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责任观及其启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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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804
颗粒名称: 先秦儒家责任观及其启迪①
分类号: B244.75;G127
页数: 10
页码: 195-204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阐述了先秦儒家责任观的形成和启示。先秦儒家责任观是先秦时期孔子、孟子、荀子等思想家对于责任问题的思想和理论,是认知和责任行为的统一体。虽然在先秦思想家那里没有明确提出责任的概念,但是处处呈现责任的身影。先秦儒家责任观的形成是建立在社会变迁对责任的深层需求之上的,体现在天人观、社会观、修身观等思想和学说中。文章认为,任何具有生命力的理论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而产生的,先秦儒家责任观对于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人际关系处理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先秦儒家 责任观 儒家学

内容

先秦儒家责任观是先秦时期孔子、孟子、荀子等思想家关于责任问题的思想和理论。责任是主体在处理与客体关系时应有的行为以及需承担的后果,是认知和责任行为的统一体。责任直接产生于人对社会规范的认知和社会的需要。虽然在先秦思想家那里没有明确提出责任的概念,但是处处呈现责任的身影。先秦儒家责任观的形成是建立在社会变迁对责任的深层需求之上的,体现在天人观、社会观、修身观等思想和学说中。
  任何具有生命力的理论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儒家学说是入世的,在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自我身心内外的种种矛盾的关注中,先秦儒家突出了人对自然的责任、人对社会的责任以及人对自身的责任。孔子、孟子、荀子生于春秋战国乱世,这也是全社会责任感淡薄和责任缺位的时期,当时的社会呼唤责任。先秦儒家始终怀着对人生和社会深沉的责任感,希望使当时社会实现由“无道”向“有道”转变,期望运用自己的学说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在他们眼里责任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有序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人对社会的责任
  春秋战国时期面临着急剧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先哲们从当时的社会状况出发,对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正是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转变时期。面对“礼崩乐坏”的时代局面,孔子发出了天下无道的感叹,站在重建社会秩序的立场上,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对当时的大转变,孔子认为是“天下无道”。孔子所说的“天下有道”,显然是指西周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时期。他希望回到“天下有道”的那种时代去,这样政权就会稳定,百姓也相安无事。孔子终身为之努力的就是要恢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有道之世。①在孔子对有道社会的追求中,他认为天子、诸侯、庶人应担负起各自的责任。所谓天子,就应该有天子的权威与责任。如果是诸侯执政,甚至是大权落入大夫之手,陪臣之手,那么动乱将开始,政权将不稳固,也不长久。庶人议政,已经是政权不稳的迹象。这种观点说明孔子期望的有序社会是君臣有别,各安其分。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有道社会呢?孔子提出了以“礼”、“仁”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和道德思想体系,力图构建社会统治秩序和道德规范,从而明确人在社会上的角色责任,以期实现有道社会。
  孟子时代,周王朝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孟子明确指出天下的安定在于实现统一。孟子见梁襄王,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如何实现天下的统一呢?孟子从孔子的“仁”出发,向内找到了性善这个人性本能,向外确认了义这个道德要求,并且将仁的对象从对个体的一般性要求,转向政治领域,使其成为对君王的道德人格要求,使之成为仁政的理论基础。他指出,“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义强调了道德理性的自觉。孟子一方面指出圣人对人民教以人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另一方面更要求君王要率先做到仁义,是以君王对下为先导的,君王的不忍人之心是义不容辞的,以君王为主动的一方。
  荀子所处的时代,全国统一的封建政权即将形成,割据局面即将结束。荀子的思想偏向经验及人事方面,重视社会秩序,反对神秘主义,重视人为的努力。孔子中心思想为“仁”,孟子中心思想为“义”,荀子继二人后提出“礼”、“法”,重视社会上人们行为的规范。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恶,须要由圣王及礼法的教化,来化性起伪使人格提高。他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点,强调后天的学习和礼法对人性的改造作用。荀子还指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
  乱,乱则穷矣。”(《荀子·富国》)由于社会中权利义务及社会角色的不确定,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强调社会规范和等级秩序在明确人的地位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们可以看出在论及当时的社会矛盾时,儒家认为统治者负有很大责任,因此在如何解决社会矛盾的问题上,特别强调统治者的责任。在他们的政治思想里,君王的责任非常重要,就是安民、安百姓。孔子提出“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孟子宣扬“民为贵,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荀子认为“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荀子·君道》)。
