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朱熹对于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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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295
颗粒名称: 一、朱熹对于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
分类号: B244.7
页数: 7
页码: 051-0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撰写的《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朱熹在乾道戊子年(1168年)春夏之交,当地发生大饥荒。朱熹和刘如愚等士绅接到了当地知县诸葛廷瑞的委托,决定筹集粮食来赈济百姓。他们从县府和官府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粮食,分发给了当地的贫苦人家。这次赈灾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民众不再饥饿,相关城市也不再出现流寇。朱熹意识到民间缺乏储备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救荒仓库的建议,并得到了官府的支持。最终在乾道七年(1171年)竣工,建立了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这座仓库在朱熹在世期间运作良好,不仅起到了赈济灾荒的作用,而且还有盈余。朱熹后来在浙江任职时,也以此为例,向朝廷上报了社仓的管理经验和效果。社仓的实行可以看作是朱熹对救灾赈济制度的一种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 朱熹 社仓设计 流变

内容

朱熹于乾道年间在福建建宁府崇安县率先创立社仓,根据其后来撰写的《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的记述,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为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振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俄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敷文阁待制信安徐公嚞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沂溪以来,刘侯与予率乡人行四十里,受之黄亭步下。归,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粟,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
  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阁东阳王公淮继之。是冬有年,民愿以粟偿官贮,里中民家将辇载以归有司,而王公曰:“岁有凶穰,不可前料。后或艰食,得无复有前日之劳,其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刘侯与予既奉教,及明年夏,又请于府曰:“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来,岁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储蓄。即不欲者,勿强。岁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于以惠活鳏寡,塞祸乱原,甚大惠也。请著为例。”王公报皆施行如章。
  既而王公又去,直龙图阁仪真沈公度继之。刘侯与予又请曰:“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放古法,为社仓以储之。。不过出捐一岁之息,宜可办。”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于是得籍坂黄氏废地,而鸠工度材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1]
  根据以上记载,乾道四年(1168),当地发生饥荒,受知县诸葛廷瑞的委托,朱熹与当地的士绅刘如愚等主持乡里的发粟赈灾。经过这次赈灾的实践,朱熹意识到民间缺乏救灾储备的弊病,以及民间配合官府救灾赈济的重要性。于是,朱熹与刘如愚等一方面向当地官府建议充分发挥官府储备仓廪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策划由当地民间自行建设救荒仓库,配合官府常平义仓的米粮散敛制度,实行灾荒时期的自救活动。最终在当地官府的资助之下,“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经过4个月的努力,于乾道七年八月竣工,“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是为“社仓”。
  朱熹和刘如愚等士绅所创立的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至少在朱熹在世之年是十分成功的。根据朱熹在晚年的追述,社仓不仅较好地起到赈济灾荒的作用,而且由于管理得当、维持有术,其积谷也不断更新,时有增益。如《常州宜兴县社仓记》载:“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2]
  淳熙八年(1181),朱熹在浙江任上的时候,适逢浙江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在全力组织救灾救荒的同时,朱熹意识到储粮救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向朝廷上报自己在十年前举办社仓的经过、所定事目条款及其效应,该上奏文约有2000余字,兹摘引如下:
  宣教郎、直秘阁、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今具社仓事目如后: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其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断罪。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如无欺弊,即将其簿纽算人口,指定米数,大人若干,小儿减半,候支贷日,将人户请米状拖对批填,监官依状支散。
  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
