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朱熹对《诗经》抒情主体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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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诗经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450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朱熹对《诗经》抒情主体性的确认
其他题名: 以“淫诗”说为中心
分类号: I207.22
页数: 35
页码: 80-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在《诗经》研究中对抒情主体性有明显确认,对《诗三百》相当一部分作品的抒情角度做了第一人称的认定,包括“淫诗”和“婚恋”、“行役”等多种主题。这些主题一直是中国古代抒情诗传统中的主要部分。
关键词: 朱熹 诗经 文学研究

内容

[“淫诗”说的内容及意义“淫诗”的具体篇目“淫诗”之外的自抒其情例]
  所谓对抒情主体性有明显确认,即对《诗三百》的作者(抒情主人公)做出以第一人称叙述的明确判断。从《诗集传》及朱熹关于《诗经》的其他论著来看,朱熹对《诗三百》相当一部分作品的抒情角度做了第一人称的认定。这以“淫诗”说最为典型。朱熹指出所有“淫诗”都是“自作”。但朱熹指出“自作”的又不仅限于“淫诗”,对于“淫诗”之外的许多作品,朱熹对其抒情主人公也作了第一人称的有效确认。朱熹确认为第一人称自叙其事、自抒其情的作品,包括“婚恋”、“行役”等多种主题,而这些主题一直是中国古代抒情诗传统中的主要部分。
  一、“淫诗”说的内容及意义
  “淫诗说”是朱熹的一个重大贡献,《诗集传》认定《国风》中有若干作品是男女淫佚之作,在诗经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淫诗”说的核心内容,实即马端临所云:
  以文公之《诗传》考之,其指以为男女淫佚奔诱而自作诗以叙其事者,凡二十有四:如《桑中》、《东门之》、《溱洧》、《东方之日》、《东门之池》、《东门之杨》、《月出》,则《序》以为刺淫,而文公以为淫者所作也;如《静女》、《木瓜》、《采葛》、《丘中有麻》、《将仲子》、《遵大路》、《有女同车》、《山有扶苏》、《萚兮》、《狡童》、《褰裳》、《丰》、《风雨》、《子衿》、《扬之水》、《出其东门》、《野有蔓草》,则《序》本别指他事,而文公亦以为淫者所自作也。①
  马端临指出,朱熹确认《诗经·国风》中若干作品是“男女淫佚奔诱而自作诗以叙其事”,具体情况则又分为二种类型:1、《序》以为刺淫,而朱熹以为淫者所作;2、《序》本别指他事,而朱熹亦以为淫者所自作。《序》是不承认这些作品是“自作”的,要么说成是“刺淫”,要么别作他说,朱熹则一概认为是“淫者所自作”。
  以《鄘风·桑中》篇为例,《序》云“刺奔也。卫之公室淫乱,男女相奔,至于世族在位,相窃妻妾,期于幽远。政散民流而不可止。”朱熹《诗集传》云:“卫俗淫乱,世族在位,相窃妻妾;故此人自言将采唐于沫,而与其所思之人,相期会迎送如此也。”《诗序辨说》云:“此诗乃淫奔者所自作,《序》之首句以为刺奔,误矣。”相比之下,《诗集传》“卫俗淫乱,世族在位,相窃妻妾”数句,实际承袭于《序》,但《诗序辨说》特地点明:“此诗乃淫奔者所自作,《序》之首句以为刺奔,误矣。”这里首先凸显的是诗之作者的差异,其次则是创作目的上的差异。
  朱熹所认定的“淫诗”无一例外的属于“变风”之列,《诗大序》云:“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异俗,而‘变风’、‘变雅’作矣。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讽其上,达于事变,而怀其旧俗者也。”这一节实际包含以下两种认识:一、“变风”、“变雅”的作者是国史。二、其创作目的是“讽其上。”
  《序》指出若干作品“刺奔”,即是从这些作品中看出了“人伦之废”。在具体解说这类作品时,《序》将其作者处理成事件的局外人(“国史”一类人),他只是以第三人称的身份来叙述这现象,他的目的乃是要抨击这淫乱之事尤其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政治背景。在淫乱现象与造成淫乱现象的政治背景之间,《序》所关注的是后者。生死场的小儿女还不足以成为《序》所刺的对象,《序》的指向是为政者。《序》对个人行为并不热心,而是追究社会现象的责任者。《鄘风·桑中》篇,《序》云“刺奔”,但所刺未必是具体的淫奔之人,它的批评指向乃是“卫之公室淫乱”与“政散民流而不可止”。“公室淫乱”不是个人事件而是国家行为(《大序》云“上以风化下”,亦可说明汉学诗经学体系极其强调公室对大众行为的影响),“政散民流而不可止”更是政治事件。这样的处理方法,实际是将《鄘风·桑中》当作美刺国事的政治诗,而非一般性质的抒情诗。
  《诗序辨说》则点明其是“淫奔者所自作”。既然是“自作”,便是淫佚奔诱之人以第一人称自歌其事、自抒其情。《诗集传》点明“此人自言将采唐于沫,而与其所思之人,相期会迎送如此也。”朱熹分明看到了这点:诗人(抒情主人公)陶醉在儿女私情中,情不自禁地唱着幸福的歌。诗人(抒情主人公)与其所思之人之间的“期会迎送”完全是男女间的个人的行为。陶醉在男欢女爱中的诗人(抒情主人公),他的脑子里哪有什么“卫之公室淫乱”与“政散民流而不可止”的概念呢?尽管《诗集传》承袭《序》云“卫俗淫乱,世族在位,相窃妻妾”,但这只是作为一个后来的阐释者在认识层面上的追溯性解释,而与诗人自身无关。尽管朱熹从理学的立场批判了该篇的男女私情,目之为“淫诗”,但对其抒情主体性却无疑是做了正确的认定。
  《朱子语类·<诗>一·纲领》余大雅记朱子云:
  《桑中》之诗,礼义何在?王(作文按:王德修)曰:他要存戒。曰:此正文中无戒意,只是直述他淫乱事耳。某今看得《郑诗》自《叔于田》等诗之外,如《狡童》、《子衿》等篇,皆淫乱之诗,而说《诗》者误以为刺昭公,刺学校废耳。《卫诗》尚可,犹是男子戏妇人。《郑诗》则不然,多是妇人戏男子,所以圣人尤恶郑声。(80/2068)
  “此正文中无戒意,只是直述他淫乱事耳。”朱熹涵泳文本,求诗意于辞之中,以此种方法为指导,自不难发现正文中无戒意,只是直述淫乱之事而已,故此诗并无礼义。《诗序辨说·桑中》对此有详辨,其词云:
