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社仓设计及其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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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30002294
颗粒名称: 朱熹的社仓设计及其流变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1
页码: 051-0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朱熹设立社仓,是中国救荒史上的一件大事。自南宋之后,人们对于社仓的践行,大多声称源仿于朱熹的社仓之设。因此,深刻分析朱熹对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及其对于后世深远影响的分析,无疑有益于进一步了解朱熹关注民生的儒家情怀,以及南宋以来社仓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 朱熹 社仓设计 流变

内容

朱熹设立社仓,是中国救荒史上的一件大事。自南宋之后,人们对于社仓的践行,大多声称源仿于朱熹的社仓之设。因此,深刻分析朱熹对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及其对于后世深远影响的分析,无疑有益于进一步了解朱熹关注民生的儒家情怀,以及南宋以来社仓的演变过程。
  一、朱熹对于社仓的设计与实践过程
  朱熹于乾道年间在福建建宁府崇安县率先创立社仓,根据其后来撰写的《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的记述,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乾道戊子,春夏之交,建人大饥。予居崇安之开耀乡,知县事诸葛侯廷瑞以书来,属予及其乡之耆艾左朝奉郎刘侯如愚,曰:“民饥矣,盍为劝豪民发藏粟,下其直以振之?”刘侯与予奉书从事,里人方幸以不饥。俄而盗发浦城,距境不二十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刘侯与予忧之,不知所出,则以书请于县于府。时敷文阁待制信安徐公嚞知府事,即日命有司以船粟六百斛沂溪以来,刘侯与予率乡人行四十里,受之黄亭步下。归,籍民口大小仰食者若干人,以率受粟,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
  及秋,徐公奉祠以去,而直敷文阁东阳王公淮继之。是冬有年,民愿以粟偿官贮,里中民家将辇载以归有司,而王公曰:“岁有凶穰,不可前料。后或艰食,得无复有前日之劳,其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刘侯与予既奉教,及明年夏,又请于府曰:“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来,岁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储蓄。即不欲者,勿强。岁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于以惠活鳏寡,塞祸乱原,甚大惠也。请著为例。”王公报皆施行如章。
  既而王公又去,直龙图阁仪真沈公度继之。刘侯与予又请曰:“粟分贮民家,于守视出纳不便,请放古法,为社仓以储之。。不过出捐一岁之息,宜可办。”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于是得籍坂黄氏废地,而鸠工度材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1]
  根据以上记载,乾道四年(1168),当地发生饥荒,受知县诸葛廷瑞的委托,朱熹与当地的士绅刘如愚等主持乡里的发粟赈灾。经过这次赈灾的实践,朱熹意识到民间缺乏救灾储备的弊病,以及民间配合官府救灾赈济的重要性。于是,朱熹与刘如愚等一方面向当地官府建议充分发挥官府储备仓廪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策划由当地民间自行建设救荒仓库,配合官府常平义仓的米粮散敛制度,实行灾荒时期的自救活动。最终在当地官府的资助之下,“沈公从之,且命以钱六万助其役。”经过4个月的努力,于乾道七年八月竣工,“为仓三,亭一,门墙、守舍,无一不具”,是为“社仓”。
  朱熹和刘如愚等士绅所创立的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至少在朱熹在世之年是十分成功的。根据朱熹在晚年的追述,社仓不仅较好地起到赈济灾荒的作用,而且由于管理得当、维持有术,其积谷也不断更新,时有增益。如《常州宜兴县社仓记》载:“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2]
  淳熙八年(1181),朱熹在浙江任上的时候,适逢浙江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在全力组织救灾救荒的同时,朱熹意识到储粮救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向朝廷上报自己在十年前举办社仓的经过、所定事目条款及其效应,该上奏文约有2000余字,兹摘引如下:
  宣教郎、直秘阁、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今具社仓事目如后: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其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断罪。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如无欺弊,即将其簿纽算人口,指定米数,大人若干,小儿减半,候支贷日,将人户请米状拖对批填,监官依状支散。
  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共支贷。
  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晓示人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各依日限,具状。状内开说大人小儿口数。结保,每十人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备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仓请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并各赴仓识认面目,照对保簿,如无伪冒重叠,即与签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听。其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其保明不实,别有情弊者,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其余即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
