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一不是朱熹《家礼》中的核心问题。
  不待说,与《仪礼》及《周礼》主要涉及上层文化的礼仪问题不同,《家礼》的出现意味着长期以来“礼不下庶人”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制定了士庶两层均可通用的冠昏丧祭之礼仪,而《家礼》的这一性质也是使其得到日本儒者(尤其是朝鲜儒者)之重视的缘由所在。由此也表明朱熹并不只是关注心性理气等形上问题,他对儒学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加以落实等现实问题也从来不缺乏热心,而朱熹对礼学的理论关怀也在《仪礼经传通解》这部巨著中得到体现。④然而徂徕一方面在自己的礼学著作中对《家礼》多有援引,另一方面却①分别参见《徂彿先生年譜細君墓表神主一卷》所收《徂彼先生年譜》《母儿鹿氏墓碑銘》,转引自今中宽司:《徂彼學の史的研究》,第8、9页。
  断定宋儒“疏于礼”“宋儒不问礼,动求诸心,妄也”“宋儒不知礼”“宋儒不知礼乐”①等。此宋儒当然主要指程朱,故其又云:“至于程朱解礼乐,专以序和为言,是其意以礼乐为粗迹,以其理为精微。”②仿佛程朱只讲理而不讲礼,即便讲“礼”也是被置于“理”之下,结果把“礼”讲粗了。这口吻颇有点类似于清代中期“以礼代理”思潮中出现的理学批判语气。
  那么,到底程朱如何把礼的问题讲粗了呢?在徂徕看来,问题就出在宋儒和仁斋把“礼”往“理”“性”“德”等概念上靠,而徂徕则坚持认为“礼”就是圣人之道的“礼乐”制度之礼而非抽象的天理或内在的德性。但在礼的具体问题上,徂徕对程朱之“礼”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两点:“神主制”(祭祀时所用的“牌位”“木主”,前者为一般士人及庶民所用,后者则为官僚士大夫所用)和“祭四代”(祭祀祖先至高祖为止)。他在与安积澹泊(1556—1738)的六封书信中反复讨论了“礼”的问题③,其中说道:
  ……又如《家礼》神主制,长尺有二寸,象十二月,凡《礼》用十二,唯天子为然,祭四代,唯诸侯为然,伊川乃用诸庶人,岂非僭邪?大氐孔
  子时学问,专用力于礼,而宋儒不尔。④
  此处“《家礼》神主制”的提法不完全正确,《家礼》中并无“神主制”一篇,仅在卷首附有“木主全式”(又称“神主式”)一图,蹈袭的是程颐《作主式》(《河南程氏文集》卷十),其中确有“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一句。徂徕认为“十二”这个数字不能随便乱用,因为在《礼》经中,凡“十二”之数均为天子专用,故“伊川制”显然有僭越天子之重大嫌疑。至于“祭四代”,涉及祖先祭祀应当祭几代的问题,在宋代,祭三代乃是主流见解,根据北宋不同时期的礼制规定,祭四代须是官一品或正二品以上的官员才有资格,然而程颐和朱熹却力主祭四代,甚至还有祭始祖的主张,显得格外突出。①朱熹后来也意识到“古者官师只得祭二代”,所以不仅祭始祖不免僭越,“遂不敢祭”,甚至“祭四代已为僭”②,故在《家礼》中改变了想法,从祭祀对象中去除祭始祖,但在实际操作中,朱熹根据“损益”原则,仍然主张可以在墓祭时不妨祭始祖,并在家庙中保留“一堂四龛”制。
  然而徂徕却认为“祭四代,唯诸侯为然”,这是有《仪礼·丧服传》等文献根据的,他指责祭四代为“僭越”也并没有夸大其词。但是程朱制定“家礼”的目的不在回复“古礼”,毋宁是在参酌“古礼”的基础上,针对自古缺乏士庶阶层的祭祀礼仪的现象,从而重新制作一部社会基础更为广泛的礼仪新规范,故不宜一概以《仪礼》这类以天子或王公贵族为对象而制定的礼仪规范来加以苛责。徂徕则坚持他“圣人作者之谓也”的信仰,认定礼乐制度非圣人不可作,故朱熹贸然制定“家礼”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大大冒犯了“圣人”③,这就近乎是一种儒教原教旨主义的态度。其实徂徕此说与仁斋批评朱熹擅自制定“家礼”的说法如出一辙。④不过正如后述,徂徕将“礼”分成三个层面,在“行礼”层面上,徂徕也主张可以“斟酌己意”“求合人情”而不能“责其必合先王之礼”(详见后述)。
