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对社会的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805
颗粒名称: 一、人对社会的责任
分类号: B244.75;G127
页数: 4
页码: 196-199
摘要: 孔子、孟子和荀子等先秦儒家思想家对人与社会的责任进行了深入思考。他们认为统治者承担重要责任,应该以身作则,带领百姓过上安稳的生活。孔子希望回到有道的社会,提倡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强调天子、诸侯和庶人应承担各自的责任,他们强调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包括礼、政和法的作用,以整合社会、调解社会矛盾冲突。总体而言,他们认为人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相连,每个人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实现有序、稳定的社会。
关键词: 先秦儒家 责任观 儒家学

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面临着急剧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先哲们从当时的社会状况出发,对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正是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转变时期。面对“礼崩乐坏”的时代局面,孔子发出了天下无道的感叹,站在重建社会秩序的立场上,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对当时的大转变,孔子认为是“天下无道”。孔子所说的“天下有道”,显然是指西周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时期。他希望回到“天下有道”的那种时代去,这样政权就会稳定,百姓也相安无事。孔子终身为之努力的就是要恢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有道之世。①在孔子对有道社会的追求中,他认为天子、诸侯、庶人应担负起各自的责任。所谓天子,就应该有天子的权威与责任。如果是诸侯执政,甚至是大权落入大夫之手,陪臣之手,那么动乱将开始,政权将不稳固,也不长久。庶人议政,已经是政权不稳的迹象。这种观点说明孔子期望的有序社会是君臣有别,各安其分。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有道社会呢?孔子提出了以“礼”、“仁”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和道德思想体系,力图构建社会统治秩序和道德规范,从而明确人在社会上的角色责任,以期实现有道社会。
  孟子时代,周王朝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孟子明确指出天下的安定在于实现统一。孟子见梁襄王,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如何实现天下的统一呢?孟子从孔子的“仁”出发,向内找到了性善这个人性本能,向外确认了义这个道德要求,并且将仁的对象从对个体的一般性要求,转向政治领域,使其成为对君王的道德人格要求,使之成为仁政的理论基础。他指出,“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义强调了道德理性的自觉。孟子一方面指出圣人对人民教以人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另一方面更要求君王要率先做到仁义,是以君王对下为先导的,君王的不忍人之心是义不容辞的,以君王为主动的一方。
  荀子所处的时代,全国统一的封建政权即将形成,割据局面即将结束。荀子的思想偏向经验及人事方面,重视社会秩序,反对神秘主义,重视人为的努力。孔子中心思想为“仁”,孟子中心思想为“义”,荀子继二人后提出“礼”、“法”,重视社会上人们行为的规范。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恶,须要由圣王及礼法的教化,来化性起伪使人格提高。他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点,强调后天的学习和礼法对人性的改造作用。荀子还指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由于社会中权利义务及社会角色的不确定,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强调社会规范和等级秩序在明确人的地位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们可以看出在论及当时的社会矛盾时,儒家认为统治者负有很大责任,因此在如何解决社会矛盾的问题上,特别强调统治者的责任。在他们的政治思想里,君王的责任非常重要,就是安民、安百姓。孔子提出“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孟子宣扬“民为贵,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荀子认为“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荀子·君道》)。
  先秦儒家重视责任的教育作用,主张通过教育达到国民对责任思想的认同,从而带动责任行为的履行。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等思想理念,强调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荀子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思想,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在对全社会的责任教育中,强调对统治阶层的责任意识培养达到对民众责任教育的示范作用。“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体现了对统治阶层责任教育的重视。
  先秦儒家在对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上,强调社会规范的作用。在对社会规范的认识上,先秦儒家经过由礼到礼、政、法相结合的过程。先秦儒家所谓“礼”,即广义上的社会规范,“政”和“法”也分别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和法律的含义。周礼是西周时代调节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春秋时代,虽然礼对社会的整合作用逐渐减弱,但孔子还是寄希望于恢复礼治,提出了“为国以礼”的重要命题,旨在希望将社会运行纳入到礼的规范之内。孟子提出了义,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礼是治理社会,调节矛盾的重要手段。荀子在孔孟综合治理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礼义、法正、刑罚相结合,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统一以整合社会,调解社会矛盾冲突。从先秦儒家思想中可以发现,社会规范的施行已经有了对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求,思想文化上重视道德规范对民众责任意识的塑造,政治上突出统治者的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法律规范方面强调民众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注

①冯友兰:《论孔丘》,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1—17页。

知识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为2013年“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研讨会的成果汇编,收录《新安理学特质》、《试论饶鲁的学术思想与心学化的双峰学派》、《朱子理学与关帝信仰》、《韩国九曲园林雏形阶段》等文章。

阅读

相关人物

徐鸿
责任者
解光宇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