  先秦儒家重视责任的教育作用,主张通过教育达到国民对责任思想的认同,从而带动责任行为的履行。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等思想理念,强调要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素质、法律体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等。荀子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思想,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在对全社会的责任教育中,强调对统治阶层的责任意识培养达到对民众责任教育的示范作用。“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体现了对统治阶层责任教育的重视。
  先秦儒家在对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上,强调社会规范的作用。在对社会规范的认识上,先秦儒家经过由礼到礼、政、法相结合的过程。先秦儒家所谓“礼”,即广义上的社会规范,“政”和“法”也分别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和法律的含义。周礼是西周时代调节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春秋时代,虽然礼对社
  会的整合作用逐渐减弱,但孔子还是寄希望于恢复礼治,提出了“为国以礼”的重要命题,旨在希望将社会运行纳入到礼的规范之内。孟子提出了义,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礼是治理社会,调节矛盾的重要手段。荀子在孔孟综合治理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礼义、法正、刑罚相结合,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统一以整合社会,调解社会矛盾冲突。从先秦儒家思想中可以发现,社会规范的施行已经有了对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求,思想文化上重视道德规范对民众责任意识的塑造,政治上突出统治者的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法律规范方面强调民众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人对自然的责任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农具的使用和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人对自然的利用范围扩大,然而这种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有限的,受制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口增多、战争频繁破坏等社会因素,进而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此人们不得不面对人与自然的矛盾:人的需要不断增长和可利用自然资源有限的矛盾。
  孔子所说的自然虽然还保留许多神秘色彩,但是承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提出自然界的万事万物按其固有规律来运行,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孔子追求的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主张身心与自然相通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统一。“智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强调人不仅可以通过从自然中获取知识,在认识上加深对自然的了解和热爱,更强调了人在对
  待自然的过程中应建立一种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就是人对自然的责任的体现,既是要以仁爱之心对待自然。
  孟子认为,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规律,是不能违背的,人的智力是能够认识事物的,要顺应事物本来的性质和规律行事,要按照自然法则行事,而不能用人工的方式改变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孟子有著名的“人禽之辩”,他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就那么一点点区别,既是人有“不忍之心”、“恻隐之心”等道德情感,并由此而有仁义之心,动物则没有。在孟子看来,人有道德情感,这是“天之所与我者”,对个人而言,这是先天的;对人类而言,可说是自然界进化的结果,也是道德进化的结果。人与万物本来是一体的,万物都在我的主体关照之中,所谓“万物皆备于我矣”。孟子的“存心养性事天”之学,就是存其仁义之心以对待天地万物,养护万物就是尽人之性以“事天”。所以孟子对于万物有一种亲近感,对于动物和树木有一种责任感,主张爱惜、同情和保护,并不是凌驾于万物之上,宰制万物。
  在荀子看来,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有自身发展的规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荀子提出的“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划分了天与人的根本区别,强调自然的职能和人的职能是不同的,天的主要职能是生长万物,人的主要职能是顺天理物。①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制天命而用之”思想,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体现了尊重自然规律,有效利用自然的责任意识。荀子提倡人要与自然多接触,“故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荀子·劝学》),主张通过亲身实践,获取对自然的认识,强化人对自然的责任感。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先秦儒家强调人对自然的责任,通过道德的修养,在认识自然的基础上,顺应自然、改造自然,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的。朱熹说:“天即人,人即天,人之始生,得之于天;即生此人,则天又在人矣”。“天”离不开“人”,“人”也离不开“天”。人初产生时,虽然得之于天,但是一旦有人,“天”的道理就要由“人”来彰显,即“人”对“天”就有了责任。①先秦儒家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自然之天的概念是和主宰之天,命运之天在一定时期内是互相包含的。特别是在孔子学说中,天还保留着神秘性的一面,人对天有一种敬畏之心。从先秦儒家对自然的规律、天职等方面的强调来看,他们认为天对人的生存、发展更具主导性,是人力所不能及的。他们也在强调自然的规律,但当时的认识水平毕竟有限,人们是深深敬天、畏天的。这种敬畏之情,期望通过有德行的行为,认真履行人对天的责任,从而顺应自然规律,建立良好的天人关系,避免上天对人的惩罚。