  或者以为刺诗之体,固有铺陈其事,不加一辞,而闵惜惩创之意,自见于言外者。此类是也。岂必谯让质责,然后为刺也?此说不然。夫诗之为刺,固有不加一辞而其意自见者,《清人》、《倚嗟》之属是已。然尝试玩之,则其赋之之人,犹在所赋之外,而词意之间,犹有宾主之分也。岂有将欲刺人之恶,乃反自为彼人之言,以陷其身于所刺之中而不自知也哉?其必不然也,明矣。又况此等之人,安于为恶,其于此等之诗,计其平日,固已自其口出而无惭矣。又何待吾之铺陈而后始知其如此,亦复畏吾之悯惜而遂幡然遽有惩创之心耶?以是为刺,不惟无益,殆恐不免于鼓之舞之,而反以劝其恶也。
  朱熹在“求诗意于辞之中”的方法指导下,发现了该篇不过是淫者“直述他淫乱事”;接着以“岂有将欲刺人之恶,乃反自为彼人之言,以陷其身于所刺之中而不自知也哉?”与“以是为刺,不惟无益,殆恐不免于鼓之舞之,而反以劝其恶也”两条理由来进一步反驳其为刺诗之说。这两条理由是出于情理的推测,但基本合于事实。相反,《序》认定其为刺诗,则与情理不合。
  《诗序辨说·桑中》又云:
  或者又曰:诗三百篇皆雅乐也,祭祀朝聘之所用也。桑间、濮上之音,郑、卫之乐也,世俗之所用也。雅、郑不同部,其来尚矣。且夫子答颜渊之问,于郑声亟欲放而绝之。岂其删诗,乃录淫奔者之词,而使之合奏于雅乐之中乎?亦不然也。“雅”者,《二雅》是也。“郑”者,《缁衣》以下二十一篇是也。“卫”者,《邶》、《鄘》、《卫》三十九篇是也。“桑间”,《卫》之一篇《桑中》是也。《二南》、《雅》、《颂》,祭祀朝聘之所用也。“郑”、“卫”、“桑”、“濮”,里巷狭邪之所歌也。夫子之于郑、卫,盖深绝其声于乐以为法,而严立其词于诗以为戒。如圣人固不语乱,而《春秋》所记,无非乱臣贼子之事。盖不如是,无以见当时风俗事变之实,而垂监戒于后世,故不得已而存之。所谓道并行而不相悖者也。今不察此,乃欲为之讳其郑、卫、桑、濮之实,而文之以雅乐之名。又欲从而奏之宗庙之中,朝廷之上,则未知其将以荐之何等之鬼神,用之何等之宾客?而于圣人为邦之法,又岂不为阳守而阴叛之耶?其亦误矣。曰:然则《大序》所谓止乎礼义,夫子所谓思无邪者,又何谓邪?曰:《大序》指《柏舟》、《绿衣》、《泉水》、《竹竿》之属而言。以为多出于此耳,非谓篇篇皆然,而《桑中》之类亦止乎礼义也。夫子之言,正为其有邪正美恶之杂,故特言此。以明其皆可以惩恶劝善,而使人得性情之正耳。非以《桑中》之类,亦以无邪之思作之也。曰:荀卿所谓诗者中声之所止,太史公亦谓三百篇者,夫子皆弦歌之,以求合于《韶》、《武》之音。何邪?曰:荀卿之言,固为正经而发,若史迁之说,则恐亦未足为据也。岂有哇淫之曲,而可以强合于《韶》、《武》之音也耶?
  此处反复强调的是,如《桑中》之类的“淫诗”并非止于礼义,且不属于雅乐。“雅者,《二雅》是也。郑者,《缁衣》以下下二十一篇是也。卫者,《邶》、《鄘》、《卫》三十九篇是也。桑间,《卫》之一篇《桑中》是也。《二南》、《雅》、《颂》,祭祀朝聘之所用也。‘郑’、‘卫’、‘桑’、‘濮’,里巷狭邪之所歌也。”
  春秋以前,诗乐不分,先秦传诗者,本有诗、乐二派①。朱熹于此径直以具体诗之作品界定音乐之雅郑,未免有失武断。朱熹言下之意,《国风》只有《二南》是雅乐,《桑中》一类的作品是哇淫之曲,不可以强合于《韶》、《武》之音。这衍生出后代“《诗》有入乐不入乐”之分的论断,但这一派意见并未被学界普遍认同。顾颉刚于此有详辩②。但朱熹从纯文本出发,求诗意于辞之中,清醒地认识到这类作品的特殊性质,指出其创作本身无关礼义,而只是当事人自言其事,则可谓独具只眼。
  正是从涵泳文本出发,朱熹看出《郑诗》如《狡童》、《子衿》等篇,皆淫乱之诗。《朱子语类》中颇多关于《狡童》一诗的讨论,如:
  问:“《狡童》,刺忽也。”……曰:“如此解经,尽是《诗序》误人。郑忽如何做得狡童!若是狡童,自会托婚大国,而借其助也。谓之顽童可也。许多《郑风》,只是孔子一言断了曰:‘郑声淫!’如《将仲子》,自是男女相与之辞,却干祭仲、共叔段甚事?如《褰裳》,自是男女相咎之辞,却干忽与突争国甚事?但以意推看《狡童》,便见所指是何人矣。”(81/2108,吴琮记)
  江畴问:“《狡童》,刺忽也。”……“诗人之意,本不如此。何曾言‘狡童’是刺忽?而序《诗》者妄意言之,致得人如此说。圣人言‘郑声淫’者,盖郑人之诗,多是言当时风俗男女淫奔,故有此等语。《狡童》,想说当时之人,非刺其君也。”(81/2109,黄卓记)
  《序》者将《诗三百》看作国史一类人的政治美刺诗,不承认“淫诗”一类作品的抒情主体性。对于“淫诗”,要么说成是第三者在“刺淫”,要么干脆另做别解。前者的典型是《桑中》,后者的典型是《狡童》。《狡童》本文与郑忽之事全无干系,而《序》者竟能让二者发生关系。《狡童》诗辞,分明是小儿女娇嗔戏谑口吻,而《序》竟云:“刺忽也。不能与贤人图事,权臣擅命也。”真是不可思议!《诗序辨说·狡童》云:“昭公尝为郑国之君,而不幸失国,非有大恶,使其民疾之如寇仇也。况方刺其不能与圣人图事,权臣擅命,则是公犹在位也。岂可忘其君臣之分,而遽以狡童目之邪?且昭公之为人,柔懦疏阔,不可谓狡。即位之时,年已壮大,不可谓童。以是名之,殊不相似。而《序》于《山有扶苏》所谓狡童者,方指昭公之所美。至于此篇则遂移以指公之身焉。则其舛又甚。而非诗之本旨明矣。大抵《序》者之于郑诗,凡不得其说者,则举而归之于忽。”朱熹已明辨其说鄙陋荒疏之处,且指出《序》者于郑诗的一贯态度,凡不得其说,则作离奇之政治比附。《将仲子》、《褰裳》之篇皆是也。
  马端临云:
  如《序》者之说,则虽诗辞之邪者,亦必以正视之,如《桑中》刺奔,《溱洧》刺乱之类是也;如文公之说,则虽诗辞之正者,亦必以邪视之,如不以《木瓜》为美齐桓公,不以《采葛》为惧谗,不以《遵大路》、《风雨》为思君子,不以《褰裳》为思见正,不以《子衿》为刺学校废,不以《扬之水》为闵无臣,而俱指为淫奔谑浪要约赠答之辞是也。①
  马端临对朱熹认定这些作品是“淫者自作”的做法极不理解。其实,读诗的指导思想不同,对于“淫诗”的认识自然是迥异了。马端临走的依旧是汉儒的老路子,是“求诗意于辞之外”,而朱熹则是“求诗意于辞之中”。汉学诗经学的传统是求字面意思以外的特殊政治喻义,朱熹的第一要义则是以“涵泳文本”为先。以《序》为核心的汉学诗经学,其说诗之弊,正在于于礼义求之过多、过深。汉儒说诗,非美即刺,大抵看中《诗经》的政治意义。于文本自身无关政治讽喻的作品,必定要用比兴一类的手法,类比傅会。这样的做法,自然难免穿凿与牵强。朱熹对汉儒如此说诗的危害认识得很清醒。汉儒的做法,实际是置《诗三百》为政治之附庸,抹杀了其作为文学作品的文本独立性地位。朱熹虽然也重视《诗经》的教育意义,但却是以承认其作为文学作品的文本独立性为前提的。所以朱熹能够大胆指出这些作品是“淫者自作”。尽管朱熹从理学的立场否定了这种男女私情,目之为“淫诗”,但毕竟为后人认识这类诗的抒情性指明了方向。《序》的阐释取消了这类诗歌在一般意义上的抒情性,而将其处理成纯粹的政治美刺诗。朱熹则对这类诗歌的抒情主体,做出了合理而有意义的确认。