  一、收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给到新漆黑官桶及官斗,每桶受米五省半。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监官、乡官人从,逐厅只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拶,挽夺人户所请米斛。如违,许被扰人当厅告覆,重作施行。
  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庶几丰荒赈贷有节。
  一、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带吏斗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斗等人饭米。其米正行附历收支。
  一、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先近后远,一日一都。仰社首、队长告报保头,保头告报人户,递相纠率,造一色干硬糙米,具状,同保共为一状,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即同保均备纳足。赴仓交纳。监官、乡官、吏斗等人至日赴仓受纳,不得妄有阻节。及过数多取。其余并依给米约束施行。其收米人吏斗子要知首尾,次年夏支贷日不可差换。
  一、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历。事毕日,具总数申府县照会。
  一、每遇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两名。每名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人从七名,乡官人从共一十名,每名日支饭米五升,十日。共计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计米三十石二斗,一年收支两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盖墙并买蒿荐、修补仓廒约米九石,通计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社仓支贷交收米斛,合系社首、保正副告报队长、保长,队长、保长告报人户。如阙队长,许人户就社仓陈说,告报社首,依公差补。如阙社首,即申尉司定差。
  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一、如遇丰年,人户不愿请贷,至七八月而产户愿请者听。
  一、仓内屋宇什物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乡官点检,勒守藏人备偿。如些小损坏,逐时修整。大段改造,临时具因依申府,乞拨米斛。
  具位朱熹奏节文:一、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欲望圣慈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置立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付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随宜立约,实为久远之计。其建宁府社仓见行事目谨录一道进呈,伏望圣慈详察,特赐施行。3]朱熹关于社仓的上奏文很快就得到朝廷的批复,准予施行天下。《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九十九附有朝廷“敕命”云:
  行在尚书户部准淳熙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饬中书、门下省:尚书省送到户部状,准淳熙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尚书省送到宣教郎、新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朱熹劄子奏:“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乡民艰食,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共赈贷。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贷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廒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已申本府照会,将来依前敛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遇敛散时,即申府差县官一员监视出纳。以此之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窃谓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而法令无文,人情难强。妄意欲乞圣慈特依义役体例,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如有乡土风俗不同者,更许随宜立约,申官遵守,实为久远之计。其不愿置立去处,官司不得抑勒,则亦不至搔扰。”[4]
  为此,朝廷户部还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常平仓、义仓存米的敛散办法:
  本部今检准绍兴重修常平免役令下项,诸州常平钱谷及场务钱不足,申提举司,通一路之数移用,仍听互相兑便支拨。诸义仓附常平仓监专兼管,敖屋以转运司仓充其积藏,而应兑换者准常平法。诸义仓计夏秋正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同正税为一钞,不收头子、脚乘钱及耗,限一日先次交入本仓。即正税不及一斗,并本户放税二分以上,及孤贫不济者,免纳诸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县遇灾伤,当职官体量,自第四等以下阙食户给散。若放税七分以上,通第三等给。并预申提举司审度,行讫奏。诸灾伤计一县放税七分以上,第四等以下户乏种食者,虽旧有欠阁,不以月分,听结保贷借。即谷不堪充种子者,纽直以钱,各成贯石,给限一年,随税纳,仍免息。……如愿依上件施行,仰本乡土居或寄居官员有行义者具状赴本州县自陈,量于义仓米内支拨。其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州县并不须干预抑勒。[5]