  三、人对自身的责任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局面对人的内心造成强烈的冲击。人们有序的社会生活要成为可能,除了制定必要的社会规范对人进行外在约束,还要重视人的身心道德修养。如何解决人自我身心内外的矛盾是先秦儒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孔子希望人能通过修身保持的“仁”的本心,克己复礼,战胜自己的私欲,整个社会才能安居乐业。孟子强调通过“养浩然正气”,发挥人性善的本能。荀子也非常重视修身,主张通过修身发挥人的智性,抑制人性恶的本能,使人成善。
  先秦儒家将道德修养看成是责任履行的前提。他们认为,有无良好的道德意识,是区分人兽的关键所在。人之所以为人,关键在于其通过后天教育逐渐形成良好自觉的道德意识,明确自己的责任,从而自觉地按具体的道德行为规范进行道德修养实践,达到履行责任的目的。因此,儒家非常重视责任教育的作用。
  在先秦儒家看来,儒家的“修身”是有目的,《周易·系辞下》中说:“利用安身,以崇德也。”人们为人行事要益于社会而安身,以达到对道德的推崇。具体来说,修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安身立命”。所谓“安身立命”就是要对自己有道德修养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使自己身心和谐,内外调适,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做人的道理,这样身才能安,命才能立。二是“修身以安人”。修身之后就是“安人”。“安人”之道也可说就是经世之道,为政之道,是由修己之道派生出来的。“安人”的过程,《大学》将其总结概括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很显然,“修齐治平”都是人的主体积极进取的结果。当然,修身是基础,是前提,是本;齐家、治国、平天下都离不开“修身”这个基础。
  可以看出,先秦儒家提倡的修身在第一层次“安身立命”阶段,既要通过道德修炼完成责任意识的培养,自觉地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同时也是要对自己承担责任,达到在社会上立足的目的。在第二层次“修身以安人”阶段,通过自身的修养,实现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儒家看来,修养是一个从低级境界向高级境界发展的过
  程,是对理想人格的不断追求,这体现出人生不同发展阶段对人自身责任的要求。儒家追求的理想人格目标是成为圣人君子,作为主体的人,都蕴涵着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潜能,通过自身不断去修养,可以达到“成仁”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人自身发展的责任。孔子的“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体现了他对人生规划的责任意识。孟子说:“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孟子·离娄下》),“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荀子说:“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荀子·修身》),是在对理想人格的不断追求过程中对人自身责任的深刻领悟。
  四、结语
  责任贯穿于人的全部行动中,是一个人的素质素养中最核心的部分。每一个时代都有对责任的诉求,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责任观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责任缺失、责任意识淡薄、责任观迷茫等问题暴露出来,构建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责任观显得尤为迫切。先秦儒家责任观对于我们处理人与自我、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给予很多的启迪。首先,在先秦儒家眼里责任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有序社会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正确认识责任在现代社会的积极作用。在人的自我发展过程中,责任是对人生的极大关注,是人融入社会的直接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责任是社会对个人的认可和个人获取社会资源的筹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责任是实现人类和自然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第二,先秦儒家关注人对
  自身的责任,人对社会责任和人对自然的责任,强调统治者在社会统治中的责任。虽然当前的社会性质和主要矛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先秦儒家责任观优秀成分,尝试建立以责任政府为先导,以个体责任、社会责任、生态责任为框架的责任体系,通过全力打造责任社会,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责任观,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第三,先秦儒家一直重视责任思想的教育作用,主张通过教育达到国民对责任思想的认同,从而带动责任的履行。责任教育问题在当前社会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探索适合当前人们思想和行为特征的责任观教育途径是摆在全体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附注

①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先秦儒家责任观研究”(SK2013B050)阶段性成果。 ②徐鸿,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公共基础教学部讲师,硕士;解光宇,安徽大学中国哲学与安徽思想家研究中心研究员、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冯友兰:《论孔丘》,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1—17页。 ①吴玫玲:《荀子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载《福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2期,第32页。 ①汤一介:《儒学的现代意义》,载《江汉论坛》2007年第1期,第5页。

知识出处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书为2013年“朱子学与地域文化研究”研讨会的成果汇编,收录《新安理学特质》、《试论饶鲁的学术思想与心学化的双峰学派》、《朱子理学与关帝信仰》、《韩国九曲园林雏形阶段》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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