  朱熹认定这些篇是“淫诗”,是“男女淫佚奔诱而自作诗以叙其事”,在诗经学史上有重要意义。尽管出于理学的立场,朱熹对诗中其人其事持贬斥态度,只把它当作“劝惩”的反面教材;但肯定它是写男女私情之作,已经是对传统汉学诗经学的巨大突破。我们不必指望封建时代的理学大师认同和讴歌这些男女私情之作(不必说朱熹,即使方玉润也做不到),但是到了现代社会,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时代,却很容易地从个性解放、恋爱自由的立场来对其精神大加歌唱。20世纪以来的阐释者津津乐道这些作品的抒情精神,认定它是最本原的人性、最纯洁的爱情、最明亮的歌唱,将它视作中国爱情诗的源头,是中国抒情精神的无尽藏。宋儒从旧道德的立场,对其加以鞭挞;20世纪的阐释者又从新道德和审美的立场,对其加以歌唱。态度尽管如此不同,但对其性质的认定却没有两样。歌颂其追求爱情的精神是最后的胜利,认定其男女私情的性质则是扫除路障的关键所在。朱熹的认识显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朱熹已经感受到其强烈的抒情精神,感受它是来自生命最深层的呼喊与歌唱,但对此,理学大师不是认同和迎合(时代不具备这样的可能性),而是质疑和恐慌。因为这恰恰是赤裸的“人欲”,是“天理”的对立物。它是对秩序和权威(礼节纲常)的挑战,它的泛滥导致的将是制度的崩溃和灭亡。作为封建卫道的理学大师,不可能接受它(这种自由精神)存在的合理性。但比之王柏“删之惟恐不及”的窘迫紧张,朱熹要从容和高明得多。蛮力的抵制是治标之策,难以治本;朱熹却是要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一问题。所以朱熹用了“思无邪”的“劝惩”说将其纳入自己的整个理学体系(关于朱熹以“思无邪”为核心的“劝惩”说,后文将详论)。对“淫诗”在策略上的重视,反过来说明朱熹对其抒情精神的感受程度。只是朱熹万万没有料到,20世纪文学本位的诗经阐释学正是从他那里得到启发,从他对这些作品的抒情性质的认定出发,来颠覆他所维护的礼节纲常。对抒情精神的体认对旧的道德体系竟有如此大的破坏力!笔者以为,对抒情主体性的确认,是以文学观点看待《诗经》的第一个重要标志。
  二、“淫诗“的具体篇目
  至于“淫诗”的具体篇目,学界在认识上也有一定差异。马端临认定是24篇。周予同亦云:
  其所作《诗集传》,以为男女淫佚之诗,计二十四:一、《邶风·静女》;二、《鄘风·桑中》;三、《卫风·木瓜》;四、《王风·采葛》;五、《丘中有麻》;六、《郑风·将仲子》;七、《遵大路》;八、《有女同车》;九、《山有扶苏》;十、《萚兮》;十一、《狡童》;十二、《褰裳》;十三、《东门之》;十四、《丰》;十五、《风雨》;十六、《子衿》;十七、《扬之水》;十八、《出其东门》;十九、《野有蔓草》;二十、《溱洧》;二十一《陈风·东方之日》;二十二《东方(作文按:应作“门”)之池》;二十三《东门之杨》;二十四、《月出》。①
  不难看出周予同关于“淫诗”篇目的认定,实际承袭马端临。曹虹则云:
  但细考《诗集传》,不难发现,以上二十四篇之中,所引《东方之日》应是《齐风》而非《陈风》,《郑风·出其东门》一诗朱熹也并未定其为淫佚之作;二十四篇之外,则尚有数篇被认定为男女私情者。①
  按:曹说是。《郑风·出其东门》篇,《诗集传》于其首章云:“人见淫奔之女而作此诗。以为此女虽美且众,而非我思之所存,不如己之家室,虽贫且陋,而聊可以自乐也。当时淫风大行,而其间乃有如此之人,亦可谓能自好而不为习俗所移矣。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岂不信哉!”《诗序辨说》则云:“此乃恶淫者之辞。”《朱子语类·〈诗〉一·纲领》亦云:“《出其东门》却是个识道理人做。”(80/2068,余大雅记)据此,该篇非但不是淫佚之作,而且还是淫佚的对立面。其作者(抒情主人公)非但不淫佚,反而以忠贞为朱熹所高度赞扬。马端临、周予同的意见,显然不合朱熹原意。
  曹虹所定“淫诗”为26篇,在马端临、周予同24篇中剔除《郑风·出其东门》1篇,增加《陈风·东门之枌》、《陈风·防有鹊巢》、《陈风·泽陂》3篇。今笔者细检《诗集传》与《诗序辨说》,以为在曹虹26篇之外,尚可增加《卫风·氓》、《王风·大车》2篇,朱熹实际认定为“淫诗”者为28篇。另外,《郑风·叔于田》一篇,朱熹的态度在疑是之间。
  《卫风·氓》篇,《序》云:“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加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故序其事以风焉。美反正,刺淫佚也。”《诗序辨说》云:“此非刺诗。”《诗集传》云:“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既云“淫妇”“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自当属于“淫诗”之例。《王风·大车》篇,《诗集传》首章云:“周衰,大夫犹有能以刑政治其私邑者,故淫奔者畏而歌之如此。”末章又云“民之欲相奔者,畏其大夫,自以终身不得如其志也。故曰:生不得相奔以同室,庶几死得合葬以同穴而已。‘谓予不信,有如皦日’,誓约之辞也。”据此,该篇乃欲相奔者誓约之辞,当属淫者自叙其事之例。《郑风·叔于田》篇,序云:“刺庄公也。叔处于京,缮甲治兵,以出于田,国人说而归之。”《诗集传》首章云:“段不义而得众,国人爱之,故作此诗……或疑此亦民间男女相悦之辞。”《诗序辨说》云:“国人之心贰于叔,而歌其田狩适野之事,初非以刺庄公,亦非说其出于田而后归之也。或曰:段以国君贵弟,受封大邑,有人民兵甲之众,不得出居闾巷,下杂民伍,此诗恐其民间男女相说之词耳。”按:凡《诗集传》、《诗序辨说》云“或曰”者,若不接以“此说误矣”之类的断语(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极少),则是表明朱熹认为此说有可取之处,可作为另一种意见并存。盖当时学风开明,学者之间,讨论往还,师徒讲习,教学相长。于一篇文字,师生朋友或各有见。此一例,或即朱熹本持“国人爱之(段)”之意见,后又得弟子或朋友启发,觉“民间男女相说之词”一说亦能成立,而己之前说未必尽善,故存之。故此篇亦可视为淫者自叙其事例。
  今将“淫诗”篇目以及《小序》与朱熹的主要意见,列表于下(附录12)。