  综合以上朱熹的上奏文及朝廷的饬命文,大体可以知道朱熹所倡导的社仓是一种官府与民间协作运行的粮食救荒形式。民间出资在自己的乡里建造社仓,而官府从常平义仓中拨借米谷给社仓,或借出钱文给社仓籴买米谷,从而改变以往常平仓米、义仓米只能赈济州县城郭附近灾民的被动局面,而把常平米向穷乡僻壤散发,惠及全境的贫困百姓。社仓根据春夏借出、秋冬纳还的原则,向需要借贷的乡民接济度荒的粮食。如此则官粮、官钱不亏,民间也可比较平稳地度过青黄不接的时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朱熹所设计的社仓还有着一系列相互配套的事目条款。
  首先,为了防止舞弊行为,民间在设立社仓的同时,必须先清理当地的户口,重新编排保簿。“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其间有停藏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之人隐匿在内,仰社首队长觉察,申报尉司追捉,解县根究……次年三月内,将所排保簿赴乡官交纳。乡官点检,如有漏落及妄有增添一户一口不实,即许人告,审实申县,乞行根治。”在落实了当地的实际户口之后,才能指定米数,结算人口,实施赈给。
  其次,对于管理社仓的人选,即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等,必须差使“本乡土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敛散之事,与本乡耆老公共措置”。也就是说,主持社仓的人选,基本上是以乡居的士绅为主,加上一些在乡里有声望的“有行义者”。如朱熹和刘如愚主持崇安县开耀乡的社仓建造之后,朱熹所推荐的管理社仓人选大多是刘如愚的族人。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中说:“既成,而刘侯之官江西莫府,予又请曰:(刘)复与得舆皆有力于是仓,而刘侯之子将仕郎琦尝佐其父于此,其族子右修职郎玶亦廉平有谋,请得与并力。府以予言悉具书礼请焉,四人者遂皆就事。方且相与讲求仓之利病,具为条约。”[6]“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7]朱熹认为社仓管理人选关系到社仓及救荒事宜能否得以成功的大事,必须有德高望重的士人们主持。他在《常州宜兴县社仓记》中说:“常平者,独其法令簿书筦钥之仅存耳,是何也?盖无人以守之,则法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而况于所谓社仓者,聚可食之物于乡井荒闲之处,而主之不以任职之吏,驭之不以流徙之刑,苟非常得聪明仁爱之令如高君,又得忠信明察之士如今日之数公者,相与并心一力,以谨其出纳而杜其奸欺,则其法之难守,不待已日而见之矣。”[8]社首等管理人员名单的确认,最后还要经过官府审核批准,“即申尉司定差”。每次敛散社仓米谷之时,一般都有官府派下的吏员监督,“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收支,须监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即委乡官公共掌管,务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最后,为了确保官府借出的常平义仓米谷不致损失缺额,社仓事目中还规定了米谷借出后至秋冬纳还时所应当加收的息米或耗米。“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但是如果遇到严重灾年之时,一般平民百姓交纳息米相当困难,事目又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息米可以酌情减免,“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旧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虑仓敖折阅,无所从出,每石量收三升。”“将来依前敛散,更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由于规定了比较合理的还纳加息条款,不仅可以基本保证官米不失,而且还有可能不断增加社仓的存谷,储蓄日丰。朱熹的五夫社仓就是一个十分成功的例子,“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或遇小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廒三间收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
  从朱熹的社仓设计中可以看出,由于是官府与民间协作办理的体制,其社仓事目既考虑到官府对于社仓的监督作用,又规定了社仓的管理人选必须是当地的士绅及有行义者,两者相互配合、相互牵制;同时还兼顾到官府和民间的经济效益问题,既要使社仓发挥赈济贫困、储蓄备荒的功能,又不能让官府的常平义仓缺额亏本。朱熹的这种社仓设计,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效果与功能,难怪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历代人们的关注和效仿。这一设计充分反映了朱熹在民生理念上的前瞻性。
  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向朝廷奏请把自己的社仓模式推广于天下诸路州军时,其社仓设置之初的米谷来源,是政府的“常平仓”,但是到了户部批复时,则变成了“义仓”。南宋时期“常平仓”与“义仓”的存谷来源是有区别的。根据李华瑞的研究,常平仓米,“其籴本主要是留用地方上供钱支出,‘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后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9]这就是说,常平仓米事由上供财政款中截留地方使用的份钱中支用,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内的开支。义仓米则不同。“义仓粮食的来源是各州属县于‘两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义仓令主户于‘夏秋正税外每一石别纳一斗,随常赋以入。’”[10]也就是说,义仓内的米谷存储属于正税之外的附加。如此一来,朱熹原先的设计是由官府财政钱谷中出借社仓的“元本”,而到了户部的批复“饬命”中,则成为以“义仓”的名义向愿意设置社仓的乡村加收额外的税款,“诸义仓计夏秋正税,每一斗别纳五合。同正税为一钞,不收头子、脚乘钱及耗,限一日先次交入本仓。”户部堂而皇之地把原先应属政府财政支出的常平仓米转化为加收额外税的义仓米支借给社仓,社仓赈济的重担最终试图转嫁给社仓所涵盖的一般民众。而从地方官的角度看,义仓加收社仓本米,不啻是加赋。担负加赋之名是一般地方官员比较忌讳的事情,于是大多数地方官员对于设置社仓的态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不如作壁上观,省得招惹麻烦。即使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多收税额总是坏事,灾害是否来临尚未可知,眼前就要多交税额,心理不好承受。由此看来,淳熙八年朝廷批准朱熹的社仓奏请推广于天下,基本上是表面文章,口惠实不惠。