  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晓示人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各依日限,具状。状内开说大人小儿口数。结保,每十人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备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仓请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并各赴仓识认面目,照对保簿,如无伪冒重叠,即与签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听。其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其保明不实,别有情弊者,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其余即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
  一、收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给到新漆黑官桶及官斗,每桶受米五省半。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监官、乡官人从,逐厅只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拶,挽夺人户所请米斛。如违,许被扰人当厅告覆,重作施行。
  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几丰荒赈贷有节。
  一、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带吏斗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斗等人饭米。其米正行附历收支。
  一、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先近后远,一日一都。仰社首、队长告报保头,保头告报人户,递相纠率,造一色干硬糙米,具状,同保共为一状,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即同保均备纳足。赴仓交纳。监官、乡官、吏斗等人至日赴仓受纳,不得妄有阻节。及过数多取。其余并依给米约束施行。其收米人吏斗子要知首尾,次年夏支贷日不可差换。
  一、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历。事毕日,具总数申府县照会。
  一、每遇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两名。每名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人从七名,乡官人从共一十名,每名日支饭米五升,十日。共计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计米三十石二斗,一年收支两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盖墙并买蒿荐、修补仓廒约米九石,通计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社仓支贷交收米斛,合系社首、保正副告报队长、保长,队长、保长告报人户。如阙队长,许人户就社仓陈说,告报社首,依公差补。如阙社首,即申尉司定差。
  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一、如遇丰年,人户不愿请贷,至七八月而产户愿请者听。
  一、仓内屋宇什物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乡官点检,勒守藏人备偿。如些小损坏,逐时修整。大段改造,临时具因依申府,乞拨米斛。
  具位朱熹奏节文:一、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欲望圣慈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置立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付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随宜立约,实为久远之计。其建宁府社仓见行事目谨录一道进呈,伏望圣慈详察,特赐施行。3]朱熹关于社仓的上奏文很快就得到朝廷的批复,准予施行天下。《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九十九附有朝廷“敕命”云:
  行在尚书户部准淳熙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饬中书、门下省:尚书省送到户部状,准淳熙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尚书省送到宣教郎、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劄子奏:“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乡民艰食,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共赈贷。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贷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廒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已申本府照会,将来依前敛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遇敛散时,即申府差县官一员监视出纳。以此之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窃谓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而法令无文,人情难强。妄意欲乞圣慈特依义役体例,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如有乡土风俗不同者,更许随宜立约,申官遵守,实为久远之计。其不愿置立去处,官司不得抑勒,则亦不至搔扰。”[4]
  为此,朝廷户部还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常平仓、义仓存米的敛散办法:
  本部今检准绍兴重修常平免役令下项,诸州常平钱谷及场务钱不足,申提举司,通一路之数移用,仍听互相兑便支拨。诸义仓附常平仓监专兼管,敖屋以转运司仓充其积藏,而应兑换者准常平法。诸义仓计夏秋正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同正税为一钞,不收头子、脚乘钱及耗,限一日先次交入本仓。即正税不及一斗,并本户放税二分以上,及孤贫不济者,免纳诸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县遇灾伤,当职官体量,自第四等以下阙食户给散。若放税七分以上,通第三等给。并预申提举司审度,行讫奏。诸灾伤计一县放税七分以上,第四等以下户乏种食者,虽旧有欠阁,不以月分,听结保贷借。即谷不堪充种子者,纽直以钱,各成贯石,给限一年,随税纳,仍免息。……如愿依上件施行,仰本乡土居或寄居官员有行义者具状赴本州县自陈,量于义仓米内支拨。其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并不须干预抑勒。[5]