  值得深思的是,徂徕自己在《祠堂式及通礼微考》这篇短文所设计的“牌位”中,规定“主龛”之上分别自左至右赫然设立“始祖、二代、三代、四代”四龛,俨然是“一堂四龛”制,亦即朱熹《家礼》卷一“通礼·祠堂·为四龛以奉先世之神主”条的翻版。可见,徂徕在经典解释学上对程朱“祭四代”或“祭始祖”之主张批评甚严,然在具体的礼仪层面上,他不但主张祭祖先,且认为可以“祭四代”。当然,徂徕的这项设计要把朱熹的《家礼》借用到日本社会当中,使之成为日本社会丧祭礼仪方面活学活用的典范。
  问题是,徂徕何以不参酌日本上古时代的“古礼”而要“隐蔽”地参酌他所“痛恶”的朱熹所作之《家礼》呢?这个问题颇为复杂,简单而言,所谓日本上古之礼,或许只是历史想象,徂徕根据他对中日上古史的通盘了解,认为“日本古礼以圣人之礼为本”,意谓在上古日本同样存在与中国“圣人之礼”一样的礼,但他承认这些古礼早已失传,现在连痕迹都找不到了。①这就不免令人怀疑,既然当今已不存在,徂徕又根据什么可以判定上古时代的中日两国存在着同样的“礼”,对此问题,其实徂徕已经无法回答。其实,所谓日本古礼,主要指天皇或公家的社会阶层存在的贵族之礼,而在士庶社会中,自古就不存在丧祭之礼,例如宝永七年(1710)由水户藩儒制定并上呈给幕府的《礼仪类典》这部礼书卷帙堪称浩大,共达一千卷,其中就有大量平安时代以来朝廷及公家举行重大礼仪的相关记录,但显然与士庶社会的丧祭礼仪无关。对徂徕而言,他不得不承认“吾邦”日本的“先王”没有指定丧祭礼仪,因此在如何制定“神主”或“神版”等问题上就颇为花费他的心思,他说:
  吾邦先王不定丧祭礼,今国家复无定制。君子之生于斯邦也,亦行己之志,以俟后圣人,苟非中礼,可以为王者师,如之何,其可也?茂卿谨按,主与版,意谓自别,主者庙之主也,有庙有主,无庙无主,毁庙藏焉瘗焉,所以寓神也。故六孔相通,神集于虚。初丧无主,则设魂帛,师行载毁庙主,无毁庙主则以币及圭祭之。奉而出以代之,是岂有题识乎?①所谓“主与版”是指神主与神版。“神主”与家庙有关,“无庙”则无须设“神主”,一般说来,在唐代之前士大夫阶层并没有建“家庙”的制度,至于“神版”,在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是晋荀勖所制的“神版”,为一般士人及庶民所使用。开首所云“吾邦先王不定丧祭礼,今国家复无定制”,讲的是公认的一项事实。②从上引这段文字来看,徂徕关心的是如何制定当时日本并无定制的丧礼以及与此有关的“神主”。
  关于这一问题,徂徕与澹泊之间的往来书信有反复讨论。这场讨论的背景大致是:澹泊侍从的水户藩主德川光圀(1628—1700)以及澹泊师朱舜水(1600—1682)都热衷于“儒礼”改革,特别是光圀还按照《家礼》及中国礼仪为其家族在水户城建造了儒式墓地,并亲自撰述《丧葬仪略》,颁发给藩士及家臣,以图在水户藩推广儒家礼仪的实践③;与此同时,澹泊正在主持“大日本史”的编纂工作,对日本历史上的各种制度问题例如度量问题应当很熟悉,而徂徕若要重新制作神主,必涉及中国古代的尺寸如何转化为日本的尺寸等技术问题。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故徂徕与澹泊之间的礼制讨论最为广泛和深入。值得注意的是,澹泊在回复徂徕《复安澹泊》第3书时的一个说法:
  至于神主,府下士人,家家多所有,其制不合于礼。祭四代为僭,则凡为人子者,必有所不安矣。尝闻司马温公据荀勖《礼》作牌子,伊川杀诸侯之制,作神主,又以仪起始祖之祭。朱子后来觉似僭,不祭始祖,而祭四代。及作主之制,一从伊川之说,则朱子亦不免有疏漏处乎?此非敢轻议古人,亦欲考究切近之事也。今士人家不用木主而用牌子可乎?温公之制可据乎?战别有式乎?倘用木主,则其制如何而可乎?但祭祖祢,不及高曾为得乎?冀暇日命侍史劄记足下祭享之礼,及木主之式见投,则何貺如之,千万恳祈!②