  二、南宋时期社仓实施的基本情况
  朱熹对于宋孝宗批准自己的社仓建议,十分高兴,他在抄录朝廷饬命文之后送撰写的《跋语》中说:“往岁里中妄意此举,所以收恤隐民者,盖偶合其微指。顾以国家未定著令,是以不能远及,且惧其弗克久。今乃得蒙上恩遍下郡国,将遂得与阖宇之间含生之类均被仁圣之泽于无穷,固已不胜大幸。而荒陬下里,斗升之积,又得上为明诏之所称扬,下为四方之所取则,抑又有荣耀焉。”11]因此,他又发动管辖之下的州县,赶紧施行,亲自写了《劝立社仓榜》,告示属下官府及民间,该榜文云:
  当司恭奉圣旨,建立社仓,已行印榜,遍下管内州县劝喻。寻据绍兴府会稽县乡官、新嘉兴主簿诸葛修职名千能状,乞请官米置仓给贷。而致政张承务名宗文、新台州司户王迪功名若水、衢州龙游县袁承节名起予等又乞各出本家米谷置仓给贷。当司契勘前件官员心存恻怛,惠及乡闾,出力输财,有足嘉尚。除已遵依所降指挥具申朝廷外,须至再行劝勉,量出米谷,恭禀圣旨,建立社仓,庶几益广朝廷发政施仁之意,有以养成闾里睦姻任恤之风。再此劝喻,各请知委。12]
  朱熹的社仓设计虽然于淳熙八年十二月由朝廷批准向全国推广,但是其实际施行的效果似乎不是很理想。关于这一点,朱熹曾经多次提到。如《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载:“淳熙辛丑,熹以使事入奏(社仓),因得条上其说。而孝宗皇帝不以为不可,即颁其法于四方,且诏民有慕从者听,而官府毋或与焉。德意甚厚,而吏惰不恭,不能奉承以布于下,是以至今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犹有不与知者,其能慕而从者,仅可以一二数也。”[13]《常州宜兴县社仓记》中亦云:“始予居建之崇安,尝以民饥,请于郡守徐公嚞,得米六百斛以贷,而因以为社仓,今几三十年矣。其积至五千斛,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中间蒙恩召对,辄以上闻,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独闽帅赵公汝愚、使者宋公若水为能广其法于数县,然亦不能远也。”[14]
  其实,朱熹所创立的社仓法虽然有朝廷予以推广的谕令,但不能在当时的各个地区施行,是与南宋的社会经济及政府财政状况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社仓法是一种由官府和民间相互协作而成的救荒形式,这就需要具备两种基本条件。一是全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良好,民间有较为宽裕的粮食剩余以及储备;二是政府的财政状况良好,各地官府能够在上供财政和日常财政支出之外,尚有余钱余谷来向民间出借,从而保障民间社仓的正常运转。但是在朱熹所处的时代,这两个方面都处于比较困难的境地。由于宋代实行基本上“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社会诸等级对土地的占有是极为悬殊的。根据漆侠的研究,宋代经历了三次土地兼并的高潮。其中,第三次兼并高潮在南宋初年就出现了。这次兼并土地的高潮,从宫廷到民间,从临安到地方,到处兴起,官僚士大夫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少州县寓官,候补等缺之余,以兼并土地为事。[115各阶级阶层对土地的占有情形为:“占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六七十,甚至百分之七十以上。而其中占总人口千分之四五的大地主占田竟达百分之四五十,而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几的农民阶级占有的土地不过是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百分之三十以下。”[16
  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官府册籍混乱、经界不清,一般的贫苦农民虽然占地很少,但是政府的各种赋税却大部分转嫁到他们身上,痛苦不堪。前述朱熹一直以清经界为己任,就是深刻地认识到南宋时期土地兼并对于社会经济的严重破坏。当然,在南宋的大环境之下,朱熹的这一愿望是很难实现的。社会资源占有的严重不公平,加上南宋朝廷所管辖的地域比较狭小,经济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从另一个方面看,南宋时期的政府财政始终处于困难之中。“南宋是在兵荒马乱中建立起来的,又是在硝烟弥漫中被摧垮的。”兵连祸结,靡有已时。因而财政开支浩大有其客观原因,“但更加主要的是财政开支之滥施是由于南宋统治的腐败”。[17]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压力,南宋政府基本上是在两税征收中采取了压榨广大自耕农民的财政政策,两税征收大幅度地增加起来,特别是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更是让平民百姓不胜其扰。
  在这种一般下层百姓穷困潦倒、政府财政窘迫的困境之中,政府要实施有效的社会救助措施,就显得相当困难。宋代设有“常平仓”“义仓”等制度,原意是政府储备一定数额的余粮,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时之需时,政府散发常平仓、义仓中的粮食,救济受灾民众。从制度上说,这类属于应急灾荒的常平仓、义仓储备粮食是“不得他用”[18]的。但是到了朱熹的时代,常平仓、义仓中的存粮,经常被官府的其他通途所挪用。朱熹为此一再上奏朝廷,谴责那些挪用常平仓米和义仓米的官员,要求朝廷予以惩治,但是朝廷深知这些常平仓米、义仓米的所谓用于“赈济”,只不过是有名无实而已,因此对于朱熹的上奏文,基本上装聋作哑、不予批复。如朱熹在浙江任上,对于地方官员把常平仓米作为“官兵米”散给,相当气愤,他在《奏衢州官吏擅支常平义仓米状》中云:
  照对臣昨据衢州知州、朝奉大夫沈崈一申,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到任,适当荒歉之后,财计匮乏,别无可以措置,已申明朝廷,乞于丰储仓内更给助米二万石,以济支遣。本州四月合散官兵米四千余石,未有指拟,逐急于常平义仓米内权行借兑,合有擅支之罪。除已具奏,乞赐处分施行外,申本司照会。……去后又据衢州申,再行借兑义仓米,支散五月分官兵粮米。……臣伏缘在法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即擅支借移用,以违制论。……意谓朝廷必须薄行责罚,以戒后来。今乃一无所问,亦不略行戒约,即在本司,何以约束诸郡?19]
  然而让朱熹更为气愤的是,上奏文呈递上去之后,擅自借兑常平仓米的官员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越支越多,朱熹只好再次上呈《再奏衢州官吏擅借支常平义仓米状》云:
