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宋朱熹等理学家对家族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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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3823
颗粒名称: (二)南宋朱熹等理学家对家族制度的改进
分类号: B244.7
页数: 9
页码: 27-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南宋时期,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们对北宋时期家族制度进行了改造,以更好地适应民间社会。他们试图通过制定和践行家规和家礼,将家族制度转变为普通百姓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与张载不同的是,朱熹对于宗子的地位有了不同的解释。他在《西铭解》中指出:“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乐且不忧,纯乎孝者也”。朱熹将宗子的责任强调为对父母的孝顺,并强调宗子保护和照顾家族中的贫弱之人的重要性。他认为宗子应该纯粹地追求孝道。朱熹的解释更加注重家族内部的和谐、孝道的推崇,使家族制度更具民间社会的普遍适用性。总的来说,南宋时期的理学家们在张载等北宋儒者的基础上,尝试对家族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更加符合民间社会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 北宋时期 儒者 家族设计

内容

北宋时期张载、二程兄弟等儒者对于宋代新的家族制度的设计,在当时已经得到了一些实践。但是张载、二程兄弟的这些设计,一方面是比较注重于官僚阶层家族、家庭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又过于依赖三代先秦的宗法制和礼制。因此,这些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族制度在民间社会的普遍推广。于是,到了南宋时期,以朱熹为代表人物的理学家们,试图对北宋儒者所建构的家族制度进行改造,使之更加适应于民间社会,特别是通过家规、家礼的制定和践行,转变成普通百姓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
  我们在上面论述张载试图恢复重塑先秦“宗子”制的时候,曾把“宗子”提高到与“大君”相仿的崇高地位,“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于时保之,子之翼也。乐且不忧,纯乎孝者也”①。而对于同样的这一则源自上古的论说,朱熹在其著名的《西铭解》中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说:
  乾父坤母而人生其中,则凡天下之人,皆天地之子矣。然继承天地,统理人物,则大君而已,故为父母之宗子;辅佐大君、纲纪众事,则大臣而已,故为宗子之家相。天下之老一也,故凡尊天下之高年者,乃所以长吾之长,天下之幼一也,故凡慈天下之孤弱者,乃所以幼吾之幼。圣人与天地合其德,是兄弟之合德乎父母者也;贤者才德过于常人,是兄弟之秀出乎等夷者也。是皆以天地之子言之,则凡天下之疲癃残疾、孤独鳏寡,非吾兄弟无告者而何哉!②
  朱熹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凡天下之人,皆天地之子矣”,即天下所有的人都是天地之子。贤者以及那些可以居高位的士人,只是“兄弟之秀出乎等夷者也”。这种强调表明了朱熹的平民意识。因而他所主张重建的家族,并不是周代的贵族宗法制,而是稍微倾向于平民化的、普通百姓都有权利和能力建立的家族。
  从这种平民化的思想出发,朱熹意识到北宋诸儒关于新的家族的设计,存在着某些不切合民间社会实际的弊端,从而影响到新的家族制度的普及。于是,他立志参酌古今、权衡诸儒之说,重新著述,试图建立一种能够适用于民间社会的家族、家庭伦理规范与家族组织。而他的这一理想,集中体现在《家礼》一书之中。
  朱熹的《家礼》,据说撰写于南宋乾道五年(1169)。朱熹在自己母亲去世丁忧期间,“居丧尽礼,参酌古今,因成丧、葬、祭礼,又推之于冠、昏,共为一编,命曰《家礼》”①。除《家礼》之外,朱熹在丁忧期间还编写了《祭仪》,在编此书的过程中,将《通典》《会要》中诸家祭礼编为《古今家祭礼》一书,于淳熙元年(1174)印行。朱熹在《家礼》的序言中写道:
  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礼,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其文,又皆所以纪纲人道之始终,虽其行之有时,施之有所,然非讲之素明,习之素熟,则其临事之际,亦无以合宜而应节,是亦不可以一日而不讲且习焉者也。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于今者,宫庐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于世。世之君子,虽或酌以古今之变,更为一时之法。然亦或详或略,无所折衷,至或遗其本而务其末,缓于实而急于文。自有志好礼之士,犹或不能举其要,而用于贫窭者,尤患其终不能有以及于礼也。熹之愚盖两病焉,是以尝独究观古今之籍,因其大体之不可变者,而少加损益于其间,以为一家之书。大抵谨名分、崇爱敬以为之本。至其施行之际,则又略浮文、务本实,以窃自附于孔子从先进之遗意。诚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庶几古人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犹可以复见,而于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亦或有小补云。①