  他向徂徕介绍道,在水户藩内的士人,几乎家家都有“神主”,只是其制作并不完全合乎礼制,故在书信末尾,澹泊向徂徕请教了一系列有关丧礼的问题,希望得到徂徕的《木主之式》的大著,这大概是由于澹泊听闻徂徕已完成《丧礼略》或《祠堂式》等论著。书信中谈到有关伊川的《作主式》以及朱子《家礼》中的相关议论,还有“祭四代”等问题,澹泊对此也表示有所不满,以示对徂徕意见的赞同。在接下来的《答荻徂来书》第5书中,澹泊向徂徕透露自己家族“据《家礼》而修祭祀者”“据伊川式制木主以来”已经有“六七十年”的历史,并竭力主张士庶祭祀还是应以《家礼》为准,指出:“推之而言,府下之士皆然,岂啻府下,四方之士遵用《家礼》皆当然。”③可见,在徂徕之前,至少在水户藩的儒士阶层,依照《家礼》实行祭祀已经很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徂徕在面对“礼”如何现实化的问题之际,提出应将“礼”划分为“制礼”“传礼”“行礼”三种不同层次来分别思考。①事实上,“行礼”一说正是徂徕为应对“礼”的现实化问题所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制礼”当然属于“三代圣人”之事,“传礼”则是指“仲尼之徒”所做的各种礼书如《礼记》之类,问题是在“行”的层面上人们究竟应当怎么做?徂徕首先指出在“行礼”层面上,存在“古今华夏之分”,他说:
  至于行礼焉者,乃有古今华夷之分焉,古之时,夏之礼不得行诸殷,殷之礼不得行诸周,周以后皆然。异代之礼,悖时王之制,臣子所不得为也。故繁文末节之至琐屑,或如可不必拘者,虽仲尼之圣,亦皆详问而固守之,凡《戴记》诸书所载,所以钦时王之制也。是古之行礼焉者为尔,后世则殊是。这是说,“行礼”是随着时代及地域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因此应当随时变易,不可执定一时之礼而不变,由夏至殷而至周,莫不皆然,讲的似乎是大道理。然而作为随时变易的“行礼”由谁来制定,这却是一个大问题,徂徕指出:
  故世之行礼者,于其无时王之制者,则不得已。遥取先王之礼,以己意斟酌以行之,如温公、朱子是也。既已斟酌,岂责其必合先王之礼乎?
  “温公”指司马光的《书仪》,“朱子”则是指朱熹的《家礼》,这两部宋代最著名的礼书乃是“遥取先王之礼,以己意斟酌”而制定的,既然是“斟酌”,那么就不必尽合“先王之礼”,这里突出了“斟酌”的重要性。如何“斟酌”呢?例如日本:
  况吾邦先王不制丧祭之礼,是以世之人莫有所遵守,则又苦于三代先王之礼难读,乃近取朱子《家礼》,而代殊土殊俗殊,故亦不得一一遵守以行之,则又必以己意斟酌其所宜,而后始得行之。
  这是说,日本现在流行使用朱子《家礼》乃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由于中国与日本之间存在“代殊土殊俗殊”的巨大差异,所以不能生搬硬套《家礼》,而应当“以己意斟酌其所宜”,亦即应当考虑日本的特殊性而加以必要的转变。的确,《家礼》所涉及的冠昏丧祭四个方面的礼仪传入日本后,被日本儒者所吸收容纳的其实大多只有“丧祭”部分,因为“冠昏”礼仪显然与日本社会的习俗相距甚远,因此德川儒者对此几乎没有关注。
  不过问题的关键还是如何“斟酌”,对此,徂徕根据《礼记》等记载,指出斟酌的依据在于“人情”,他说:
  夫斟酌者何?求合人情也。传曰:“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引者按,语见《礼记·问丧》)则圣人之制礼,本于人情矣。故今行礼而求合人情,可谓弗悖已。……昔者宰我欲短丧,仲尼曰:“女安则为之。”(引者按,语见《论语·阳货》)虽责辞乎?然其所期必在心之安已。今足下(引者按,指澹泊)以心之安不安为说,可谓知礼之意已。不佞乃谓程朱之礼,使其自行之而已,亦何不可也?