  衢州沈崈一违法擅行借兑过常平义仓米八千石,充四月、五月官兵俸料,臣已一面行下衢州,督催补还元旧窠名,及具录奏闻,乞将本州当职官略行责罚,以戒将来,未得回降。今来再据衢州沈崈一申,又于常平米内借支三千五百石,充六月分军粮,三个月共擅借过一万一千五百石。并本州申,先借支过常平米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亦系充官兵俸料,未曾拨还。及称目下盘量折欠米一万七千七百一十五石五斗一升三合三勺,三项共计四万八千七百九十七石七升七合三勺。……臣照对在法义仓谷唯充赈给,不得他用,擅支用者以违制论……而本州略无忌惮,甚非朝廷置立常平之意,窃虑必有情弊。……欲望圣慈先将衢州违法擅支常平义仓米当职官吏特行责罚,以警诸郡,为擅用常平义仓米者之戒。[20]
  不仅衢州如此,婺州也是如此,经过数次支借之后,常平仓内存米仅剩7000余石,但是官员还向朝廷申请再挪2万石,竟然得到朝廷的批准。这就不单单是挪用常平仓米的问题,地方掌管财政的官员不得不东挪西借,把其他方面的开支钱谷暂时拿来应付“支遣军粮”了。朱熹在《乞降旨令婺州拨还所借常平米状》中说:
  臣伏准尚书省劄子,备据知婺州钱佃奏,乞于本州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支借二万石支遣军粮。八月三日,三省同奉圣旨,许支借二万石,限至岁终拨还。臣除已恭禀施行外,臣窃见义仓米在法唯充赈给,不许他用。今岁婺州诸县例皆旱伤,将来细民必致阙食。……先来本州已曾借过一万七千石,元降指挥,候秋成先次拨还,尚未还到颗粒。今来再借二万斛,止存七千余石,已是不足支遣。……欲望圣慈,特降指挥,令婺州将两次借过米三万七千石趁此秋成,尽数先行拨还,庶几可以添助赈济。[21]
  这些奏请基本上没有取到朱熹所预期的效果,常平仓米、义仓米被地方官府挪作他用的情景不断发生。[22这就大大降低了常平仓、义仓原先所设计的基本功能,逐渐沦为政府应急财政的一个储备口。再加上有些地方官吏的怠政行为,加剧了常平仓、义仓的某些弊病。如有些官吏对于常平仓疏于日常管理和运作,致使常平仓内的存谷、存米腐败变质、无法食用;有些常平仓常年关闭,无人问津,无法惠济灾民。朱熹在江西任上以及福建等地,都看到了这种情景。其中,江西的情景为:
  所有本军(南康军)城下常平仓见椿管口口米八千八百九十三石二斗六升五合二勺,除今年八月内盘量,欠折米一千六十石三斗二升四合外,实管见在米七千八百三十石九斗四升一合二勺。系是乾道八年以后逐年收籴到数目,价钱不一。其米经年在敖,内有结冒陈损。兼照今年七月内,管属建昌县阙少米斛出粜,所支拨义仓米估价应接民间食用,每升计价钱一十文足。已具收报提举使衙门照会去讫。所有见管和籴米,本军今追到牙人沈先等供具,其米经年陈损,与受纳到人户义仓米陈损色样一同,依市价每一升估计价钱一十文足本军照得上件米系是当来委官和籴到数目,且虑亏损元价,未敢擅便出粜。23
  福建的情景为:
  “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濒死,而不能及也。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鐍,递相付授,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夫以国家爱民之深,其虑岂不及此?然而未之有改者,岂不以里社不能皆有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为,则惧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同于官府,则钩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必有甚于前所云者,是以难之而有弗暇耳。[24]
  由于无法保障常平仓米、义仓米的充足供给支借,再加上朝廷对于社仓建议所采取的是“口惠实不惠”的敷衍态度,义仓所存米谷的责任推还给基层百姓,设置社仓,须先加赋,造成许多地方百姓对于建立社仓的意愿相当低下,许多地方官就只能对于淳熙八年推广社仓的谕令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了。因此,朱熹的社仓设计虽然得到宋孝宗的批准,推行于全国,但是并没有在当时形成行政制度上的施行。
  台湾学者梁庚尧曾经广泛搜集南宋时期的社仓资料,统计出社仓建议在朱熹之后有很大发展,共有记载64处之多。“社仓广布于福建、两浙、江西、湖南、四川、广南、淮南各地,可说是几乎遍布南宋各区。”但是这些社仓的出现并非主要由政府的行政制度所促成,而主要是一些地方人士和官员仰慕朱熹的道德理念所促成的。梁庚尧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各社仓的创办人,如诸葛千能、张洽、李燔、赵师夏为朱熹门人,真德秀、赵景纬为朱熹再传弟子,万镇为三传弟子,魏了瓮、李道传、李大有则为私淑朱熹之学者;其他如陆九韶为陆九渊的家兄,和朱熹是时相论学的好友,丰有俊为陆九渊门人,刘宰为张栻再传弟子,潘景宪为吕祖谦门人,也都是理学同道。可知社仓的推广,朱熹门人和理学同道出力甚多。”[25]而从社仓的地理分布上看,以朱熹长期讲学的福建以及朱熹的过化地区最多,仅福建就有11个州县施行,几占南宋各地社仓的五分之一。因此,从梁庚尧的统计数字中,我们看不出当时政府在行政制度上对于社仓施行的保证与推行,南宋社仓的设置,基本上是个案性的、道德性的传播。上面引述朱熹本人对于当时社仓难于推广的叹息,即所谓“至今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犹有不与知者,其能慕而从者,仅可以一二数也。”“今几三十年矣……诏施行之,而诸道莫有应者……然亦不能远也”,可能更为接近南宋社仓的基本事实。
  当然,社仓难以在南宋推广,归根到底在于社会经济的不振与政府财政的困窘。南宋朝廷即使有意愿从行政制度上在全国推行社仓,也只能通过“义仓”加税的办法来施行。然而这种加税的办法,恰恰又阻碍了从行政制度上推行社仓的可能性。不仅南宋如此,即使是到了明清时期,凡是救荒政策实施得比较得力的年代,基本上是社会经济的繁盛时期,如康雍乾时期号称“盛世”,也是社仓等比较繁盛的时期。[26]反之,到了清代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停滞不前,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社仓之举也就逐渐沦为名存实亡的状态。
  三、朱熹社仓的影响与流变以及清代社仓的繁盛
  朱熹所提倡的社仓,虽然在南宋时期未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施行,但是其历史影响却是十分深远。迄至明清时期,凡举办置仓救荒之策,大多要提到朱熹的社仓设计。特别是到了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与发展,国家财政相对宽裕,民间也往往有所盈余,在三位皇帝的推动下,朱熹所设计的社仓模式得到了空前发展。可以说,朱熹的社仓设计未能在南宋时期得到有效的施行,在明代也是时有时无,无法形成整体性的社仓氛围。唯有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才得到比较全面的践行。然而,如果进一步对朱熹设计的社仓制度与明清时期的社仓实施情况做更深入的比较,还是可以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