  《诗集传》于《郑风》总结云:“郑卫之乐,皆为淫声。然以诗考之,卫诗三十有九,而淫奔之诗才四之一。郑诗二十有一,而淫奔之诗已不翅七之五。卫犹为男悦女之辞,而郑皆为女惑男之语。卫人犹多刺讥惩创之意,而郑人几于荡然无复羞愧悔悟之萌。是则郑声之淫,有甚于卫矣。故夫子论为邦,独以郑声为戒而不及卫,盖举重而言,固自有次第也。诗可以观,岂不信哉!”如笔者所考,《诗集传》实际认定为“淫诗”者,卫诗4篇,郑诗15篇。郑诗合于“七之五”之数,卫诗则远不及“四之一”,恐朱熹“四之一”之语未作考究。
  马端临将这些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序以为刺淫,而朱熹以为淫者所作;二、序本别指他事,而朱熹亦以为淫者所自作。这两种类型的划分诚为有见,但其对具体作品的归属不无商榷的余地。马端临的第一种类型包括《鄘风·桑中》、《郑风·东门之》、《郑风·溱洧》、《齐风·东方之日》、《陈风·东门之池》、《陈风·东门之杨》、《陈风·月出》7篇作品。今检《诗集传》与《诗序辨说》,并依朱熹诗经学义例,当补入《王风·大车》、《陈风·东门之枌》、《陈风·泽陂》、《郑风·野有蔓草》4篇。前3篇马端临未将其收入“淫诗”例,后1篇马端临误入第二种类型。而马端临7篇之中,《陈风·东门之杨》似当剔出。《陈风·月出》则是一种特殊情况。
  《郑风·溱洧》,《序》云:“刺乱也。兵革不息,男女相弃,淫风大行,莫之能救焉。”《诗集传》首章云:“此诗淫奔者自叙之辞。”是《序》亦看出了该篇与“淫”有关,但其批评指向是政乱礼坏,“淫风大行”则是它的结果之一和具体表现。《齐风·东方之日》,《序》云:“刺衰也。君臣失道,男女淫奔,不能以礼化也。”《诗序辨说》云:“此男女淫奔者所自作,非有刺也。其曰君臣失道者,尤无所谓。”此例亦同。《鄘风·桑中》、《郑风·东门之》、《郑风·溱洧》三篇,于《序》而言,义例全同,“刺奔”、“刺乱”、“刺衰”,言辞虽异,其意则同(实皆“刺淫”)。于朱熹而言,则皆认定为淫奔者所自作,非有刺也。《郑风·东门之》篇,《序》云:“刺乱也。男女有不待礼而相奔者。”《诗集传》首章云:“门之旁有,之外有阪,阪之上有草,识其所与淫者之居也。室迩人远者,思之而未得见之辞也。”义例同于《鄘风·桑中》、《郑风·东门之》、《郑风·溱洧》三篇,马端临以之入“序以为刺淫,而文公以为淫者所作”例,正得其意。而《诗序辨说·东门之》却云:“此序得之”,尤为费解。依朱熹诗经学一贯体例,当云“此男女淫奔者所自作,非有刺也”,何可言“此序得之”?是朱熹为学于谨严之外,亦偶有疏忽。一书之中,义例或亦不能贯彻始终。
  《王风·大车》,《序》云:“刺周大夫也。礼义陵迟,男女淫奔,故陈古以刺今大夫不能听男女之讼焉。”《诗集传》首章云:“周衰,大夫犹有能以刑政治其私邑者,故淫奔者畏而歌之如此。然去二南之化则远矣。此可以观世变矣。”末章云:“民之欲相奔者,畏其大夫,自以终身不得如其志也。故曰:生不得相奔以同室,庶几死得合葬以同穴而已。‘谓予不信,有如皦日’,誓约之辞也。”《序》云“刺周大夫”,刺其不能听男女之讼而致男女淫奔耳。
  《陈风·东门之枌》,《序》云:“疾乱也。幽公淫荒,风化之所行,男女弃其旧业,亟会于道路,歌舞于市井耳。”《诗集传》云:“此男女聚会歌舞,而赋其事以相乐也。”其例亦同。而“风化之所行”一语尤为点醒,盖上行下效,“男女弃其旧业,亟会于道路,歌舞于市井”之罪魁祸首是“幽公淫荒”。此最能说明序者刺淫之态度。批评指向乃是制造此“淫风”横行之乱的最高层。
  《陈风·泽陂》,《序》云:“刺时也。言灵公君臣淫于其国,男女相说,忧思感伤焉。”《诗集传》云:“此诗大旨,与《月出》相类。”亦同此例。
  至于《郑风·野有蔓草》一篇,《序》云:“思遇时也。君之泽不下流,民穷于兵革,男女失时,思不期而会焉。”《诗集传》云:“男女相遇于野田草露之间,故赋其所在以起兴。”亦当同于此例。“男女失时,思不期而会”是“淫”的表现,“君之泽不下流”是其原因。云“思遇时”者,盖“不遇时”也,亦刺时之作,而所刺与“淫”有关。马端临以之入第二例,以为“序本别指他事,而文公亦以为淫者所自作”,误矣。序者所指正是刺“淫”,以《序》无“刺”字而归入另类,是知二五不知一十之论也。
  至于《陈风·月出》,《序》云:“刺好色也。在位不好德而说美色焉。”《诗集传》云:“此亦男女相说而相念之辞。”此例似与以上诸篇有出入。盖以上诸篇所刺之“淫”是民间之淫风,序者(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乃追溯其背后为政之原因。《序》者于该篇之意见,则是在位好色,而不及于民间之“淫风”。
  至于《陈风·东门之杨》,《序》云:“刺时也。昏姻失时,男女多违。亲迎,女犹有不至者也。”《诗集传》云:“此亦男女期会而有负约不至者,故因所见以起兴也。”《序》虽云“刺时”,但“昏姻失时,男女多违。亲迎,女犹有不至者也”,所刺实乃婚姻之礼缺,与“淫”则无关。马端临以为《序》本“刺淫”,误矣。盖《序》者虽及婚姻,而不刺淫也。《郑风·丰》,《序》云:“刺乱也。昏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诗集传》云:“妇人所期之男子,已俟乎巷,而妇人以有异志不从。既而悔之,而作是诗也。”《诗序辨说》云:“此淫奔之诗,序说误矣。”于《序》而言,此亦“虽及婚姻,而不刺淫”之例也。
  对于这一类诗,《序》与朱熹的差别在于“刺淫”与“淫者自作”。作者身份的差异与创作目的的差异反映了对诗歌性质认识的不同。《序》将整个《诗经》当成一部政治美刺诗,朱熹则认识到部分作品的抒情本质。至于马端临概括的第二种类型,《序》本指别事而朱熹以为是淫者自作。于《序》而言,与第一种类型不属于同例;于朱熹而言,则是同一性质。朱熹的贡献在于对这些作品的抒情主体做了有效的认定。而抒情主体性的确认是对《诗经》文学性有所认识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志。
  此外,需要特地指出的是:“淫诗”说并不是朱熹的发明,在朱熹之前,郑樵对此似有一定的认识。《诗集传》于《郑风·将仲子》篇首章云:“莆田郑氏曰:‘此淫奔者之辞。’”《诗序辨说》亦云:“莆田郑氏谓此实淫奔之诗,无关于庄公、叔段之事。”这说明郑樵对“淫诗”的一些作品(至少是《郑风·将仲子》这一篇)在性质上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惜乎其书散佚,我们只能从朱熹的引用中看到一鳞半爪。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淫诗”,朱熹并不是要刻意和《序》唱反调,而是出于涵泳的体会,觉出其内在的抒情精神。朱熹对“淫奔”之事,抨击并不比《序》者更留情面。对于若干作品,朱熹也还是做了“刺淫”的认定。如《鄘风·蝃》,《序》云:“止奔也。卫文公能以道化其民。淫奔之耻,国人不齿也。”《诗集传》亦云:“此刺淫奔之诗。”盖《鄘风·蝃》本文确实是以旁观者的态度来叙述和批评此事,而非以第一人称自叙其事。再如《邶风·匏有苦叶》,《序》云:“刺卫宣公也。公与夫人并为淫乱。”《诗序辨说》云:“未有见其为刺宣公、夫人之诗”,是朱熹以《序》之刺卫宣公与夫人之说为非。《诗集传》则云:“此刺淫乱之诗”,是朱熹虽不认为该篇所刺对象为卫宣公与夫人,但却认定该篇性质为刺“淫乱”之诗。由此可见,朱熹的评判是实事求是,而非一味做翻案文章。