  可见,所谓“斟酌”无非就是要求“合人情”,特别是徂徕以孔子答宰我“三年之丧”的问题时所说的“女安则为之”为据,提出了“心之安”这一心理活动才是最终判断如何“行礼”的依据,至于徂徕对孔子的这句话存在严重误读,我们会在后面再谈,有趣的是,徂徕在行礼的层面上竟然认可了程朱之礼,认为亦不妨依此为之。关于这一点,徂徕还有进一步的阐述:
  不佞曰:以制礼言之,程朱之拟圣人,非也;以传礼言之,程朱之乱古制,非也;若以行礼言之,程朱之礼亦可,世俗之礼亦可,特以己心斟酌先王之礼亦可。夫先王之礼既不可全行于今,则人人以己心所安断之可也。人异性,心如面,其心所安,人人而异,庸何伤乎?祇人安于习,故习于世俗之礼者,不以程朱所定为安,亦犹足下以程朱之制为安也,是亦不可不知如此。①
  可见在“制礼”和“传礼”的问题上,尽管徂徕对程朱的批判甚严,然而在“行礼”问题上,徂徕表现出一种相当灵活的态度,其实这种态度在日本吸纳和改造中国儒学的过程中毋宁是一种常态。例如早徂徕一代的朱子学者山崎闇斋(1618—1682)就曾强调:“朱子既多用俗礼,能考古礼,深酌其意而行诸时宜者,可谓儒者之事也。”他甚至假设朱子若生于日本,那么朱子亦肯定会根据日本情况来制作《家礼》,因此“拘泥于《家礼》,绝非所谓善得朱子之旨而用《家礼》者也。若能得礼之本,据事实之宜而行之,可谓得朱子之本意也”①。换言之,善得朱熹之本意者,就应当对其《家礼》活学活用并根据日本之时宜而加以适当修正。其实,这层道理不唯闇斋、徂徕知之,朱熹又何尝不知,如其曰:“某尝说,使有圣王复兴,为今日礼,怕必不能悉如古制。今日要得大纲是,若其小处亦难尽用。”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异性,心如面”这一可谓是徂徕学的独特“心性论”,他强调人性人心是具体的特殊的,人人不同,各各有异,根本不存在什么同一的人性或人心之本质,据此,“行礼”也就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可见,徂徕在现实层面上,他欲通过对中国礼仪的相对化来建构“礼”的多元化,即便中国的先王之礼再如何崇高,一旦落在现实世界,由于中日两国“代殊土殊俗殊”,差异太大,因此也就必须打破中国礼仪一元化,不论是“程朱之礼”还是“世俗之礼”,都可根据自己民族的“心情”来做出选择,而不能以“崇华”情结来对待中华文化,例如徂徕曾经奉劝一位慕“华风之深”的友人道:“且三代而后,虽中华,亦戎狄猾之,非古中华也。故徒慕中华之名者,亦非也。”③可见,徂徕对于“慕华”现象是有清醒意识的,故称徂徕为慕华者,可能徂徕并不认同。须指出的是,他在与安积澹泊探讨的是日本社会究竟应该如何“行礼”的问题,所以徂徕所说的“斟酌”并不是针对中国人而言,乃是针对当时日本人而言的,这一点我们也不能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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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朱子学新探:中日韩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上册

《东亚朱子学新探:中日韩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上册》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这部《东亚朱子学新探——中日韩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是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日韩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的结项成果,并于今年被认定为是成果。全书共由四篇三十七章组成,近九十万字,吴震教授主编,由海内外中国哲学领域的一线学者组成的性团队合作分篇撰写,代表了当代朱子学研究的前沿的成果。本书的四篇结构是:一、“东亚儒学与中国朱子学”;二、“日本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三、“韩国朱子学的传承与创新”;“比较研究与回顾综述”;后是两篇“附录”,分别是“近十年来日本朱子学研究论著简目”、“近十年来韩国朱子学研究论著简目”。本书进一步拓展了朱子学研究领域的深度与广度,可以认为,通过本书的出版,“东亚朱子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已有充分理由得以成立(如同有别于“西方哲学”的“东亚儒学”或“东亚哲学”已渐形成一般),进而,本书的出版也得以重新展现了中国哲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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