  如上所述,朱熹在崇安县开耀乡设置五夫里社仓时,其米谷是从官府的常平仓或义仓中支借出来的,淳熙八年朱熹向朝廷奏请向天下推广社仓设置时,提出了以向官府支借米谷为主、辅以富家捐助的兴建社仓的建议。所谓“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共赈贷。至冬收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日贷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每石量收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此敛散。……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271
  我们现在可以根据南宋时期有限的关于社仓的记载,证实当时社仓开设之初的米谷来源,是以向官府支借为主、民间捐助为辅作为基本形式的。如朱熹在《建宁府建阳县大阐社仓记》中说到的大阐社仓最初的米谷来源是官府。由于原仓地址设置不合理,更改位置使得散敛更为方便。
  招贤里大阐罗汉院之社仓,新候官大夫周君某之所为,而长滩之别贮也。始,秘阁魏君之筑仓于长滩……仓之所在,极里之东北,而距西南之境远或若干里,贷者多不便之。而是时率常数岁乃一往来,则犹未甚以为苦也。淳熙甲辰,周君始以常平使者宋公之檄,司其发敛之政,而以岁贷收息之令从事。既为之,更定要束,搜剔蠹弊而以时颁焉……而有以道里不均之说告者……周君于是白于宋公,而更为此仓,以适远近之中,且令西南境之受粟者即而输焉。来岁遂以远近分土,使各集于其所以待命。民既岁得饱食,而又无独远甚劳之患,于是咸德周君。8]
  福建浦城县的永利社仓也是如此。朱熹在《浦城县永利仓记》中说:
  浦城县迁阳镇永利仓者,故提举常平公事黄侯某之所为也。闻之故老,某年中黄侯以乡人奉使本道,奏立是仓其里中,岁时敛散,以赈贫乏,且使镇官兼董其事。行之累年,近村之民,颇赖其利。后以兵乱废熄无余,岁或不收,民辄告病,于今若干余年……今知县括苍鲍君恭叔之来,乃复有请,而使者吴兴李侯沐深然之,于是鲍君得致其役。营度故壤,筑仓若干楹,不日告成,略如旧制。。遂移县庾之粟若干斛以贮焉,夏发以贷,冬敛以藏,一以淳熙某年社仓制饬从事。[29]
  福建邵武军光泽县社仓也是由官府支给,不过不是直接从常平仓中拨给米谷,而是从县财政的盈余之中,用籴米充实社仓,以及购置田产、籍没僧田等,以每岁所入米谷充实社仓。朱熹在《邵武军光泽县社仓记》云:
  光泽县社仓者,县大夫毗陵张侯诉之所为也。适会连帅赵公亦下崇安、建阳社仓之法于属县,于是张侯乃与李君议,略放其意,作为此仓。而节缩经营,得他用之余,则市米千二百斛以充之。夏则捐价而粜,以平市估;冬则增价而籴,以备来岁。又买民田若干亩,籍僧田、民田当没入者若干亩,岁收米合三百斛,并入于仓,以助民之举子者如帅司法。既又附仓列屋四楹,以待道涂之疾病者,使皆有以栖托食饮,而无暴露迫逐之苦。盖其创立规模,提挈纲领,皆张侯之功。而其条画精明,综理纤密者,则李君之力也。[30]
  朱熹曾撰写《常州宜兴县社仓记》,其中所谈到的社仓也都是由官府设置给谷,并由邑之贤者主持管理事宜。其中,朱熹高度赞扬了常州宜兴县知县高商老设置社仓,把官府常平仓的作用充分发挥于民间救荒之中。
  绍熙五年春,常州宜兴大夫高君商老实始为之于其县善拳、开宝诸乡,凡为仓者十一,合之为米二千五百有余斛。择邑人之贤者承议郎赵君善石、周君林、承直郎周君世德以下二十有余人,以典司之。……会是岁浙西水旱,常州民饥尤剧,流殍满道。顾宜兴独得下熟,而贷之所及者尤有赖焉。……明年春,高君将受代以去,乃复与赵、周诸君皆以书来趣予文,且言去岁之冬,民负米以输者繈属争先,视贷籍无龠合之不入。予于是益喜高君之惠,将得以久于其民,又喜其民之信爱其上,而不忍欺也。31]
  在朱熹所撰写的社仓记中,也有两篇记载社仓所存米谷是由民间士绅富户捐助的。《婺州金华县社仓记》云:
  淳熙二年,东莱吕伯恭父自婺州来访余于屏山之下,观于社仓发敛之政,喟然叹曰:“……吾将归而属诸乡人士友,相与纠合而经营之。使闾里有赈恤之储,而公家无龠合之费,不又愈乎!”是时伯恭父之门人潘君叔度感其事而深有意焉,且念其家自先大夫时已务赈恤,乐施予,岁捐金帛,不胜计矣,而独不及闻于此也,于是慨然白其大人出家谷五百斛者,为之于金华县婺女乡安期里之四十有一都,敛散以时,规画详备,一都人赖之,而其积之厚而施之广,盖未已也。[321
  《建昌军南城县吴氏社仓记》云:
  是时南城贡士包扬方客里中,适得尚书所下报可之符以归,而其学徒同县吴伸与其弟伦见之,独有感焉。经度久之,乃克有就。遂以绍熙甲寅之岁,发其私谷四千斛者以应诏意,而大为屋以储之。……其为条约,盖因崇安之旧而加详密焉,即以其年散敛如法。乡之隐民,有所仰食,无复死徙变乱之虞。[33]
  由此我们可以大体断言,南宋时期设置社仓之初的米谷基本上是以官府支借常平仓、义仓米以及利用财政盈余的款项籴米或购置田产等官出为主,而以民间捐助为辅。根据王文书研究,“从(笔者注:梁庚尧)统计的数字可以看出,官方出资社仓占总数的52.3%,私人出资社仓占总数的23.1%,众人集资占总数的12.3%,官、众合资社仓占总数的6.2%,出资情况不详的占总数的6.2%。官方出资和官、众合资相加占到58.5%。虽然并不是所有的社仓都经营借贷,但是从这一不完全抽样调查中可以找出这样一个规律:官方直接出资的社仓占有很大的比例。”[34]这里所说的官方出资,基本是沿袭朱熹的支借常平仓米,以及支借地方财政的赢余部分。至于户部提出的义仓存谷加收赋税的做法,地方官员普遍担心遭受加赋的谴责,目前很少看到这种做法的记录。况且,由于其致使当时的社仓未能得到行政制度上的普及,也就不可能成为社仓设置之初支借米谷的主要来源。
  到了明清时期,则有不同。社仓所存米谷,基本上是以民间捐助为主。《明史·食货志》记云:
  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折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阵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35]
  明代是施行社仓比较薄弱的朝代,但即使是从有限的试行过程的记述中,我们还是知道当时社仓的存谷全部来自民间,“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到了清代,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对于社仓之设都比较重视,加上这三朝的社会经济总体状况良好,所以朝廷推行社仓制度比较容易得到施行。但是从社仓设置之初的存谷情景看,也是以民间捐助为主要途径。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上谕云:
  谕于各村庄设立社仓,以备饥荒。如直隶设立社仓,果有益于民生,各省亦照此例。嗣廷臣等议定,社仓之谷,于本乡捐出,即贮本乡,令诚实之人经管。上岁加谨收贮,中岁粜借易新,下岁量口发赈。[36]
  康熙五十四年(1715)议定直省社仓劝谕之例:
  凡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多捐一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绅衿能捐谷四十石,令州县给匾,捐六十石,知府给匾,捐八十石,本道给匾,捐二百石,督抚给匾。其富民好义,比绅衿多捐二十石者,亦照绅衿例,次第给匾。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部给以顶带荣身。凡给匾民家,永免差役。[37]