  朱熹之再传弟子王柏有删诗之说。王柏以为“淫诗”与圣人之意相妨,害于世道人心,当删之。其所著《诗疑》,卷一云:
  ……圣人放郑声之一语终不可磨灭。且又复言其所以放之之意,曰:“郑声淫”,又曰:“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愚是以敢谓淫奔之诗,圣人之所必削,决不存于雅乐也。审矣。妄意以刺淫乱,如《新台》、《墙有茨》之类,凡十篇,犹可以存之,惩创人之逸志。若男女相悦之词,如《桑中》、《溱洧》之类,悉削之,以遵圣人之至戒,无可疑者。所去者亦不过三十有二篇。使不得滓秽《雅》、《颂》,淆乱《二南》。
  其下又详列所欲删者之篇目,依次为:
  1、《召南》之《野有死麕》,2、《邶风》之《静女》,3、《鄘风》之《桑中》,4、《卫风》之《氓》,5、《有狐》,6、《王风》之《丘中有麻》,7、《大车》,8、《郑风》之《将仲子》,9、《遵大路》,10、《有女同车》,11、《山有扶苏》,12、《莒兮》,13、《狡童》,14、《褰裳》,15、《东门之》,16、《丰》,17、《风雨》,18、《子衿》,19、《野有蔓草》,20、《溱洧》,21、《秦风》之《晨风》,22、《齐风》之《东方之日》,23、《唐风》之《绸缪》,24、《葛生》,25、《陈风》之《东门之池》;26、《东门之粉》,27、《东门之杨》,28、《防有鹊巢》,29、《月出》,30、《株林》,31、《泽陂》。
  今按:其所列具体篇目实31篇,与前文所云32篇不合。二者必有一误。
  据其所列31篇,则较之《诗集传》28篇,剔出了《卫风·木瓜》、《王风·采葛》、《郑风·扬之水》3篇,而补入了《召南·野有死麕》、《卫风·有狐》、《秦风·晨风》《唐风·绸缪》、《唐风·葛生》、《陈风·株林》6篇。《诗疑》卷一有云:“《青衿》、《静女》之为淫奔,已晓然矣。《木瓜》、《采葛》之为淫奔,而情款未明。至于《扬之水》,亦谓之淫奔,愚则未从。若曰人有间其兄弟而兄弟相戒之词,岂不平易明白而有余味?今曰男女要约,则未有别其为男女也。”这即是他从《诗集传》28篇中剔除这三篇的理由了。“情款未明”,或指诗中男女关系本在礼义规范之内,而《扬之水》一篇实在是作兄弟之诗解亦合情合理。所以王柏不认为这三篇是“淫诗”。至于他所补入的6篇,《诗集传》确未指为“淫诗”。《卫风·有狐》,朱熹已指出是女子思“欲嫁”之诗(《诗集传》云:“国乱民散,丧其妃耦,有寡妇见鳏夫而欲嫁之,故托言有狐独行,而忧其无裳也。”);《秦风·晨风》,朱熹指出是思妇念夫之作(《诗集传》云:“妇人以夫不在,而言〓彼晨风,则归于郁然之北林矣,故我未见君子,而忧心钦钦也。彼君子者,如之何而忘之多乎?此与扊扅之歌同意,盖秦俗也。”);《唐风·绸缪》,朱熹肯定其为夫妇相语之辞(《诗集传》二章云:此为夫妇相语之辞也。);《唐风·葛生》,朱熹以为妇人思夫之作(《诗集传》云:“妇人以其夫久从征役而不归,故言……”)。于此四篇,朱熹都看出了其抒情主体性,但认为其当事人之行为尚在礼义规范之内(前者是正当婚嫁念头,后三者是正式夫妻之间的关系),故不作“淫诗”看。王柏同样是从涵泳文本出发,求诗意于辞之中,发现了其抒情主体性,但在当事人行为是否越礼这一点上,与朱熹意见相左。王柏以为此四篇诗之当事人不是君子淑女,其情也荡,故以之为“淫诗”。至于《陈风·株林》一篇,《序》云:“刺灵公也。淫乎夏姬,驱驰而往,朝夕不休息焉。”《诗序辨说》云:“《陈风》独此篇有据。”是朱熹认同《序》者的意见,以为该篇是国人刺淫之作。王柏以之为“淫诗”,大概是因为其诗二章云:“驾我乘马,说于株野。乘我乘驹,朝食于株。”既云“我”,当为第一人称自叙,故王柏以之为淫奔者自作,属“淫诗”之例。这仍旧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至于《召南·野有死麕》篇,《序》云:“恶无礼也。天下大乱,强暴相陵,遂成淫风;被文王之化,虽当乱世,犹恶无礼也。”《诗序辨说》云:“此序得之”,是朱熹于此篇之意见同于《序》说。但此诗之第三章云:“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哪里是凛然拒绝的口气?!王柏以之为“淫诗”,分明是看出了其间的真意。论理,朱熹能认定郑诗中那么多作品为“淫诗”,应该能看出该篇的辞气与隐情。其所以不然者,恐怕还是为“风雅正变”之说所误。朱熹虽然也怀疑今本《诗经》编次有误,对《序》者所定之世次多有辩驳,但其怀疑只是局部性的,只是对部分作品的前后顺序有所怀疑。至于《二南》,朱熹仍是认同其为正风,是被文王之化的,不敢有丝毫怀疑态度。既如此,也就不可能确认《召南·野有死麕》的爱情主题与抒情主体性了。王柏的怀疑精神过于朱熹,全不把《序》者对诗经的解释当一回事,所以能够认为《召南·野有死麕》是“淫诗”,不是什么正经。在这一点上,朱熹反而不如王柏高明。
  三、“淫诗”之外的自抒其情例
  “淫诗”说的意义,在现代诗经学中备受推重。现代诗经学是文学本位的诗经学,格外重视《诗经》中的爱情诗,而“淫诗”的本质即是爱情诗,朱熹在这一点为现代诗经学所重视。但笔者以为全面看待朱熹对《诗经》文学性的认识不能只局限于“淫诗”。朱熹对认识《诗经》文学性的真正贡献是对抒情主体性的确认,“淫诗”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使以现代诗经学爱情诗的标准来看,朱熹对“淫诗”之外的《诗三百》部分作品的
  情感性也做了有效的认定。
  在28篇“淫诗”之外,朱熹实际确认其婚姻爱情抒情性的作品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一般婚恋诗;2、弃妇诗;3、行役相思。