  朱熹在这篇序言中着重讲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上古的礼制,很多已经不太适用于当前的社会,“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于今者,宫庐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于世”;二是近古的一些好礼之士,虽然对上古的礼制进行承继改进,希望推行于当今的社会,但是这些近古之士,在许多方面还是未能切中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也还是不能很好地适用于一般的民众社会,“自有志好礼之士,犹或不能举其要,而用于贫窭者”。基于这样的理念,朱熹对民间家族、家庭的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进行了更为详细而又比较切合南宋社会实际的“家礼”改造,撰写了《家礼》一书。
  朱熹对于宋代重建新的家族制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的祭祖祠堂与祭田的设计。朱熹《家礼》的开篇就是“祠堂”。他写道:
  祠堂,此章本合在《祭礼》篇,今以报本反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首,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于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其大者。而凡后篇所以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据以考焉。然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而其制度亦多用俗礼云。①
  “祠堂”一词,可能最早出现于汉代,是建立在坟墓旁祭祀祖先的场所。不过,在祖先坟墓旁边建立庙祠,是王公贵族和士大夫阶层的特权,一般的民众则只能在自己家中的厅堂上举行祭祖活动。周礼对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贵族祠庙祭祖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天子可有七庙,侯王可有五庙,大夫可有三庙,士可有一庙,而庶人则不可有庙,只能祭于“寝”,就是家宅中的正屋。到了宋代,除了皇室再也没有什么门阀贵族。皇室有他们专设的太庙中祭祀祖先。一般的官僚即通称的士大夫家族、家庭,则已经没有这种依据门阀体制所相应设立的祭祖“家庙”场所。而一般的民众家族、家庭,也因为科举制度的盛行,都有希望进入到官僚阶层中去。官僚士大夫阶层与一般民众阶层的社会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可能在不断的转换之中。这样一来,家族、家庭的祭祖礼仪,不单单是官僚士大夫阶层的需求,同时也是广大民众的需求,建立新的祭祖礼仪及其场所,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需求。民间社会既然要重建家族制度,必须首先确立祭祀祖先的场所。既然祠庙已经无可考证,朱熹就创造性地将汉代用来墓祭的场所与家居住宅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祠堂”,这样就可以让天下所有的民众,不论官僚士大夫,还是一般的平民百姓,都有了祭祀祖先的正式场所。朱熹关于祠堂的具体设计有如下述:
  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祠堂之制,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于其东。缭以周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若家贫地狭,则止为一间,不立厨库,而东西壁下置立两柜,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亦可。正寝谓前堂也。地狭,则以厅事之东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凡屋之制,不问何向背。但以前为南、后为北,左为东、右为西,后皆放此。
  为四龛,以奉先世神主。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龛,每龛内置一卓,大宗及继高祖之小宗,则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继曾祖之小宗,则不敢祭高祖,而虚其西龛一;继祖之小宗,则不敢祭曾祖,而虚其西龛二;继祢之小宗,则不敢祭祖,而虚其西龛三。若大宗世数未满,则亦虚其西龛,如小宗之制。
  神主皆藏于椟中,置于卓上,南向。龛外各垂小帘,帘外设香卓于堂中,置香炉香合于其上。两阶之间,又设香卓亦如之。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若与嫡长同居,则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若生而异居,则预于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则因以为祠堂。……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伯叔祖父、母,祔于高祖。伯叔父、母,祔于曾祖。妻若兄弟,若兄弟之妻,祔于祖。子侄祔于父。皆西向。主椟并如正位。侄之父自立祠堂,则迁而从之。①