  康熙年间社仓存谷由民间捐助的办法一直延续到雍正年间,但是在少数地方也出现了犹如南宋义仓加税派征的情况。对此,雍正皇帝于雍正二年(1724)特地下道谕旨,强调社仓由民间捐助而不得于正税之外滥派的宗旨:
  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则莫便于社仓。前谕尔等,劝导建设,盖专为安民起见也。尔等自应转谕属员,体访各邑士民中,有急公尚义之心者,使主其事。果掌管得人,出纳无弊,行之日久,谷数自增。至于劝捐之时,须俟年岁丰熟。输将之数,宜随民力多寡。利息从轻,取偿从缓。如值连年歉收,即予展限,令至丰岁完纳。一切条约,有司毋得干预。至行有成效,积谷渐多,该督抚亦只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使社仓顿成官仓,贻后日官民之患。朕初意如此,孰料该督抚欲速不达,令各州县应输正税一两者,加纳社仓谷一石。且以储谷之多少,定牧令之殿最。最近闻楚省谷石现价四五钱不等,是何异于一两正赋外加收四五钱火耗耶!是为裕国乎?抑为安民乎?谕到该督抚速会同司道府等官确商妥议,务得安民经久之法以副朕意。
  嗣复奉谕旨:社仓之设,原以备荒歉不时之需,往往行之不善,致滋烦扰。朕以为奉行之道,宜缓不宜急,宜劝喻百姓听其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是在有司善为倡导于前,留心稽核于后,使地方有社仓之益,而无社仓之害。尔督抚当加意体察。至是议定社仓之法,一令地方官开诚劝谕,不得苛派米石。[38]
  由上可知,清代的康熙、雍正年间,朝廷对于社仓的政策,都是以民间捐助米谷并由民间自主管理为主的。虽然也有少数地方官员试图通过正赋之外加派的方式筹集社仓的存量,但是被雍正皇帝发现之后予以禁止。除此之外,雍正年间也有少量像朱熹当年设置社仓那样,由官府的常平仓内支借部分米谷作为民间社仓本谷的,如云南省于雍正十三年定云南社仓之法:
  云南设立社仓,通计一省所捐谷麦七万余石,其中十(千?)石以上者仅二十余处,此外皆数百石、数十石,亦有全无社谷者。至是议准云南各属皆有常平仓及官庄等谷存贮尚多,可酌量暂拨以作社本,将社仓存贮未及千石者,按地方之大小计存贮之多寡,于该处常平、官庄等谷内拨动五百石或八百石,作为社本,令社长一并经营出借穷民。秋成加一还仓,小歉免其取息,归于社仓项下积贮,俟积有千石,仍将原动常平等谷归还原款。[39
  再如雍正三年,川陕总督岳钟琪请求借用陕省火耗银8万两采买社仓谷麦,奉旨与甘肃巡抚石文焯商酌为之。[40陕西地方志也记载:“社仓,陕省向无社谷,雍正七年督院岳钟琪奏准,将应免五分耗羡银积存买粮,以作社本。”[41]不过就康熙、雍正年间的整体情景而言,这种官借社本的形式在清代前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而已。
  乾隆朝是清代最鼎盛的时期,乾隆皇帝对推行社仓制度特别用心,特别是强调在行政制度上予以保障和施行。在他的推动下,乾隆年间成为清代施行社仓最为繁盛的时期42j,也是宋代以来施行社仓最为繁盛的时期。为了使社仓的设置、管理以及敛散制度更为完善,乾隆皇帝于乾隆四年(1739)下谕直省督抚地方官,开展对于朱熹《社仓事目》的大讨论。是年年底,御史朱续晫请将朱熹《社仓事目》发交各省督抚悉心讲究。十二月初一日上谕要求:“著各省督抚悉心详议具奏。”乾隆五年正月,户部咨文发给各省督抚。[43]于是在这一年,各省督抚纷纷把讲究的意见上折奏覆朝廷。这里,兹举闽浙总督德沛于七月初一日的奏覆为例。德沛按照朱熹《社仓事目》中的主要十一条目逐次检讨福建社仓的实施情况(在此略去朱熹《社仓事目》中的原条款)云:
  一,《事目》内开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保簿重行编排……等因。查此条与保甲之法实相为表里,今保甲屡经严饬地方官实力遵行,其甲排甲册即事目所载保簿也。现行保甲烟户之下,原令开填户丁数目并作何生理字样,凡借贷给赈查照甲牌大小口核给,责成保甲长开报缴县察对,无伪给发,社长、社副依状支散,其逃军无行之人以及增添漏落之处,均难弊混。至所云乡官即今之社长、社副,名异实同,似可毋庸再设乡官,及编甲排甲册,应照现在条规遵行。
  一,《事目》内开逐年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等因。查委员监贷,原恐乡官蒙混而设,如果查系立品端方、乡间推重之人,充为社长、社副,又经立有劝惩之条,有过即惩,有善即奖,是劝惩明而商罚昭,则支贷自必公平,如再另委员役未免繁扰。况小县仅设一知一典,更难分身遍为监贷。此即朱子原札所云风土不同、随宜立约、申官遵守也。
  一,《事目》内开申府差官讫,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等因……臣思欲收实效于日后,莫若立法于事先,应请先于造册时,细加区别,于人户之下注明士、农、工、商、不事生业五项,又于士、农、工、商之下注明需贷、不需贷,于不务生业下注明不、准贷各字样,支贷时即以此册为据,则扶同冒领之事无待临时稽查,互保自无弊混。
  一,《事目》内开支收米用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等因。查社谷出入原令均用官斗,兹应再饬令社长、社副各置升斗一副,送县较准,印烙发用,俾出入自可均平。
  一,事目内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即开两仓,存留一仓,……等因。……应请酌量年岁之丰歉,计算人口之多寡,随时呈报上司,斟酌举行,庶事无拘泥而缓急有济。
  一,《事目》内开入户所贷官米,至冬纳完……等因……至闽省息谷现准部咨,议准前署抚臣王士任条奏丰岁收息一斗,歉岁免息,已经通饬遵照在案,于仓谷、民生两便,其免二斗加三升之处毋庸再议。
  一,《事目》内开申府差官讫,即一面出榜排定曰分,分都交纳……等因。……应令该州县于收放时剀切再行示禁,则自无守候、需索之弊。
  一,《事目》内开收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簿,事毕具总数申府县照会……等因。……今再设印簿稽考,更为周备,亦当一体遵行,以重积储。
  一,《事目》内开排保式甲户内开明大人若干口、小儿若干口……等因。查此条应即于保甲册内逐一编明,事属简便,可无弊混,似毋庸重复编造,以免纷扰。
  一,《事目》内开队长阙社首依公差补,社首阙即申尉司定差。等因。查昔有队长、社首等项名目,今设社长、社副,酌古而不泥于古,虽今昔异名,其实总署一致,如有阙额,公择端方有品之人即行充补,以专责成。
  一,《事目》内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等因。查收散社谷,州县设有印簿二本,一付社长收执,一缴州县存查,出入既有所稽,不经胥吏之手,自无滋扰之弊。互相稽查,深属得宜。再,查康熙十九年钦奉圣祖仁皇帝谕旨,义仓、社仓永免协济外郡,实为劝谕备赈之至要,自应敬谨遵守奉行。如地方官有抑勒、那借等弊,许社长、副以及捐输人户赴上司衙门呈控参处。庶官吏知儆,积贮充盈,俾严疆要地实有备而无虞矣。[44]