  前文已辨马端临将《郑风·出其东门》入“淫诗”例不合朱熹原意。《诗序辨说》明言“此乃恶淫奔者之辞”,是朱熹认定其作者非淫佚奔诱之人。但此诗却又是“自叙其事”,是诗人(抒情主人公)以第一人称自抒其情之作。《诗集传》云:“人见淫奔之女而作此诗。以为此女虽美且众,而非我思之所存,不如己之家室,虽贫且陋,而聊可以自乐也。……”“我”、“己”、“自乐”数词,皆透露出这一消息。是否“自作”,是对作品叙述角度的判断;是否“淫佚”,则是对诗之作者道德性的一个评判。前者才是对抒情主体性真正有意义的判断。该篇不是“淫诗”,作者非“淫佚奔诱”之人,但本篇却无疑是婚恋类型的抒情诗,朱熹对其抒情性已经做出了有效的确认。从婚恋爱情的角度,该篇与“淫诗”未必有什么差别,但朱熹对其却做了性质上的区分,乃是因为朱熹内心有一传统的婚姻爱情观。传统的婚恋观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符合这一规范,即被认同;不符合这一规范的,即被视为“越礼”而遭排斥。28篇“淫诗”之事件行为者,皆不符合传统的婚恋规范,是“越礼”行为,所以遭到排斥。而该篇却是婚恋规范之内的行为,所以受到赞扬。凡是符合婚恋规范的,是合法夫妻之间的感情,即被视为忠贞;而在此之外的,婚外或婚前的性爱行为,则被视为“淫佚”。这是朱熹确定“淫诗”与非“淫诗”的标准。尽管理学大师对“淫诗”过于排斥,但即使从道德性的立场,这也确实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如果抛开道德性的价值判断,仅从文学性——抒情精神来看,二者却又完全相同。现代诗经学从“爱情诗”的角度,高度重视朱熹所定的“淫诗”;但“淫诗”之外的婚恋诗不应被忽视。
  再如《召南·摽有梅》篇,《序》云:“男女及时也。召南之国,被文王之化,男女得以及时也。”是《序》者亦知此诗事关男女。《诗集传》云:“南国被文王之化,女子知以贞信自守,惧其嫁不及时,而有强暴之辱。故言梅落而在树者少,以见时过而太晚矣,求我之众士,其必有及此吉日而来者乎?”朱熹确认抒情主人公即此女子自身,诗之情感亦属婚恋主题,但却不属于“淫诗”之例。现代的阐释者,将之视为青春女子“思春”之作,但在传统婚恋观中,该篇却并不“越礼”。传统婚恋观将“思春”之由生理导致的心理行为纳入了一定的道德规范:“男大当婚,女大当配”,这是理所自然;与之相反(嫁不及时),则为违礼;但婚嫁当以其道,不以其道者,亦为违礼。该篇之思想行为,在传统婚恋观中,仍旧是“发乎情而止乎礼义”,所以朱熹并不将之视为“淫诗”。《朱子语类》有云:“又如《摽有梅》,女子自言婚姻之意如此。看来自非正理,但人情亦自有如此者,不可不知。向见伯恭《丽泽诗》,有唐人女,言兄嫂不以嫁之诗,亦自鄙俚可恶。亦自是见得人情处。为父母者能于是察之,则必使之及时矣,此可谓‘诗可以观’。”(81/2104,钱木之记)。女大思嫁,合乎人情。何况《摽有梅》篇又在《正风》之列。所以该诗之抒情主人公,虽然思嫁的心思急切了些,但到底没有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还不至于要被打入“淫奔者”之列。《卫风·有狐》篇,情况亦与此类似。《诗集传》云:“国乱民散,丧其妃耦,有寡妇见鳏夫而欲嫁之,故托言有狐独行,而忧其无裳也。”朱熹亦以该篇为思“欲嫁”之诗也,属于婚恋主题,并不以之为“淫诗”。《序》云:“刺时也。卫之男女失时,丧其妃耦焉。古者国有凶荒,则杀礼而多昏,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所以育人民也。”《诗序辨说》云:“男女失时之句未安。其曰杀礼多昏者,《周礼·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十曰多昏者是也。序者之意,盖曰:卫于此时,不能举此之政耳,然亦非诗之正意也。长乐刘氏曰:‘夫妇之礼,虽不可不谨于其始,然民有细微贫弱者,或困于凶荒,必待礼而后昏,则男女之失时者,多无室家之养,圣人伤之,宁邦典之或违,而不忍失其婚嫁之时也。故有荒政多昏之礼,所以使之相依以为生,而又以育人民也。诗不云乎:‘恺悌君子,民之父母。苟无子育兆数之心,其能若此哉?此周礼之意也。’”《周礼·大司徒》云:“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是指在荒年,治理救助广大民众的十二种应急措施。其中第十条为“多昏”。“多昏”,即鼓励多婚配,其目的是要保证人口再生产的持续发展。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的时期,人口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较低下;医疗卫生条件的恶劣,遏止了人口繁衍的速度。古代统治者,对人口繁衍都极为重视,而且往往视其为国力是否强盛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灾荒之年,鼓励婚配,是常用的手段。社会礼制,对婚配有一定的具体规范;但在灾荒之年,为了发展人口生产,往往会打破这些规范,这乃是国家政策的需要,个人行为自身也就无所谓“越礼”了。朱熹正是看出了这一点,所以未将《卫风·有狐》列入“淫诗”之列。
  朱熹虽然未将《召南·摽有梅》、《郑风·出其东门》、《卫风·有狐》当作“淫诗”,但对其抒情主体性却同样做了有效的确认。此数篇虽不属“淫诗”,但无疑亦属于现代诗经学所理解的“一般婚恋诗”范畴之列。若仅以“淫诗”为限来谈朱熹对《诗经》文学性的认识,显然有失片面。
  朱熹还对一些作品的“弃妇诗”主题有清醒的认识。
  《秦风·晨风》篇,《序》云:“刺康公也。忘穆公之业,始弃其贤臣焉。”《诗序辨说》云:“此妇人念其君子之辞,序说误矣。”是《序》以为别指他事而朱熹以为妇人思念其夫而自叙其情。《诗集传》则云:“妇人以夫不在,而言〓彼晨风,则归于郁然之北林矣,故我未见君子,而忧心钦钦也。彼君子者,如之何而忘之多乎?此与《扊扅》之歌同意,盖秦俗也。”
  《扊扅》之歌: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先秦诗卷二·歌下·琴歌》①篇云:
  《风俗通》曰:百里奚为秦相,堂上乐作,所赁澣妇自言知音,因援琴抚弦而歌曰云云,问之,乃其故妻,还为夫妻也。《诗纪》从《乐府诗集》,于其题下注云三首,然后引《风俗通》叙其本事。逯按:此三首歌辞大同小异,一见《典略》,一见《颜氏家训》,并不全出《风俗通》。《乐府诗集》、严氏《全后汉文》以为皆出《风俗通》者,非是。
  《风俗通》所载《扊扅》之歌正文为:“百里奚,初娶我时五羊皮,临当相(作文按:《太平御览》无相字,《乐府诗集》同)别时,烹乳鸡,今适富贵忘我焉。”
