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族、家庭内部共有财产的共享原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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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86
颗粒名称: (二)家族、家庭内部共有财产的共享原则
分类号: B244.7
页数: 6
页码: 353-3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宗法制度中,宗子拥有比其他族人更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这种制度延续到了北宋时期,儒者们在设计新的家族制度时也赋予了家族领导者即宗子更多的权力和特权。张载提出了关于宗子的设计,他认为宗子是家族中主持祭祀的人,作为家族的领导者,宗子应该享有与其他族人不同的家族资源。张载明确表示家族必须在家计上优先照顾宗子,使其在家族内部资源分配上有更高的地位和地位。
关键词: 黄榦 家族 家庭 财产

内容

中国三代先秦时期的“宗法制”,其“宗子”拥有比其他族人更为优越的政治与经济资源,因此,到了北宋时期儒者们进行新的家族制度的设计时,同样也给家族的领导者“宗子”比其他族人更多的政治与经济资源。如张载对于“宗子”的设计:“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独宗子之为士,为庶人亦然。”这就是说,宗子是家族中主持祭祀的人。宗子既然是家族的领导者,那么他所拥有的家族资源就不能与其他一般的族人相同,他说:“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②在这里,张载十分明确地指出,家族必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在享受家族内部资源时,是要大大优先于其他族人的。
  但是我们从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的《判词》里,已经十分清楚地看出,到了南宋时期,家族内部的资源分配,基本上采取了共享的原则。《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的判词写道:
  刘拱礼并刘拱武妻郭氏,讼刘拱辰之子仁谦、仁愿不伏监司所断,不分合受分田产。今拖照案牍,刘子班有子三人,长曰拱辰,妻郭氏所生;次曰拱礼、拱武,妾母所生。刘子班有本户税钱六贯文,又有郭氏自随田税钱六贯文。刘子班死,郭氏亦死。刘拱辰兄弟分产,只将本户六贯文税钱析为三分,以母郭氏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二弟亦甘心不与之争。自淳熙十二年以至嘉泰元年,凡十六年,绝无词诉,盖畏其兄,不敢诉也。嘉泰元年拱辰死,拱武、拱礼始讼之于县。又三诉之宪台,又两诉之帅司,经本县郑知县、吉州董司法、提刑司佥厅、本县韩知县、吉州知录及赵安抚六处定断,郑知县及提刑司佥厅则以为拱礼、拱武不当分郭氏自随之产,合全给与拱辰。吉州司法及知录则以为拱辰不当独占刘子班所得郭氏随嫁之产,合均分与拱武、拱礼。韩知县赵安抚则以为合以郭氏六贯文税钱,析为二分,拱辰得其一,拱武、拱礼共得其一。六处之说各不同,然赵安抚之所定在后,既已行下本县,而刘仁谦、刘仁愿乃蔑视帅司所定,不肯照所断分析郭氏,所以又复有词也。以法论之,兄弟分产之条,即未尝言自随之产合尽给与亲生之子,又自随之产不得别立女户,当随其夫户头,是为夫之产矣。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以理论之,郭氏之嫁刘子班也,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已子也。岂有郭氏既死之后,拱辰乃得自占其母随嫁之田?拱辰虽亲生,拱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于父则一也。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拱辰岂得不体其父之意,而独占其母随嫁之田乎?以此观之,则六贯文之税,当分而为三,兄弟均受,方为允当。……官司理对公事,所以美教化、移风俗也,岂有导人以不孝不友而自以为是哉?如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已是曲尽世俗之私情,不尽合天下之公理。刘仁愿、刘仁谦尚且抗拒,则是但知形势之可以凌蔑孤寡,而不复知有官司。今且照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引监刘仁愿、刘仁谦拨税钱三贯文,付拱礼,郭氏候毕日放。仍申诸司及使军照会权太平州。①