  乾隆四年至五年,朝廷与地方督抚所进行的关于朱熹《社仓事目》的讨论,一方面可以看出朱熹社仓设计对于后世的深远影响;另一方面也确实推进了乾隆时期社仓的发展。综合各省督抚的讨论奏折来看,乾隆时期的社仓在各省已经普遍设立,社仓的设置与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备。各省督抚在遵循朱熹《社仓事目》条款的同时,也会因地制宜适当调整某些措施,使得社仓的运行更为适合清代的实际情况。[45]
  在乾隆皇帝的大力倡导之下,当时的社仓有了空前发展。特别是在乾隆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政的许可,各省督抚及地方官员也都努力在各地规划推动社仓的建设与施行。社仓几乎遍布全国各个行省,官府向民间社仓,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穷困地区社仓支借官本的现象有所增加,社仓的存谷数量也都较以往有所增加,有些地方的增加数量甚至相当可观。但是从整体上看,清代的康雍乾时期,民间捐助依然是社仓之谷的主要渠道。乾隆三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广西巡抚宋邦绥在谈到该省的社仓存谷时说:“前任抚臣李绂题明动拨常平谷石借民收息,立为社仓谷本,嗣后酌定大、中、小州县分贮,自四千石以至三千石不等,名为社谷,实与常平无异,非如他省民自捐输者可比。”乾隆三十二年,江西巡抚吴绍诗也在奏折中说:“江西社谷向系捐自民间,现在每州县本息社谷,查据各属册报,自二三万石至六七千石,最少亦二三千石不等,通省共计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余石,不为不多。”[46]从这些奏折中,我们不难看到乾隆年间社仓存谷来源的大致趋势。当然,清代是所谓“捐输”名目最多的时代,各种花样的“捐输”带有强迫性的意味很明显。清代社仓存谷的以民间捐助为主,其中带有强迫性的因素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在一些比较偏远以及穷困的地区,政府借本、出本设立社仓的现象也有所增加。无论是民间捐助,还是政府借本、出本,清代乾隆年间社仓的兴盛,都与政府在行政上的大力推行有着直接的关系。
  乾隆年间的社仓设置与运作虽然达到宋代以来的最高峰,但是由于乾隆皇帝的好大喜功,一部分地方督抚及地方官员,往往投其所好,夸大地方设置社仓的实际效果,虚报社仓的数量以及社仓存谷的数量。致使在清查的过程中,时有发现社仓存谷与实际盘点数额不符的现象。如乾隆五十一年五月,朝廷派官员核查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嘉兴等地的社仓,就发现其中缺额者甚多,管理不善,“据窦光鼐奏,盘查过嘉兴、桐乡、海盐等六县仓谷,有缺谷数数百石及百余石者……桐乡县仓内实无储谷,所有之谷乃借自折仓;又借米三千石开报平粜,掩饰一时。嘉兴县折仓空虚,呈控纷纷,是该二县社仓办理皆不妥协。”[47]乾隆三十五年,清查苏州等富庶地区的社仓存谷,也发现册上之额与实际存粮数额的较大差距,“经查核,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属各社仓,应储之额虽有二十六万九千余石,严饬核实清厘,内中存价未买者有六万数千石,社长侵亏者六百余石,历年出借在民者一十六万三千余石,稽其实存在仓仅四万余石……责成巡道严行督催稽查,务必令悉归实储。”[48这些流弊越到乾隆晚年及其后越发严重。
  再者,乾隆年间社仓的发展得益于乾隆皇帝及朝廷的强力推行,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就存在政府过多干预社仓日常运作的情景。康熙、雍正年间,社仓的运行情况一般不必题报政府,如上举雍正二年的谕令,“该督抚亦只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但是在乾隆年间,社仓数额及存谷数额不仅要题报朝廷,而且在散敛等诸多环节,都得经过官府的允许,“社仓既有报部之议,则经理须归有司之手”。[49]当地方官府在其他财政支出上出现困难时,就难免挪用社仓米谷来应急。如乾隆二十六年安徽省就想把社仓息谷挪用来修筑常平仓库,“安徽省现需修建仓廒,无款可动,请酌拨社仓息谷,变价以济工需。”[50]乾隆四十四年九月,江西巡抚郝硕奏请循福建等省成例酌变社仓息谷以充地方公用,他依据乾隆三十九年、四十年间安徽、福建二省奏请,将社仓息谷变价解司,以充地方公用。“按其所存息谷数目,照依时价出粜,将价解司贮库。遇有农田、水利等务为民间必需工作势不可缓者,奏明动用,报部核销”,得到了乾隆皇帝的批准。山西也是如此,乾隆四十年布政使黄检为变通社仓义仓息谷变价解贮司库事上奏,“其余息谷三十五万八千七百余石,请令各州县于粮价稍昂之时详请价值,酌量售粜,事竣即将谷价解贮司库……并于要事公费均有预备动用之款。”[51]这样的变通是朱熹当年设计社仓时所万万未能想到的事情,已经超出了社仓备荒、救荒的初衷。
  通过以上朱熹社仓设计及其流变的分析,不难看出:朱熹当年设计并亲自实践的五夫社仓,起到了备荒、救荒的社会功能,宋孝宗批准社仓建议推行于天下时,由于执政部门(即户部等)规定了社仓设置之初的官本必须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大多数地方官员虚与应付,碍难施行,致使朱熹的社仓设计并没有得到行政上较为广泛的普及,而只有一些道德上的模仿。尽管如此,朱熹的社仓设计对于后世却影响深远,特别是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当政者每每以朱熹的《社仓事目》为指南,大力推行社仓制度,在行政制度上予以相应的保障与施行,以至清代乾隆年间成为朱熹之后践行其社仓理念最繁盛的时期。换言之,南宋时期朱熹所设计的社仓制度是在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得到行政上的真正施行。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清代社仓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与朱熹原先设计条款所不甚一致之处。我们通过从南宋时期以至清代社仓的变迁历程,更可体会到朱熹所具有的长远文化精神。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6期,又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2017年第1期,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

知识出处

朱子学年鉴.2016

《朱子学年鉴.2016》

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本年鉴内容设特稿、朱子学研究新视野、全球朱子学研究述评、朱子学书评、朱子学研究论著、朱子学研究硕博士论文荟萃、朱子学界概况、朱子学学术动态、资料辑要9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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