  《扊扅》之歌虽写百里奚之事,但未必不是后人之伪托。盖暴富易妻是一普遍社会现象。穷通境遇不同,一个人的思想行为往往有很大变化。汉之朱买臣、司马相如皆有因穷通而夫妻关系有所变化的故事。但也未必不是后人伪托。卓文君《白头吟》诗,学者多不信其出于文君之手。《扊扅》之歌的情况与文君《白头吟》相似。但不管其产生年代如何,不管其是否后人伪托,这种情况毕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抒写年长色衰的妻子对暴富心变的丈夫的哀怨情绪,是这类诗歌永恒的主题。哀怨的色彩,正可透露这类诗歌浓郁的抒情精神。朱熹以《扊扅》之歌比《秦风·晨风》,正是看出了《秦风·晨风》抒情主人公的哀怨情绪。朱熹虽没有说其作者为“弃妇”,而只是说夫人之君子远行,而担心其不归,忧伤思念至深。但实际上,该女子的命运和情绪与《扊扅》之歌中的百里奚妻、《白头吟》之文君没有什么两样。既已认定是在正常婚姻关系之内的感情波澜,自然不属于“淫诗”之例,可是这一点并不妨碍其自身的抒情精神,我们更不能因为朱熹未将之认定为“淫诗”,而否认朱熹对其强烈抒情精神有清醒的认识。
  《诗经》中另有若干作品与《秦风·晨风》类似,而且朱熹明确指出其抒情主人公是“弃妇”。如《邶风·柏舟》篇,《序》云:“言仁而不遇也。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小人在侧。”《诗序辨说》云:“不知其出于妇人,而以为男子;不知其不得于夫,而以为不遇于君。此则失矣。”《诗集传》云:“妇人不得于其夫,故以柏舟自比……《列女传》以此为妇人之诗,今考其辞气卑顺柔弱,且居变风之首,而与下篇(作文按:《邶风·绿衣》)相类,岂非庄姜之诗也欤?”庄姜为卫庄公妇人,有德,因无子而失宠。较之《序》,朱熹明确了该篇出自庄姜之手,是庄姜自叙其不幸,对其抒情主体性有明确认定,又指出是“妇人不得于其夫”,更是加重了其哀怨色彩。对于庄姜故事,《序》者本极为熟悉,在对《邶风》若干作品加以阐释时,《序》者本已指出其作者是庄姜。如《绿衣》篇,《序》云:“庄姜伤己也。妾上僭,夫人失位,而作是诗也。”《燕燕》篇,《序》云:“卫庄姜送归妾也。”《日月》篇,《序》云:“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
  《终风》篇,《序》云:“卫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暴,见侮慢而不能正也。”《诗序辨说》于《绿衣》篇云:“此诗下至《终风》四篇,《序》皆以为庄姜之诗,今姑从之。然唯《燕燕》一篇,诗文略可据耳。”“姑从之”之“姑”字,说明朱熹的态度是将信将疑,但朱熹并未于旧说之外别立己说,盖诗之作者未必然即是庄姜,但其身份却大抵与庄姜相类,亦即庄姜实际与诗之作者的身份(不得于其夫)相合。“庄姜伤己也”,“伤己”二字,已足以说明是诗之作者自叙其情,何况诗之作者还是一个弱女子呢!庄姜之例,说明《序》者也并非对《诗经》之作者与抒情性一无所知,可惜的是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少了,而且《毛传》、《郑笺》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做发挥。这几篇的特例,或许是《序》者以史传傅会《诗经》的歪打正着,并不能说明他对《诗经》的抒情精神有自觉和清醒的认识。朱熹对这几篇作“弃妇”主题的阐释,则是得益于涵泳文本。
  再如《邶风·谷风》篇,《序》云:“刺夫妇失道也,卫人化其上,淫于新昏,而弃其旧室,夫妇离绝,国俗伤败。”《诗集传》云:“妇人为夫所弃,故作此诗,以叙其悲怨之情。”《序》的立场是从评判者的角度“刺夫妇失道”,默认诗的作者是以第三人称来叙述;而朱熹则认定该篇是抒情主人公(“弃妇”)以第一人称自叙其悲怨之情。该妇人自身无坏于礼义,故不得目之为“淫妇”。但其抒情精神却不可抹杀。我们可将其与《卫风·氓》做一比较。《卫风·氓》篇,《序》云:“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加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故序其事以风焉。美反正,刺淫佚也。”《诗序辨说》云:“此非刺诗。”《诗集传》云:“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该篇与《邶风·谷风》在主题上实无多大差别,二篇之作者同为弃妇,但因为该篇之女子行为与礼义有违,故被视为“淫妇”,而该诗也就相应地被目为“淫诗”。通过这两篇的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朱熹判断“淫诗”与非“淫诗”的标准,但是否“淫诗”并非是判断有无抒情主体性的标志。
  又如《王风·中谷有蓷》篇,《序》云:“闵周也,夫妇日以衰薄,凶年饥谨,室家相弃尔。”《诗集传》云:“凶年饥馑,室家相弃,妇人览物起兴,而自述其悲叹之辞也。”。《诗集传》的“凶年饥馑,室家相弃”实承《序》而来。但“凶年饥馑,室家相弃”,在《序》者,是议论的重点;在《诗集传》则只是对背景的一个提示。《诗集传》的重点则是“妇人览物起兴,而自述其悲叹之辞也”,明确其是“弃妇”以第一人称抒写其悲怨之词。但诗之作者行为并不“越礼”,所以按朱熹的标准,该篇不是“淫诗”。
  以上几例,都不在“淫诗”之列,但朱熹对其“弃妇”主题与哀怨精神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对其抒情主体性有着和“淫诗”同等的确认。
  在“淫诗”之外,朱熹对其抒情主题性有明确认识的,还有一类作品,即“行役相思”主题。属于这一类的,有《周南》之《卷耳》、《汝坟》,《召南》之《草虫》、《殷其雷》,《邶风·雄雉》,《卫风·伯兮》,《王风》之《君子于役》、《君子阳阳》,《唐风·葛生》等篇。
  附录13:《诗集传》所认定的“行役相思”主题作品:
  01 《周南·卷耳》,《诗集传》首章云:“后妃以君子不在而思念之,故赋此诗”,篇末云:“此亦后妃所自作,可以见其贞静专一之至矣。岂当文王朝会征伐之时,羑里拘幽之日而作欤?然不可考矣。”
  02 《周南·汝坟》,《诗集传》首章云:“汝旁之国,
  亦先被文王之化者,故妇人喜其君子行役而归,因记其未归之时,思望之情如此,而追赋之也。”
  03 《召南·草虫》,《诗集传》首章云:“南国被文王之化,诸侯大夫行役在外,其妻独居,感时物之变,而思其君子如此。”
  04 《召南·殷其雷》,《诗集传》首章云:“妇人以其君子从役在外而思念之,故作此诗。”
  05 《邶风·雄雉》,《诗集传》首章云:“妇人以其君子从役于外,故言雄雉之飞,舒缓自得如此,而我之所思者,乃从役于外,而自遗阻隔也。”
  06 《卫风·伯兮》,《诗集传》首章云:“妇人以夫久从征役而作是诗。”
  07 《王风·君子于役》,《诗集传》首章云:“大夫久役于外,其室家思而赋之曰……”
  08 《王风·君子阳阳》,《诗集传》首章云:“此诗疑亦前篇妇人所作。盖其夫既归,不以行役为劳,而安于贫贱以自乐,其家人又识其意而深叹美之,皆可谓贤矣。岂非先王之泽哉?”
