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理”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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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299
颗粒名称: 一、“义理”的本义
分类号: B244.7
页数: 3
页码: 072-0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先秦文献中,“义”是指正义、道义、德义等道德概念,而“理”最初是指法则意义的客观规律。在先秦文献中,“义理”或“理义”被用来表示道义与法则的结合。在两宋时期,“义理之学”兴起,指的是一种以道德义理的诠释为重点的学术范式。然而,宋儒自己对于“义理之学”的理解与清代学者有很大区别。对儒家来说,“义理之学”旨在恢复儒学的社会文化功能,解决社会的人心世道、经邦治国的问题。文中指出了“义”与“理”在先秦文献中的含义,以及“义理”在儒家经学中的重要地位。文章最后强调,“义理之学”的兴起是一种学术范式的转变,背后的动力是复兴儒学的文化功能与政治使命。
关键词: 朱子 先秦文献 宋儒义理

内容

当清代学者将宋学定义为“义理之学”时,是为了与他们心目中的“汉学”区别开来。他们主要是以知识学意义上的学术范式差异来理解“义理之学”的“宋学”,即将“宋学”视为一种以道德义理的诠释、思辨为重点的义理之学,以区别于以文字、文献和典章制度为重点的考据之学。但是这与宋儒自己所理解的“义理之学”是有很大区别的。当宋儒称自己的学说为“义理之学”“理学”时,其意义首先是学术的社会使命与文化功能意义上的,即他们旨在恢复原始儒学的社会文化功能,旨在恢复与建构一种“有体有用之学”“内圣外王之学”“圣学”以解决社会的人心世道、经邦治国的问题。其次,“义理之学”“理学”当然也是学术范式、知识形态意义上的,“义理之学”的目的是要恢复这种“明体达用之学”“圣学”的文化功能,故其学术范式必须采取道德义理的诠释、思辨为重点的义理之学的学术形态。
  从社会功能、学术范式的双重意义上考察宋儒“义理之学”,我们必须首先厘清:这个在文献典籍上耳熟能详的“义理之学”的历史意义是什么?所以必须进一步探讨“义理之学”中“义理”的历史含义。
  “义理之学”是宋代出现的,而“义理”或者“理义”则是先秦文献中大量出现;同时在双字词“义理”“理义”出现之前,就已经出现了“理”“义”的单字词,并且有了确切的哲学含义;至于单字“理”“义”组合而成的“义理”“理义”,则是其哲学含义的深化。
  在先秦文献中,“义”是一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其词义也较丰富,但是,其主要意思则是正义、道义、德义相关的道德概念,涉及的是与人的道德价值相关的精神世界。人们既可以把它看作是诸多道德准则、道德范畴的一种,如仁义礼智信“五德”之一;也可以将其看作是诸多德行、规范的根本准则。如郭店楚简《性自命出》所说“义,群善之蕝也。”(《郭店楚墓竹简》,第179页)
  在先秦文献中,“理”也是一个大量出现的词,与“义”主要是一种道德意义的价值概念不同,“理”最初就是一种法则意义的客观规律概念。据学者邓国光考订“理”最早见于典籍是动词“整理”“治理”的意思,“与治国的‘疆理天下’的重大事件相关”(邓国光,第6页)。由动词的“理”转化出名词的“理”,就具有了客观法则的意义。对于古人来说,客观法则的“理”可以是自然法则,即所谓“物成生理”(《庄子·天地》),“万物殊理”(《庄子·则阳》),“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韩非子·解老》);也可以是社会法则的理,即所谓“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墨子·非儒》)“故礼者,谓有理也。”(《管子·心术》)
  在先秦文献中,当独立的“义”字、“理”字出现以后,又产生了将“义”和“理”连用的“义理”或“理义”。这种连用的“义理”的结合一般形成三种词组结构,并形成三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理”与“义”并列义,如《墨子·非儒》有“不义不处,非理不行”,就是一种“义”与“理”的并列。所以《管子·形势解》说:“国主之动静得理义,号令顺民心。”同时又指出:“乱主之动作失义理,号令逆民心。”这里分别出现“理义”和“义理”,说明其“理”(法则)与“义”(道义)的并列关系。其二,是以“理”定义“义”的偏正结构。如孟子向来重视道义,多讲“义”,但偶尔也说“理义”,他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孟子所说的“理义”,旨在强调“义”的内在必然性,故以“理”修饰“义”。其三,是以“义”修饰“理”的偏正结构。《管子·心术》说:“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管子重“理”,故而他说的“理”是社会法则,他特别强调“理”的法则必然决定“义”的道义应然。
  在先秦诸子中,大多都要讲“义”“理”或者“义理”。但是,先秦儒家重道义故而主要讲“义”;而先秦道家、法家重自然法则或社会法则,故而主要讲“理”。一般而言,那些重视人文理想的学者、学派偏重道义(义)的重要性,而重视现实功利的学者、学派则偏重法则(理)的重要性。
  对于以典籍知识为职业的读书人来说,读书、写书的目标就是探求和表达“义理”,即确立道义与法则。至于古人留下来的经典,其根本要旨就是承载、传播“义理”。所以,在“义”“理”观念形成的同时,如何从经典中寻求义理就是其读书人的首要目标。《周易》是群经之首,先秦儒者就是希望探求圣人表达的“义理”,故而《周易·说卦传》提出圣人作《易》时,“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孔颖达《疏》云:“以治理断人伦之正义。”这确是体现出儒家的义理观,即以“正义”的道德价值去“治理”现实的政治秩序。所以,两汉时期确立了儒家经典在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以后,如何从经典文献中探寻义理就成为儒家经学的使命。这时,与经学相关的概念大量出现,诸如:
  夫儒生之业,五经也。南面为师,旦夕讲授章句,滑习义理,究备于五经,可也。(王充,第256页)
  世儒说圣人之经,解贤者之传,义理广博,无不实见。(王充,第556页)
  其明经各试所习业,文、注精熟,辨明义理,然后为通。。(《唐六典》,第45页)
  汉唐时期的儒家经师、学者,以研究经典的文辞章句为业,但他们也意识到,通过经学的训诂章句的研习,旨在“辨明义理”,即探明“义”的应然道义与“理”的必然法则。
  正由于儒家的“义理”包含着“义”的道义与“理”的法则,所以,尽管“义理之学”的兴起本身是一种学术范式的重要转折,即由汉唐的章句训诂之学转换成两宋的义理之学,但这种学术范式的发生转换的内在动力、思想根源是复兴儒学的文化功能、政治使命。这种文化功能、社会使命是双重的:一方面要阐发儒学的道义价值内涵,激励儒家士大夫追求“道”的文化理想;另一方面,则是要推动儒学治理社会的实用功能,能够指导儒家士大夫在治国平天下活动中建功立业。

知识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朱子学年鉴.2016》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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