  这纸判词讲的是先父刘子班生有三子,长子刘拱辰,为正妻郭氏所生;次子三子拱礼、拱武,为妾母所生。正妻郭氏死后,长子刘拱辰认为母亲郭氏生前有陪嫁田产,自应由自己继承,二位庶出的弟弟,无权继承。刘拱辰在世时,拱礼、拱武碍于兄弟情面,不曾提出告诉。而当刘拱辰去世后,拱礼、拱武二人则向官府提出告诉,主张把嫡母郭氏的陪嫁田产依照兄弟共有的原则,平均分配。官司经过多位官员审理,基本一致同意此项田产不得由刘拱辰一房独占,而应由兄弟三人共同享有。“经本县郑知县、吉州董司法、提刑司佥厅、本县韩知县、吉州知录及赵安抚六处定断。”“以法论之,兄弟分产之条,即未尝言自随之产合尽给与亲生之子,又自随之产不得别立女户,当随其夫户头,是为夫之产矣。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因此之故,官司最终以被告长房刘拱辰之子仁谦、仁愿败诉而定谳。
  在这个案例中,长子刘拱辰为嫡出,按照北宋诸儒的意见,应该是名副其实的“宗子”,优先占有父母的遗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南宋时期的这桩案件审理过程中,先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完全是按照儿子共享的原则,并不分嫡出还是庶出。
  其实,在黄榦自己的家族中,置有祭田也是采取家族共有的形式,并没有把祭田交付给“宗子”全权掌管。黄榦为自己家族撰写的《始祖祭田关约》云:
  榦愚不肖,无以振祖宗之遗绪,每念丘垄之重,则为之怆然以悲。今年已七十,恐一旦溘然填沟壑,无以为子孙祭祀之计,则将抱终天无穷之恨。惟是从宦以来,生理微薄,平日志愿,迄莫之遂。坟墓之近者尚赖子孙相与维持,独同庆先祖坟共四所,已三百年,虽族人春秋醵金祭享,其间贫困者亦颇以为苦。世代既远,人情易怠,自祭享之外,亦罕有至墓下者,大非孝子顺孙追远报本之心。今辄以本位近岁取赎到古口潘口之元口口口肆亩乙角六十七步,每岁口口一十六硕充享祀之用。缘所入甚微,未足以供诸房轮收。今欲每年于内拨六石充祭享,及输租之外,公交族长掌管,以备不测支遣。如无支遣即将所余之穀积累增置,俟十年以后,即以增置益厚,轮赡宗族贫乏者。其元谷十六硕,毋妄用,日增享祀之费,余一半以备支遣,桩留增置以赡贫乏之用。此则必有族人贤者,推至仁至公口口为之区处,推至诚敬祖之意为之区处,永妥先定其规模,薄陋之口悉革,多方以增益之,亦所志愿也。嘉定十四年仲春清明裔孙奉议郎、主管亳州明道宫榦。①
  黄榦在这份家族祭田关约中也明确提出,由于祭田初创,“所入甚微,未足以供诸房轮收”。而当经营十年之后,祭田的规模大有扩展,则其所入,“轮赡宗族贫乏者”。正是基于这种家族祭田共有的原则,当遇到兄弟争控墓田的时候,黄榦在判词中极力劝谕争控墓田的兄弟双方,不应以私利而弃血脉亲情,“一切从公与族党共之”。《张运属兄弟互诉墓田(新淦)》云:“祖父置立墓田,子孙封植林木,皆所以致奉先追远之意。今乃一变而为兴争起讼之端,不惟辱及祖父,亦且累及子孙。今张解元丑诋运干,而运干痛讼解元,曾不略思吾二人者自祖而观本是一气,今乃相诋毁如此,是自毁其身何异?祖父生育子孙,一在仕途,一预乡荐,亦可以为门户之荣矣,今乃相诋毁如此,反为门户之辱,详此事深为运干解元惜之。世固有轻财急义、捐千金以资故旧者不以为吝,今乃于骨肉之中,争此毫末,为乡闾所嗤笑、物论所厌薄。所争者小,所失者大,可谓不思之甚。当职身为县令,于小民之愚顽者,则当推究情实断之以法,于士大夫则当以义理劝勉,不敢以愚民相待。请运干解元各归深思,幡然改悔,凡旧所仇隙一切煎洗,勿置胸中,深思同气之义与门户之重,应愤闷事,一切从公与族党共之,不必萌一毫私意,人家雍睦,天理昭著,他日自应光大,不必计此区区也。两状之词,皆非县令所愿闻,牒运干并告示解元,取和对状申。”①
  黄榦在判词中所列的家族财产族人共享的判例,说明到了南宋时期,这种家族财产共享的原则,已经在当时的社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施行。因为法律的执行,一般是要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存在。特别是在上举的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一案,历经六位官员,加上黄榦,共有七位官员的审理,一致认为嫡出之子与庶出之子是有平等权利共享过世父母遗留财产的。这种家族共有财产共享原则的确立与普遍施行,显然与北宋时期张载等儒者的家族设计,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这种家族财产共享原则不仅在南宋时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且一直延续至今。南宋时期的这一变化,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

知识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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