  09 《唐风·葛生》,《诗集传》首章云:“妇人以其夫久从征役而不归,故言……”
  …………
  我们且以《周南·卷耳》与《召南·殷其雷》两篇为例,来具体说明这一问题。《周南·卷耳》篇,《序》云:“后妃之志也。又当辅佐君子,求贤审官,知臣下之勤劳,内有进贤之志,而无险诐私谒之心。朝夕思念,至于忧勤也。”《诗序辨说》云:“此诗之序,首句得之,余皆傅会之凿说。”《序》者认为该篇写后妃之志,且对“后妃之志”做了“知臣下之勤劳”的具体阐释。朱熹明确指出这是穿凿傅会之说。《诗集传》首章云:“后妃以君子不在而思念之,故赋此诗”,肯定该篇主题是“相思”;《诗集传》篇末又云:“此亦后妃所自作,可以见其贞静专一之至矣。岂当文王朝会征伐之时,羑里拘幽之日而作欤?然不可考矣。”《诗集传》猜测该篇作于“文王朝会征伐之时”或“羑里拘幽之日”,乃是因为涵泳文本,知其情绪为“君子不在而思念之”;云“不可考”,则是因为无确切之证据。“以君子不在而思念之”与“朝会征伐”合在一起,无疑是“行役相思”主题了。《召南·殷其雷》篇,《序》云“劝以义也。召南之大夫,远行从政,不遑宁处,其家室能闵其勤劳,劝以义也。”《诗序辨说》云:“按此诗无劝以义之意”。《诗集传》云:“妇人以其君子从役在外而思念之,故作此诗。”《序》者之着眼点在道德之说教,以该篇之主题为“劝以义”。朱熹则看出其主题是“行役相思”,而与“劝以义”无关。这说明《序》者所关心的是其教化作用,朱熹则将它与后世“游子思妇”一类作品同样看待。
  以上“行役相思”主题的9篇作品,皆是君子行役、家室思之。而《邶风·击鼓》则是一篇行役者念其家室的作品。该篇,《诗集传》首章云:“卫人从军者自言其所为”,四章云:“从役者念其家室”,则其抒情主体为行役之男子。与以上数篇比较,作者性别不同,但对其抒情主体性的确认,意义全同。《诗三百》“行役相思”主题的作品,在类型上,是君子行役、家室思之的多于行役者念其家室的。
  《诗三百》的行役诗十之八九与“相思”有关。但也有一些是单纯行役而不涉及“相思”的。《小雅·北山》及其之后数篇是也。
  《小雅·北山》篇,《诗集传》云:“大夫行役而作此诗。”《序》云:“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已劳于从事,而不得养其父母焉。”《诗集传》确认其为行役诗,《序》的意见和《诗集传》差别不大。《小雅·无将大车》篇,《诗集传》云:“此亦行役劳苦而忧思者之作。”《序》云:“大夫悔将小人也。”《诗序辨说》云:“此序之误,由不识兴体,而误以为比也。”《序》对该诗主题的理解则有所偏差。《小雅·小明》篇,《序》云:“大夫悔仕于乱世也。”《诗集传》首章云:“大夫以二月西征,至于岁暮而未得归,故呼天而诉之”,是点明其为行役之诗。《诗集传》四章云:“上章既自伤悼,此章又戒其僚友……”“既自伤悼”一语,说明朱熹对其感伤的抒情本质有很深的体认。
  在“婚恋爱情”与“行役相思”主题以外,朱熹还对《诗三百》其他一些作品做了抒情主体性上的确认。如《朱子语类》云:“《蟋蟀》自做起底诗,《山有枢》自做到底诗,皆人所自作。”(81/2111,黄升卿记)明确指出《唐风》之《蟋蟀》与《山有枢》是“自作”。《蟋蟀》篇,《序》云:“刺晋僖公也。俭不中礼,故作是诗以闵之。欲其及时以礼自娱乐也。”《序》者的意见,该篇是作者以旁观者的身份,以第三人称的叙述角度,批评晋僖公不能以礼自娱乐。朱熹确认其为作者“自作”,则是肯定其是以第一人称自叙生活态度了。
  《唐风·山有枢》篇,其诗云:
  山有枢,隰有榆。子有衣裳,弗曳弗娄。子有车马,弗驰弗驱。宛其死矣,他人是愉。
  山有栲,隰有杻。子有廷内,弗洒弗扫。子有钟鼓,弗鼓弗考。宛其死矣,他人是保。
  山有漆,隰有栗。子有酒食,何不日鼓瑟?且以喜乐,且以永日。宛其死矣,他人入室。
  该篇《序》云:“刺晋昭公也。不能修道,以正其国。有财不能用,有钟鼓不能以自乐,有朝廷不能洒扫,政荒民散,将以危亡,四邻谋取其国家而不知,国人作诗以刺之。”《序》者仍是以该篇为旁人刺晋昭公,朱熹则肯定其是“自作”。《诗集传》首章云:“此诗盖亦答前篇之意而解其忧,故言山则有枢矣,隰则有榆矣,子有衣裳车马,而不服不乘,则一旦宛然以死,而他人取之以为己乐矣。盖言不可不及时为乐。然其忧愈深而意愈蹙矣。”据此,虽为答前篇之意,但未免不是劝人亦自劝,表明自家的人生态度是要及时行乐。我们知道,及时行乐思想是中国抒情诗的传统主题。汉末以及魏晋时代的诗歌,这种情绪尤为典型。《古诗十九首》、三曹乃至陶潜的诗歌中,都弥漫着这一情绪。朱熹认定该篇为“自作”,是否是从后代的诗歌里得到启发呢?至少,根据朱熹的理解,该篇与后代表现“及时行乐”主题的诗歌,在性质上没有两样。“其忧愈深而意愈蹙”之评,亦显示出朱熹对其强烈抒情精神的深刻体会。

知识出处

朱熹诗经学研究

《朱熹诗经学研究》

出版者:学苑出版社

本书为南宋朱熹诗词作品集,分为感事诗、哲理诗、山水诗、酬对诗、杂咏诗和词赋六大类。其中感事诗90首,主要反映朱熹对天下大事的观感及其在各个时期的基本思想倾向,按其主题又分为爱国恤民与述怀明志两组;哲理诗73首,主要反映朱熹的学术观点,按其主题又分为宇宦观、人生观、道德修养和为学三组;山水诗148首,主要反映朱熹的游踪和各地山川形胜,其中又分为武夷云谷、衡岳、庐山及其他胜地四大块;酬对诗87首,主要反映朱熹的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内又分为奉和、题赠、迎送、寿挽四组;杂咏诗99首,为朱熹对各种事物的吟咏与思想寄寓,反映其日常生活情趣,内又分为咏物、咏景、咏居、咏事四组;词赋18首,按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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