  综合以上朱熹的上奏文及朝廷的饬命文,大体可以知道朱熹所倡导的社仓是一种官府与民间协作运行的粮食救荒形式。民间出资在自己的乡里建造社仓,而官府从常平义仓中拨借米谷给社仓,或借出钱文给社仓籴买米谷,从而改变以往常平仓米、义仓米只能赈济州县城郭附近灾民的被动局面,而把常平米向穷乡僻壤散发,惠及全境的贫困百姓。社仓根据春夏借出、秋冬纳还的原则,向需要借贷的乡民接济度荒的粮食。如此则官粮、官钱不亏,民间也可比较平稳地度过青黄不接的时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朱熹所设计的社仓还有着一系列相互配套的事目条款。
  首先,为了防止舞弊行为,民间在设立社仓的同时,必须先清理当地的户口,重新编排保簿。“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在落实了当地的实际户口之后,才能指定米数,结算人口,实施赈给。
  其次,对于管理社仓的人选,即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等,必须差使“本乡土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也就是说,主持社仓的人选,基本上是以乡居的士绅为主,加上一些在乡里有声望的“有行义者”。如朱熹和刘如愚主持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建造之后,朱熹所推荐的管理社仓人选大多是刘如愚的族人。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说:“既成,而刘侯之官江西莫府,予又请曰:(刘)复与得舆皆有力于是仓,而刘侯之子将仕郎琦尝佐其父于此,其族子右修职郎玶亦廉平有谋,请得与并力。府以予言悉具书礼请焉,四人者遂皆就事。方且相与讲求仓之利病,具为条约。”[6]“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7]朱熹认为社仓管理人选关系到社仓及救荒事宜能否得以成功的大事,必须有德高望重的士人们主持。他在《常州宜兴县社仓记》中说:“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是何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况于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高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8]社首等管理人员名单的确认,最后还要经过官府审核批准,“即申尉司定差”。每次敛散社仓米谷之时,一般都有官府派下的吏员监督,“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最后,为了确保官府借出的常平义仓米谷不致损失缺额,社仓事目中还规定了米谷借出后至秋冬纳还时所应当加收的息米或耗米。“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但是如果遇到严重灾年之时,一般平民百姓交纳息米相当困难,事目又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息米可以酌情减免,“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将来依前敛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由于规定了比较合理的还纳加息条款,不仅可以基本保证官米不失,而且还有可能不断增加社仓的存谷,储蓄日丰。朱熹的五夫社仓就是一个十分成功的例子,“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廒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
  从朱熹的社仓设计中可以看出,由于是官府与民间协作办理的体制,其社仓事目既考虑到官府对于社仓的监督作用,又规定了社仓的管理人选必须是当地的士绅及有行义者,两者相互配合、相互牵制;同时还兼顾到官府和民间的经济效益问题,既要使社仓发挥赈济贫困、储蓄备荒的功能,又不能让官府的常平义仓缺额亏本。朱熹的这种社仓设计,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效果与功能,难怪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历代人们的关注和效仿。这一设计充分反映了朱熹在民生理念上的前瞻性。
  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向朝廷奏请把自己的社仓模式推广于天下诸路州军时,其社仓设置之初的米谷来源,是政府的“常平仓”,但是到了户部批复时,则变成了“义仓”。南宋时期“常平仓”与“义仓”的存谷来源是有区别的。根据李华瑞的研究,常平仓米,“其籴本主要是留用地方上供钱支出,‘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后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9]这就是说,常平仓米事由上供财政款中截留地方使用的份钱中支用,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内的开支。义仓米则不同。“义仓粮食的来源是各州属县于‘两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义仓令主户于‘夏秋正税外每一石别纳一斗,随常赋以入。’”[10]也就是说,义仓内的米谷存储属于正税之外的附加。如此一来,朱熹原先的设计是由官府财政钱谷中出借社仓的“元本”,而到了户部的批复“饬命”中,则成为以“义仓”的名义向愿意设置社仓的乡村加收额外的税款,“诸义仓计夏秋正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同正税为一钞,不收头子、脚乘钱及耗,限一日先次交入本仓。”户部堂而皇之地把原先应属政府财政支出的常平仓米转化为加收额外税的义仓米支借给社仓,社仓赈济的重担最终试图转嫁给社仓所涵盖的一般民众。而从地方官的角度看,义仓加收社仓本米,不啻是加赋。担负加赋之名是一般地方官员比较忌讳的事情,于是大多数地方官员对于设置社仓的态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不如作壁上观,省得招惹麻烦。即使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多收税额总是坏事,灾害是否来临尚未可知,眼前就要多交税额,心理不好承受。由此看来,淳熙八年朝廷批准朱熹的社仓奏请推广于天下,基本上是表面文章,口惠实不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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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学年鉴.2016

《朱子学年鉴.2016》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本年鉴内容设特稿、朱子学研究新视野、全球朱子学研究述评、朱子学书评、朱子学研究论著、朱子学研究硕博士论文荟萃、朱子学界概况、朱子学学术动态、资料辑要9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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