  朱熹的祠堂设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以往儒者的“宗子”主祭的礼仪传统,“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非嫡长子,则不敢祭其父”。但是朱熹关于祠堂设计的最大突破,是允许所有的族人都可以建立祠堂,从而打破了以往“宗子”对于家庙与祭祀的垄断地位。非嫡长子们,得以“预于其地立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则因以为祠堂”,或“死而后其子孙为立祠堂于私室,且随所继世数为龛,俟其出而异居乃备其制”。如此一来,祠堂的建立便成了天下百姓所有子孙的共同权利。南宋以及其后中国民间家族的普遍设置祠堂,就在朱熹《家礼》的倡导之下,得到了切实的施行与推广。
  祠堂的设置与祭祀的平民化,是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予以支撑的。在三代先秦的“宗法制”下,建立家庙和主持祭祀的“宗子”,得到世袭家国的全力支撑,“宗子”往往就是世袭家国的执掌者。北宋时期张载、二程兄弟等设计的家族“宗子”法,宗子设立家庙和主持家族、家庭的祭祀,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述的那样,也是得到其家族、家庭包括在经济上的种种条件的优先支持和培植。而朱熹设计的祠堂制度,是试图适用于全社会的一般民众家族与家庭的。社会地位比较崇高和经济条件比较优越的官僚士大夫家族、家庭,固然可以承担起家族、家庭祭祀的应有负担,但是一般的贫民家族与家庭,就必然面临着建立祠堂和祭祀费用等经济上的困窘局面。再者,所有的官僚士大夫家族、家庭,也无法保障自己家族、家庭的长盛不衰和世泽永续,一旦沦为一般民众,同样也要面临建立、维护祠堂及维系祭祀等所需开支的种种经济负担。
  对此,朱熹在设计祠堂的同时,又设计了为祠堂及祭祀提供经济保障的“祭田”以及置备必要的祭祀礼器等。他在《家礼》中写道:
  置祭田。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祔者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
  具祭器。床、席、倚、卓、盥盆、火炉、酒食之器,随其合用之数,皆具贮于库中而封锁之,不得它用。无库则贮于柜中,不可贮者,列于外门之内。……
  或有水火盗贼,则先救祠堂,迁神主、遗书,次及祭器,然后及家财。易世则改题主而递迁之。改题递迁,礼见《丧礼·大祥》章。大宗之家,始祖亲尽则藏其主于墓所,而大宗犹主其墓田,以奉其墓祭,岁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其第二世以下祖亲尽,及小宗之家高祖亲尽,则迁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则诸位迭掌,而岁率其子孙一祭之,亦百世不改也。①
  在朱熹所设计的“祭田”中,始祖之下的“宗子”依然执掌着大宗的祭祀,故大宗的祭田,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而“宗子”之外的子孙们,既然可以各自另立祠堂,那么他们的祭田,也就不属于“宗子”执掌的范围,各归各属,“其墓田则诸位迭掌,而岁率其子孙一祭之”。这实际上使得家族内部的所有成员,都拥有了参与祭祀祖先的权利,“宗子”掌控家族祭祀事务的权利大大弱化。特别是随着世系的延续,从祭祀所亲的人情原则推移,一般族人对于远祖的认知概念逐渐疏远,对于高、曾、祖、祢等近祖的孝思较为强烈,对于高、曾、祖、祢等近祖的祭祀活动自然更为用心。而“宗子”所主持的远祖之祭,反而逐渐成为一种观念上的较为模糊的家族行为,其重要性大大下降。
  朱熹对于宋代家族制度之下的礼仪的设计,是多方面的。除了祠堂、祭田之外,还包含了子孙冠礼、婚礼,先人丧礼,祖先祭礼以及家族、家庭内部的居家杂仪规范等等。由于朱熹所涉及的家族、家庭礼仪,比起北宋时期张载、二程兄弟以及司马光等儒者的设计更为切近一般的民众家族与家庭,因此他的《家礼》及相关的家族、家庭礼仪设计,被南宋以及其后的明清时代广泛依循与承继。可以说,就民间社会管理制度与家族、家庭道德伦理的构建,促使儒家文化走向民间社会化而言,朱熹的贡献及其对于后世的影响,超过了以往的所有儒者,甚至超越了孔子。一直到当今社会,我们依然可以不时地发现朱熹《家礼》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蕴隐的文化因素。

知识出处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朱熹及其后学的历史学考察》

本书主要考察朱熹及其后学们究竟为当时的社会做了些什么,以及这些事情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朱熹和他的学生们,有从政的经历,也有当平民的经历,他们在所谓的“行”的实践上,表现更多。鉴于此,作者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朱子学,突破了从哲学视角研究朱子学的传统。与从哲学视角注重“想什么”不同,历史学更注重“做什么”。作者以自己所擅长的中国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对朱熹及其后学在这两个领域的所作所为,做出了尝试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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